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整合資源支持和推進扶貧生態移民工作的實施意見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整合資源支持和推進扶貧生態移民工作的實施意見,是指各市、縣人民政府,自治區農墾局,自治區人民政府各組成部門、各直屬機構:為貫徹落實《自治區黨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創新和加強扶貧開發工作的若干意見〉〈關於創新和加強農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桂發〔2014〕12號)精神,整合資源支持和推進我區扶貧生態移民工作,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整合國家資金,加大地方投入,完善配套政策,整合其他資源,

整合國家資金

(一)易地扶貧搬遷資金。主要指國家發展改革部門安排的易地扶貧搬遷建設資金,可用於扶貧生態移民安置對象住房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二)農村危房改造資金。主要指國家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財政部門安排的農村危房改造建設資金,可用於扶貧生態移民安置對象住房主體工程建設。
(三)保障性住房資金。主要指國家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安排的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房以及國有林區、墾區、棚戶區改造等建設資金,整合用於相應的扶貧生態移民安置對象住房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四)財政專項扶貧資金。主要指國家扶貧、財政、民族、發展改革等部門專項用於支持扶貧開發的扶貧發展資金、“一事一議”財政獎補、少數民族發展資金、以工代賑資金等財政專項扶貧資金,整合用於相應的扶貧生態移民安置點配套基礎設施和產業開發建設。
(五)基礎設施配套建設資金。主要指國家水利、交通運輸、發展改革、電力等部門安排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小農水重點縣建設、農村道路建設、興邊富民行動、農網改造等涉農財政專項資金,整合用於相應的扶貧生態移民安置點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六)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資金。主要指國家教育、衛生和計畫生育、發展改革等部門安排的農村中國小校舍、教師宿舍周轉房、農村衛生室等財政專項資金,整合用於相應的扶貧生態移民安置點配套校舍、衛生和計畫生育服務用房建設及醫療設施購置等。
(七)產業發展資金。主要指國家農業、林業、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部門安排的良種工程、油茶產業項目、土地整治、生豬標準化養殖小區等建設資金,整合用於相應的扶貧生態移民農業、加工業、服務業等產業發展及其配套基礎設施建設。
(八)生態環境建設資金。主要指國家林業、發展改革等部門安排的農村沼氣池、重點防護林、石漠化綜合治理、鞏固退耕還林、造林綠化和生態林管護、污水垃圾處理、生態文明示範工程試點等專項建設資金,整合用於相應的扶貧生態移民安置點綠化美化、環境整治及恢復生態等配套設施建設。
(九)能力建設等服務性資金。主要指國家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扶貧等部門安排用於農村勞動力及農民工等人員能力建設的職業技能培訓、種養技術培訓、就業服務培訓、就業社保服務設施等專項服務性資金,整合用於相應的扶貧生態移民的勞動技能培訓和就業服務設施建設等。

加大地方投入

(十)加大扶貧生態移民工程建設資金投入。2014年至2020年,自治區、市、縣(市、區)(以下簡稱縣)人民政府要加大資金投入力度,重點支持扶貧生態移民工程建設。自治區財政按照扶貧生態移民工程總體規劃和年度實施方案,每年安排一定額度資金予以支持。
(十一)整合安排資金引導和扶持扶貧生態移民就業創業。2014年至2020年,各級人民政府每年整合安排必要的資金引導和支持扶貧生態移民就業創業。
(十二)整合用好我區各級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及涉農資金。自治區每年安排的財政專項扶貧資金及涉農資金,向集中連片特困地區和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傾斜,縣級各主管部門根據扶貧生態移民規劃和資金整合方案要求,優先支持扶貧生態移民工程建設。

