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發卡交易安全衛士

廣發卡交易安全衛士 是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別為廣發信用卡客戶推出的用卡安全保障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發卡交易安全衛士
  • 隸屬廣發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服務功能:提供用卡即時簡訊通知服務。
  • 保障範圍:發生盜用的交易
介紹,申請及受理流程,特別注意事項,其他,

介紹

一、參加資格及收費標準
該服務適合所有廣發信用卡(如有變更以廣發行公告為準)。
收費項目名稱
客戶界定
收費標準
服務優惠措施
交易安全衛士
個人
每卡4元/月
白金客戶免費
二、服務功能
(一)提供用卡即時簡訊通知服務。
(二)提供用卡安全服務,即客戶在滿足本細則約定條件下,無須承擔該服務保障範圍內的信用卡被盜用損失,全面保障交易。
三、保障範圍、金額和時效
(一)保障範圍
保障範圍可包括:
1、因信用卡丟失、失竊、被克隆後發生盜用的交易;
2、非因客戶過錯造成信息泄露而發生被盜用的網際網路、電購、郵購交易;
3、包括通過密碼驗證的盜用交易;
4、以上交易不包括電子現金交易或其它廣發行認定不符合保障範圍的交易。
(二)保障金額
每卡最高保障金額為盜用交易發生當日該卡的信用額度(信用額度可包括固定信用額、臨時信用額和超限額,但自有存款部分除外)。
(三)保障時效
1、客戶訂購或獲贈本服務的次日零點起即享該服務及保障;
2、客戶取消該服務次日零點起即不再享受該服務提供的保障;
3、免費獲贈該服務的卡片若連續6個月沒有發生交易將被自動取消該服務,取消次日零點起即不再享受該服務提供的保障。

申請及受理流程

(一)客戶在卡片發生被盜後應立即致電廣發行客服熱線辦理掛失手續,並查詢卡片是否有被盜交易;
(二)客戶確認卡片被盜後應立即到本人當時所在地或被盜用地公安機關進行報案;
(三)客戶應成功報案,並獲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材料:加蓋公安機關公章的報案回執,且回執須註明被盜時間和所遭受的損失;
(四)客戶按廣發行客服指引提交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資料;
1、如卡片丟失,需在被盜用交易發生日後的45日內(以郵戳時間為準)填妥《廣發卡失卡保障受理表》,連同報案回執原件(須加蓋公安機關公章)、身份證複印件一併通過郵政EMS郵寄至廣發銀行信用卡中心客服處後台組失卡保障客服專員;
2、如卡片未發生丟失,需在被盜用交易發生日後的45日內攜帶卡片,身份證/護照,報案回執原件(須加蓋公安機關公章)到所在城市分行填寫《客戶否認交易案件協查表》。
(五)廣發行收到資料後進行查核處理。

特別注意事項

(一)對於保障範圍內的被盜損失,訂購或免費獲贈本服務的客戶可向廣發行申請補償,在完整提供廣發行指定資料並經廣發行調查屬實後,將可獲得補償金,每卡最高理賠限額不超過盜用交易發生當日該卡的信用額度(信用額度可包括固定信用額、臨時信用額和超限額,但自有存款部分除外)。對於免費獲贈該服務的卡片,若連續6個月沒有發生交易(交易包括:消費、還款、提現、分期付款及轉賬,不包括本行收費項目)將被自動取消該服務功能,取消次日零點起即不再享受該服務提供的保障。
(二)客戶須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及完整性。
(三)廣發行在收到完整資料後的90日內通知客戶受理結果。在收到客戶正式書面申請後到受理結束之前,被盜用的交易暫不扣收利息、延滯金;經查核,不符合補償條件的,將扣收應收本金,如查為本人欺詐或本人參與欺詐,將追加從交易入賬日至還款日的利息(利息計算按本行規定執行)。
(四)為了避免客戶被盜用交易產生相關費用,建議客戶先按照賬單信息償還被盜交易款項。
(五)補償金以被盜用交易的入賬貨幣形式補償給客戶,補償金將直接補回被盜用的信用卡內。
(六)被盜交易理賠後,將對已獲補償交易中已計算積分的交易作積分扣減。
(七)如發現存在客戶本人欺詐或違反誠信之行為,廣發行可行使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權利:
1、停止其用卡並追索相關費用;
2、向公安機關報案以追究其法律責任;
3、其它依法維護本行權益的行為。
(八)屬以下任一情況的,廣發行不給予補償:
1、交易是由客戶本人親筆簽名、驗證通過或授權發起的;
2、卡片是被客戶的配偶、親屬、朋友、受僱人、代理人或其它知道或應該知道的任何第三人冒用的;
3、客戶保管不善,將卡片或交易要素(含卡號、有效期、密碼、驗證碼、手機動態密碼等其中之一或任意組合)交給或告知他人後發生被盜的;
4、客戶發現卡片被盜後,未立即進行掛失的;
5、卡片非客戶本人申請的;
6、客戶未在盜用交易發生後的45日內將申請資料寄達本行指定地址的;
7、客戶存在欺詐行為或其他違反誠信原則之行為的;
8、本行認為不應補償的其它行為。

其他

(一)廣發行有權根據國家政策要求或銀行經營管理和風險控制等需要對本細則進行修改,在廣發銀行網站上公布後生效,不再另行通知客戶。修改後的細則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二)本細則未盡事宜按照《廣發銀行信用卡章程》、《廣發銀行信用卡客戶協定》辦理。
(三)有關本細則的一切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協商不成的,由本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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