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實施《掃除文盲工作條例》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實施《掃除文盲工作條例》辦法

(1992年2月1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研究通過 1992年2月13日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號發布 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實施《掃除文盲工作條例》辦法
  • 時間:1992年2月13日
  • 地點:廣西
  • 作用:提高我區各族人民的文化素質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

第一條

為了提高我區各族人民的文化素質,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掃除文盲工作條例》,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本自治區內十五周歲至四十周歲的文盲、半文盲公民,除不具備接受掃除文盲教育能力的以外,均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動員和鼓勵四十一周歲以上的文盲、半文盲公民參加掃除文盲的學習。

第三條

本自治區按下列規定實施掃除文盲工作:
(一)全自治區應當在二○○○年以前實現基本掃除文盲的目標;
(二)自治區轄市應當在一九九五年以前,使十五周歲至四十周歲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數達到95%以上;
(三)已基本普及初等義務教育,並已達到基本掃除文盲標準的縣(市、區),應當在一九九七年以前使十五周歲至四十周歲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數達到95%以上;
(四)未基本普及初等義務教育,但已達到基本掃除文盲標準的縣(市、區),應當在一九九七年以前基本普及初等義務教育,使十五周歲至四十周歲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數達到95%以上;
(五)已基本普及初等義務教育,但未達到基本掃除文盲標準的縣(市、區),應當在一九九五年以前基本掃除文盲,並應在一九九八年以前使十五周歲至四十周歲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數達到95%以上;
(六)其他縣應當在一九九八年以前達到基本掃除文盲標準,並在二○○○年以前,使十五周歲至四十周歲人口中非文盲人數達到95%以上。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治區掃除文盲工作規劃,制定本地區的掃除文盲規劃和措施,組織教育、農業、文化、工會、共青團、婦聯、人武部和科協等部門分工協作,具體實施,按規劃如期完成掃除文盲任務。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掃除文盲工作的具體指導和管理。
城鄉基層單位的掃除文盲工作,在當地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單位行政領導負責。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積極協助組織掃除文盲工作。

第五條

掃除文盲應與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統籌規劃,同步實施。掃除文盲教育應講求實效,把學習文化與學習科學技術知識結合起來。
掃除文盲教育的形式應當因時、因地、因人制宜,採取多種形式進行。

第六條

凡十五周歲以下(含十五歲)的適齡兒童、少年,都必須入學接受初等義務教育,一律不準輟學。對已輟學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當地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批評教育並做好動員工作,限期送學生返校。全日制國小應當採取各種形式,安排已輟學的學生學習,使其達到相當國小畢業程度,防止新文盲的產生。

第七條

掃除文盲教學應當使用國語。在壯族地區和其他少數民族地區,可以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教學,也可以用當地各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

第八條

個人脫盲的標準是:農民識一千五百個漢字或少數民族文字,企業和事業單位職工、城鎮居民識二千個漢字或少數民族文字;能夠看懂淺顯通俗的報刊、文章,能夠記簡單的帳目和書寫簡單的套用文。

第九條

基本掃除文盲單位的標準是:十五周歲至四十周歲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數,在城鎮和企、事業單位達到90%以上,在農村達到85%以上,農村的鄉(鎮)、城市的街道還必須同時符合基本普及初等教育的要求。

第十條

掃除文盲實行驗收制度。掃除文盲的學員,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或同級企業、事業組織考核。對經過筆試或口試達到脫盲標準的,由當地驗收單位發給“脫盲證書”。
脫盲考核的內容以自治區統編掃除文盲教材為主要依據。
基本掃除文盲的鄉(鎮)、城市的街道,由縣級人民政府驗收;企業、事業單位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驗收;基本掃除文盲的市、縣和自治區轄市的區,由地區行署或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區人民政府申報,由自治區教育委員會會同地區行署或市人民政府組織驗收。對驗收合格的發給“基本掃除文盲單位證書”。具體驗收辦法由自治區教育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督促基本掃除文盲的單位制定規劃,繼續掃除剩餘文盲,使十五周歲至四十周歲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數,在農村達到95%以上,在企業、事業單位達到100%;同時應當組織已脫盲人員繼續學習文化技術,鞏固掃除文盲成果,防止出現復盲現象。

第十二條

掃除文盲教師由鄉(鎮)、街道、村和企業、事業單位聘用,並給予相應報酬。
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普通學校、文化館(站)等單位,做好掃除文盲教學工作。
鼓勵社會上一切有掃除文盲教育能力的人員參與掃除文盲教學活動。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教育事業編制中,充實縣、鄉(鎮)成人教育專職工作人員,加強對農村掃除文盲工作的管理。

第十四條

掃除文盲教育所需經費採取下列辦法解決:
(一)各級人民政府給予必要的補助;
(二)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有關單位自籌;
(三)企業、事業單位的掃除文盲經費,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
(四)農村徵收的教育事業費附加,應當安排一部分用於農村掃除文盲教育;
(五)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掃除文盲的工作中,培訓專職工作人員和教師,編寫教材和讀物,開展教研活動,以及交流經驗和獎勵先進等所需費用,在教育事業費中專項列支;
(六)鼓勵社會力量和個人自願資助掃除文盲教育。掃除文盲教育經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挪用。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掃除文盲工作的情況,接受檢查、監督。
掃除文盲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掃除文盲任務應當列為市、縣(區)、鄉(鎮)、城市街道和企業、事業單位行政負責人的任期目標管理責任制,作為考核工作成績的一項重要內容。
對未按規定完成掃除文盲任務的單位,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處理。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掃除文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十七條

對未達到脫盲標準又無故不參加掃除文盲學習的掃除文盲對象,應給予批評教育並限其三年內脫盲。
對未脫盲者,不能錄用、聘用為國家、集體的工人、幹部,不能評為先進個人。有突出貢獻和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在規定的期限內未達到基本掃除文盲標準的單位不能評為文明單位,其單位行政負責人不能評為先進個人。

第十九條

掃除文盲教材由自治區教育委員會編寫審定。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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