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預備制度實施方案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等部門關於積極推進勞動預備制度加快提高勞動者素質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60號)要求,結合廣西壯族自治區實際而制定《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預備制度實施方案》,該方案包括目標任務、實行勞動預備制度的對象範圍、職業培訓、結業與職業技能鑑定(考核)、就業服務、經費籌措、主要措施等方面內容,自2002年12月4日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預備制度實施方案
  •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
  • 文  號:桂政辦發[2002]193號
  • 發布日期:2002-12-4
介紹,內容,

介紹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預備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地)、縣人民政府(行署),區直各委、辦、廳、局: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廣西壯族自治區勞動預備制度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該方案自二00二年十二月四日開始執行。

內容

一、實施方案
目前,我區相當多的勞動者職業技能素質較低,難以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為加快提高勞動者素質,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保障部等部門關於積極推進勞動預備制度加快提高勞動者素質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60號)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二、目標任務
從2003年起,在全區城鄉普遍推行勞動預備制度,對新生勞動力進行就業前職業培訓和職業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職業技能後再進入就業崗位,提高勞動者素質。調節勞動力供求,緩解就業壓力。要動員全社會的教育、培訓力量對城鄉新生勞動力有計畫、有步驟地實行1—3年的職業教育或技能培訓,使其在取得職業資格或掌握一定的職業技能後,在國家政策指導和幫助下通過各類就業中介機構實現就業。要引導和組織農村初、高中畢業後不能升入更高一級學校學習、並準備向非農產業轉移或進城務工的青年參加勞動預備制度培訓。
三、實行勞動預備制度的對象範圍
(一)城鎮未能繼續升學並有就業願望的普通初、高中畢業生;
(二)農村未能繼續升學並準備從事非農產業工作或進城務工的普通初、高中畢業生;
(三)準備從事技術工種工作又未取得職業資格的失業人員、下崗職工、企業富餘人員等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培訓的人員。
四、職業培訓
(一)培訓機構。承擔勞動預備制度培訓的機構,在教育、培訓機構自願申請的基礎上,通過辦學條件評估,由市(地)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
(二)培訓內容。主要進行職業技能培訓和專業理論學習,並進行必要的文化知識學習和創業能力培訓。要將素質教育貫穿於培訓的全過程,開展思想品德、職業道德、法律常識和就業指導等方面的教育。
(三)培訓期限。培訓期限依據培養目標和學員的文化基礎確定。
1.熟練工的培訓期限為4—12個月;
2.初級職業技能的培訓期限國中畢業生為2年,高中畢業生為1年;
3.中級職業技能的培訓期限國中畢業生為3—4年,高中畢業生為2年;
4.特殊職業(工種)特殊人員的培訓期限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四)培訓形式。可採取全日制、非全日制等靈活多樣的培訓形式,在教學上應積極引進“單元制”、“雙軌制”、“MES”等方法。
承擔勞動預備制度培訓的機構,要充分利用自身優勢,組織學生進行生產實習,開展勤工儉學,並組織其參加社區服務、公益勞動,開展創業和自謀職業的調查等社會實踐活動。
(五)招生入學。承擔勞動預備制度培訓的教育培訓機構,每年可在春秋兩季自主免試招生。
五、結業與職業技能鑑定(考核)
參加勞動預備制度培訓期滿的人員,由培訓機構組織進行職業技能和專業理論考核,並結合其思想品德和勞動態度進行綜合評定,合格者頒發相應的畢(結)業證書,屬技術工種(專業)的,按有關規定參加職業技能鑑定(考核);鑑定合格者,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核發《職業資格證書》。
六、就業服務
各類就業服務機構和其他職業介紹機構要將經過勞動預備制度培訓畢(結)業的人員作為就業服務的對象,納入當地勞動力信息資源管理系統,積極推薦參加勞動預備制度培訓期滿的人員就業;要加強與勞動預備制度培訓機構的配合,指導、幫助經勞動預備制度培訓的人員組織起來就業或自謀職業,並提供存放檔案、代繳社會保險費等服務。工商行政部門應在登記開業等有關方面提供服務。
七、經費籌措
(一)經費渠道。
1.個人繳費;
2.用人單位承擔準備錄用人員的培訓費用;
3.從失業保險基金按規定列支失業人員培訓費;
4.用於教育的地方附加費中適當提取;
5.各級財政按培訓人數及工種(專業)情況從就業培訓補助費中予以補貼;
6.社會捐助。
(二)收費辦法。對參加勞動預備制度培訓學員的個人收費,可比照中等職業學校和社會培訓機構的收費標準收取。父母均下崗、失業的職工子女、城鎮特困職工子女和殘疾青年,學費減半;其他生活困難者,可緩交或減免學費。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而要求組織培訓的,由用人單位承擔準備錄用人員的全部或部份培訓費用。
從地方就業訓練經費、教育附加費中提取的經費和政府補貼,可採取項目招標、培訓質量考核或購買培訓成果的方式,對實施勞動預備制度培訓的單位給予適當補貼。
八、主要措施
(一)宣傳發動。充分發揮新聞媒介的輿論導向作用,利用多種宣傳形式,對推行勞動預備制度的重要意義、主要內容、實施辦法和有關政策進行廣泛宣傳,爭取社會各界的支持。要動員符合實施勞動預備制度的人員參加職業培訓和相關教育。
(二)組織保證。推進勞動預備制度是實施科教興國戰略的一項重要措施,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級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要設立由當地人民政府主管領導牽頭,勞動保障、教育、人事、計畫、經貿、財政、工商等部門組成的協調機構,組織制定工作方案和扶持政策,落實培訓經費,及時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並定期對本地區勞動預備制度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三)落實生源。教育、勞動保障部門要對城鄉新生勞動力資源進行調查摸底,認真組織適合參加勞動預備制度的人員登記報名;及時發布教育、培訓信息,使城鄉新生勞動力有日的地參加培訓。
(四)疏通升學渠道。各類中等職業學校招生時,應優先錄取經勞動預備制度培訓的人員。
(五)嚴格執行就業準入制度。
1.各級勞動保障、人事、工商和經濟貿易部門要嚴格執行就業準入制度。凡屬於勞動預備制度培訓對象,必須經過培訓並取得相應證書後方可就業。從事一般職業(工種)的,必須取得相應的職業學校畢業證書或職業培訓合格證書;從事國家和自治區以及行業有特殊規定職業(工種)的,在取得職業學校畢業證書或職業培訓合格證書的同時,還必須取得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也應接受必要的職業培訓,其中從事國家規定實行就業準入控制職業(工種)的,必須在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後方可辦理開業手續。
2.對違反就業準入控制,介紹、招收錄用未經培訓或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人員就業的職業介紹機構和用人單位,由勞動保障和有關職能部門依法予以查處。對用人單位因特殊需要招用技術性較強。當地又未開展培訓的特殊職業(工種)人員,經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和有關職能部門批准,可允許先招收再培訓。
(六)獎勵扶持,對承擔勞動預備制度培訓工作比較好的培訓機構和實習基地,各地人民政府應給予必要的政策扶持、表彰和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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