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

根據《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自治區人民政府機構設定的通知》(桂委會〔2009〕235號),設立自治區司法廳,為廣西自治區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
  • 地點:廣西壯族自治區
  • 屬性:非盈利
  • 性質:政府組成部門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領導信息,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管理的二級局,直屬機構,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取消指導監督社會法律服務機構審批工作的職責。
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
(三)取消組織指導律師資格考試、公證員資格考試工作的職責。
(四)將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核准的有關職責下放給地級市政府管理。
(五)增加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的職責。
(六)增加指導監督全區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的職責。
(七)增加組織實施全區國家司法考試工作的職責。
(八)加強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責。
(九)加強指導和管理司法鑑定工作的職責。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制定全區司法行政工作的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管理、指導、監督全區監獄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三)負責全區勞動教養管理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指導、監督全區勞動教養的執行工作,指導、監督全區司法行政系統戒毒場所的管理工作。
(四)擬訂全區法制宣傳、普及法律常識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區依法治理工作和對外法制宣傳工作。
(五)負責指導監督全區律師、公證工作並承擔相應責任。
(六)監督管理全區法律援助工作。
(七)指導、監督全區司法所建設和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基層法律服務、刑釋解教人員的過渡性安置幫教工作。
(八)組織實施全區國家司法考試工作。
(九)負責全區司法鑑定人、司法鑑定機構和仲裁機構登記管理工作。
(十)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槍枝、彈藥、服裝和警車等物資裝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經濟財務等活動的內部審計監督,指導、監督全區司法行政系統計畫財務工作。
(十一)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管理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工作;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協助各設區市管理司法局領導幹部。
(十二)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領導信息

林金文:自治區紀委委員,自治區司法廳黨委書記、副廳長,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員會委員,自治區監獄管理局第一政委
雷震:自治區司法廳廳長、黨委副書記
何江:自治區司法廳黨委委員,自治區紀委監委駐自治區司法廳紀檢監察組組長、正廳級紀檢監察員
杜恆年:自治區司法廳副廳長、黨委委員
潘東:自治區司法廳副廳長、黨委委員
張軍:自治區司法廳副廳長、黨委委員
范小輝:自治區司法廳副廳長、黨委委員
李健:自治區監獄管理局局長、黨委書記,自治區司法廳黨委委員
張子先:自治區戒毒管理局局長、黨委書記,自治區司法廳黨委委員
李道寧:自治區司法廳政治部 (警務部)主任、黨委委員
王惠琴:自治區司法廳黨委委員
黃勝超:副巡視員
韋軍運:自治區司法廳副巡視員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自治區司法廳設10個內設機構和政治部(警務部)。
(一)辦公室。
擬訂全區司法行政工作發展規劃並督促落實;負責文電、機要、會務、綜合協調、督查督辦和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信訪和應急管理等工作;組織新聞發布工作;牽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指導全區司法行政通信信息技術網路建設;負責司法行政系統統計工作;負責機關的外事工作。
(二)法制宣傳處。
擬訂全區法制宣傳和普及法律常識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宣傳工作;負責檢查全區法制宣傳、依法治理工作;組織、指導法制宣傳報導和對外法制宣傳工作。承擔自治區依法治桂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律師管理處(行政審批處)。
組織實施有關律師工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承擔全區律師、律師事務所的指導、監督工作;指導、監督全區企事業單位的法律顧問工作;承擔行政審批工作。
(四)公證管理處(廣西壯族自治區公證處)。
組織實施有關公證工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承擔全區公證機構、公證員的指導、監督工作。
(五)法律援助工作處。
指導、檢查全區法律援助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承擔全區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工作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自治區本級的法律援助工作;組織、指導全區社會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六)基層工作處(社區矯正工作處)。
指導、監督全區基層司法所、人民調解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指導、監督、管理全區社區矯正工作;指導、監督全區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幫教安置工作;會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陪審員工作。
(七)國家司法考試處。
監督檢查全區國家司法考試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承擔全區國家司法考試的組織實施工作;承擔全區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申領覆核、備案管理工作;負責對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者的有關管理工作;參與指導面向社會的法學教育和司法行政系統高等職業教育工作。
(八)司法鑑定管理處。
監督檢查全區司法鑑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工作;負責對鑑定人和鑑定機構的管理、名冊編制和公告;負責自治區級司法鑑定機構的遴選和管理工作;指導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鑑定機構資質管理、質量管理和司法鑑定人專業教育培訓工作。
(九)法制處。
組織起草和參與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法制工作;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執法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機關行政複議、應訴工作;負責仲裁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計畫財務裝備處(審計處)。
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財務、物資裝備和基本建設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司法行政系統政法補助專款和基建投資的使用;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預決算、財務管理和政府採購工作;負責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的槍枝、彈藥、服裝和警車等物資裝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直屬單位的財務、經費、資產管理和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政治部(警務部) 指導全區司法行政系統隊伍建設和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及相關人事工作;承擔全區司法行政系統警務管理和警務督察工作;對協管幹部進行考核並提出任免和交流意見;負責機關和全區司法行政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廳直屬院校工作。
政治部(警務部)內設人事警務處、組織培訓處。
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人員編制

