廣西壯族自治區城市住宅樓房信報箱設定使用管理試行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城市住宅樓房信報箱設定使用管理試行辦法

基本介紹

  • 發布文號:桂政辦[1986]149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6-12-14
  • 生效日期:1987-01-01
辦法簡介,詳細內容,

辦法簡介

【發布單位】82002
【發布文號】桂政辦[1986]149號
【發布日期】1986-12-14
【生效日期】1987-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西壯族自治區城市住宅樓房信報箱設定使用管理試行辦法
(1986年12月14日桂政辦〔1986〕149號)

詳細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使城市住宅樓房信報箱的設定、使用、維護和管理工作能協調順利地進行,以解決樓房住戶接收報刊、郵件的問題。根據國家建委、郵電部〔1979〕郵字524號《關於在城市住宅樓房增設信報箱的聯合通知》的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有關規定的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市住宅樓房信報箱是城市居民通信的基礎設施;是郵政投遞一種基本形式的專用設備,對它的設定和使用應提到保障人民通信自由的高度加以重視和保護。
第二章 信報箱的設定
第三條凡需由郵局投遞的城市住宅樓房(包括新建和已建樓房),必須在每一單元的一層樓梯口安裝一套與住戶號數相適應的信報箱,供樓房住戶接收報刊、郵件使用;與單位同院和有收發人員集中處理報刊、郵件等不需郵局投遞的住宅樓房,可以不設定信報箱。
第四條凡需由郵局投遞的新建住宅樓房,要將信報箱的設定納入建築標準設計和列入竣工驗收項目。增設信報箱所需材料和資金在基建計畫項目內統一發放。對無此設計者不批設計、不發執照、不準施工。
第五條凡需由郵局投遞的已建住宅樓房,要限期補裝信報箱,由房管單位投資設定。房管單位可按郵局提供的規格標準自行裝設,也可商請郵局代購代裝,費用由房管單位負擔。
第六條住宅樓房信報箱必須按規定的限期裝妥,否則郵局不予按戶投遞;而將報刊、郵件投遞房管單位轉交住戶,如有因此發生報刊郵件延誤、丟失、損毀者由房管單位負責。
第三章 信報箱的使用、維護和管理
第七條需由郵局投遞的住宅樓房,信報箱裝妥後,房管單位應向郵局申報登記插箱投遞事宜,並送交信報箱的總門鑰匙,郵局檢查信報箱合格後要在一個月內組織插箱投遞,否則按違章論處。
第八條為保障插箱報刊、郵件的安全,用戶和房管單位要加強對信報箱的維護管理,尤其要保持關鎖牢靠。郵局要經常檢查信報箱的使用維護情況,發現有破損不符合使用要求的應及時以書面通知房管單位修理並限期修復。對限期不修復者,郵局即停止插箱投遞,改將其報刊、郵件送交房管單位轉交住戶。
第九條信報箱的維修更新由房管單位負責。房管單位可自行辦理,也可請郵局代辦,費用由房管單位負擔。
第十條郵局應配備人員負責信報箱的組織管理工作,具體辦理增設信報箱的宣傳聯繫、裝箱檢查;受理代購、代裝、代維信報箱及帳務結算;受理插箱投遞的申報登記和協調實施;檢查督促信報箱的正確使用和維護工作。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一九八七年元月一日起實行,如有未盡事宜由各地郵局同有關方面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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