完善配套政策

(十三)住房政策。集中安置的扶貧生態移民住房,建築面積按人均15-20平方米、戶均50-120平方米標準建設。在小城鎮(集鎮)安置的扶貧生態移民住房,戶均建房占地面積不超過80平方米。貧困對象搬遷建房補助標準為:滇桂黔石漠化片區縣、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按人均1.2萬元進行補助;其他縣按人均0.8萬元進行補助。非貧困對象搬遷建房補助標準為:滇桂黔石漠化片區縣、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按人均0.8萬元進行補助;其他縣按人均0.6萬元進行補助。其中,安置到邊境0-3公里範圍內的搬遷對象,人均補助標準增加0.2萬元;人口較少民族的搬遷對象,人均補助標準增加0.1萬元。
(十四)土地政策。參照自治區重大項目用地管理辦法,優先統籌安排扶貧生態移民工程建設用地指標,項目縣根據批覆的實施方案實行先用後報。鼓勵實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政策,對原有宅基地復墾為耕地的,剩餘周轉指標由安置地人民政府統籌使用,優先用於扶貧生態移民安置小區建設,相關收益在增減掛鈎項目區範圍內主要用於扶貧生態移民小區建設。在自治區許可權內,減免辦理土地徵收使用等相關費用。鼓勵搬遷農民在自願前提下全部流轉土地(山林)承包經營權,探索建立有償退出宅基地的機制,有序退出宅基地使用權。扶貧生態移民工作涉及的征地、拆遷等問題由項目縣人民政府依法依規解決。
(十五)就業創業政策。加強扶貧生態移民勞動技能和就業培訓,加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和公益性崗位力度,拓寬扶貧生態移民就業渠道,確保一個扶貧生態移民家庭至少安排一個人就業,爭取幫助扶貧生態移民家庭青壯年勞動力充分就業。用好扶貧生態移民就業創業引導資金,對扶貧生態移民創業進行貼息扶持,對扶持扶貧生態移民就業及在安置區創辦企業吸收扶貧生態移民就業的龍頭企業予以支持。扶貧生態移民子女國中畢業未考入高中、高中畢業未考入大學的,可在當地縣級中等職業學校免費享受3年職業技能教育培訓。鼓勵和支持各市、縣創辦農民創業園區,並優先安排扶貧生態移民進園創業。對農民創業園區的基礎設施建設、移民創辦的企業及安排扶貧生態移民就業達35%以上的企業,自治區在企業貸款貼息、技術改造等方面予以傾斜扶持。
(十六)產業扶持政策。制定和完善扶貧生態移民後續產業扶持政策,依託城鎮、工業園區,引導和扶持扶貧生態移民從事農產品加工、商品經營、餐飲、運輸等二、三產業。支持扶貧生態移民開展土地平整和“小塊並大塊”耕地整治,鼓勵扶貧生態移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有序流轉,扶貧生態移民在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後,按規定享受糧食直補、良種補貼、畜牧補貼、農機補貼、生態補償等各類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對吸納扶貧生態移民就業的旅遊項目,在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安排方面給予傾斜和補助。
(十七)戶籍和社會管理政策。扶貧生態移民搬遷到城鎮落戶的,登記為城鎮居民;搬遷安置到農村落戶的,登記為農村居民。對已落戶城鎮的扶貧生態移民,本人要求保留原籍作為農村居民並享受相應政策待遇的,由遷出、遷入地縣級人民政府安排做好轉移接續管理工作。扶貧生態移民人口到城鎮務工、經商的,免費優先辦理居住證,按規定享受相關權益保障和公共服務。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扶貧生態移民安置點社會自治組織建設,完善各項便民服務措施,加強住房、養老、醫療、社會救助、就業、計畫生育等社會服務工作。
(十八)社會保障政策。搬遷後轉為城鎮居民的扶貧生態移民實行屬地管理,與當地城鎮居民享有同等的教育、醫療衛生、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慈善等社會保障政策。搬遷後仍保留農村戶籍的,享受的農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新農合補助、養老保險、計畫生育等政策保持不變。對孤寡、智障等喪失勞動能力的,要加大社會扶助力度,由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集中供養,對符合條件的扶貧生態移民(新建安置房不作為衡量條件)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十九)財稅金融政策。列入自治區統籌規劃、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實施搬遷的扶貧生態移民農戶,由各縣按每年每戶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額度和不高於同期人民銀行基準利率給予全額貸款貼息補助,連續貼息期限不超過3年。探索扶貧生態移民通過安置房產權、林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等“三權”抵押融資建房。稅務部門在自治區許可權範圍內對扶貧生態移民住房及配套設施建設、土地交易、房產交易等減免稅費,對移民就業培訓、勞務合作、產業合作以及移民創業等提供稅收優惠支持。鼓勵和支持扶貧生態移民搬遷對象到縣城、集鎮等非安置點購買住房,對扶貧生態移民搬遷對象購買商品房的,在自治區許可權範圍內減免房產交易等稅費。
(二十)基礎設施配套政策。扶貧生態移民集中安置點的飲水、供電、道路、通信、污水垃圾處理等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水利、電力、交通運輸、通信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相關部門要研究制定相應支持政策。集中安置小區建設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按有關規定予以減免。
(二十一)公共服務配套政策。對扶貧生態移民集中安置點的幼稚園、國小、文化、衛生、社會服務中心等公共服務機構、場所建設及公共服務政策,教育、文化、體育、衛生和計畫生育、民政等部門要制定相應支持措施。

整合其他資源

(二十二)定點幫扶及協作單位支持。充分利用中央、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定點幫扶我區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和兩廣扶貧協作等平台,爭取加大支持力度,將扶貧生態移民列入重點支援計畫,圍繞“搬得出、留得住、逐步能致富”的目標實施一批重點項目。把扶貧生態移民工作作為有幫扶任務的市及區直部門的幫扶重點,實行點對點幫扶,在幹部交流、產業開發、旅遊、經貿、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多方面進行合作,以幫扶城市的資源優勢帶動結對幫扶縣的經濟社會發展。
(二十三)社會幫扶資金支持。鼓勵各級機關、企事業單位幹部職工捐贈款物,依託公益慈善機構開展“愛心助遷”募捐活動,對特別困難的搬遷對象給予特殊幫扶。引導有實力的企業提供相關機械設備和建築材料參與移民安置點的基礎設施建設,緩解移民安置點基礎設施建設的資金壓力。同時有針對性地組織貧困扶貧生態移民參與企業培訓,在滿足企業用工需要的同時,幫助農民在“家門口”就業,拓寬農民增收致富渠道。
(二十四)特殊優惠政策支持。充分挖掘並用好、用足、用活中央給予我區的特殊支持政策,如滇桂黔石漠化片區政策、革命老區政策、邊境地區政策、北部灣經濟區政策、沿邊開放合作政策、人口較少民族扶持政策等特殊優惠政策,充分吸收融合到扶貧生態移民工作上來。
(二十五)我區相關規定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本實施意見的實施細則,由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扶貧辦、財政廳根據有關規定製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2014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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