自治區司法廳機關行政編制為122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政治部主任(副廳長級)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5名(含政治部(警務部)副主任和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各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25名。

其他事項

(一)管理自治區監獄管理局。
(二)自治區勞動教養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為自治區司法廳管理的處級行政機構。
(三)撤銷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律援助中心事業單位,其原使用的10名司法專項編制劃入自治區司法廳機關。對外保留廣西壯族自治區法律援助中心牌子。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管理的二級局

自治區監獄管理局,其主要職責:
根據桂政辦發[2006]8號文精神,自治區監獄管理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保證黨和國家的監獄工作方針、政策正確執行。
(二)規劃全區監獄的設定和布局,編制全區監獄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並負責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全區監獄體制改革工作。
(三)安排各個時期監獄工作任務,組織協調系統內的各項工作,解決監獄有關監管改造、人事管理等工作的存在問題,保證全區監獄工作的正常運轉。
(四)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全區監獄的刑罰執行、獄政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對罪犯的收監、釋放、減刑、假釋及暫予監外執行等工作,受理罪犯的申訴、控告、檢舉,統一調遣罪犯,負責全區監獄系統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工作,監督檢查監獄的安全防範工作,做好監獄突發性事件的預防和反暴亂劫獄工作。
(五)指導全區監獄現代化文明建設工作,制訂監獄的管理制度和對罪犯進行思想、文化、技術教育改造規劃,配合做好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工作。
(六)監督指導罪犯生活衛生管理工作,保證囚糧和改造經費的到位,管理各監獄醫院,指導監獄預防各種流行性疾病。
(七)負責制訂監獄場所監管技術裝備、通訊設備、警械設施、武器裝備和犯人被裝計畫及其供應發放工作。
(八)負責監獄基本建設項目的統籌規劃,抓好重大項目的資金籌措和工程的組織實施。
(九)管理監督監獄系統國有資產和監獄集團公司,指導監獄企業生產,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指導監獄企業安全生產和罪犯勞動生產現場組織管理工作。
(十)負責監獄系統人事工作、人民警察隊伍建設、黨團組織建設和機構編制工作,負責監獄領導班子的考核、選配及警察授銜、晉升的審核報批和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等工作,負責人民警察工資審核報批工作。
(十一)負責全區監獄人民警察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承辦立功獎勵、崗位培訓、宣傳報導、素質教育工作。
(十二)負責監獄獄內案件的偵查、審理以及監獄系統執法監督和反腐倡廉教育工作,負責對監獄生產經營、基本建設、資金使用等經濟活動進行審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領導幹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十三)承辦自治區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直屬機構

自治區法律援助中心、自治區律師協會、自治區司法廳機關服務中心等三個單位,其主要職責是:
1、自治區法律援助中心的主要職責:
(一)研究起草有關法律援助工作的法規、規章,制定全區性的規範性檔案;
(二)指導監督管理全區各市縣區法律援助工作;
(三)組織宣傳法律援助制度;
(四)開展法律援助制度和理論研究;
(五)管理本級法律援助經費;
(六)組織法律援助工作對外交流與合作;
(七)負責指導“148”法律服務專線工作;
(八)承辦司法廳交辦的其他有關事項。
2、自治區律師協會主要職責:
(一)保障律師依法執業,維護律師的合法權益; (二)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
(三)制定行業規範和懲戒規則;
(四)組織律師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五)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六)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實施獎勵和懲戒;
(七)受理對律師的投訴或者舉報,調解律師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受理律師的申訴;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3、自治區司法廳機關服務中心主要職責:
(一)承擔廳機關的後勤服務保障工作;
(二)承擔廳機關委託管理的部分服務性、事務性工作;
(三)承擔廳機關交由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四)負責廳機關的計畫生育管理工作等。
五、自治區司法廳直屬副廳級事業單位:廣西政法管理幹部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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