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進出口商會

廣東進出口商會是經廣東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受廣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指導和管理,由從事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的企業以及行業內個別有名望、有影響的專家自願參加組成的對外貿易經濟合作行業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進出口商會
  • 外文名: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of Importers & Exporters
  • 成立時間:2006年7月18日
  • 地址:廣東外貿大廈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廣東進出口商會(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of Importers & Exporters, 簡稱GDCCIE),是經廣東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本商會於2006年7月18日正式掛牌成立,定址於廣東外貿大廈。首批加入會員包括了廣東省絲綢集團、廣東省食品進出口集團、廣東省機械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中山食品水產進出口集團公司、陽江十八子集團有限公司等160家在省內外、國內外有較大知名度和影響力的企業。
本商會由原廣東省外經貿委主任、原省人大秘書長徐德志擔任會長,原廣東省省長、原廣東省人大主任朱森林出任名譽會長,更有業內一些有名望人士及政府各相關部門的領導擔任高級顧問。
本商會本著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的宗旨,主要為適應我國加入WTO後外貿形勢發展變化的需要而成立,今後我會將充分發揮作為行業組織對未來我省外經貿事業發展中強有力的中介作用和行業管理作用,成為政府與企業會員之間溝通的橋樑;在省經貿廳的指導下履行政府委託或會員要求以及行業協定賦予的其他職責,並配合相關部門做好協調工作;維護正常的對外經濟貿易秩序和企業會員的合法權益並為會員企業開拓國際市場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工作。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定名為“廣東進出口商會”(以下簡稱“進出口商會”)。英文譯名: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of Importers & Exporters。
第二條 本商會是經廣東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的由從事進出口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的企業以及行內個別有名望的專家自願參加組成的對外貿易經濟合作行業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適應我國加入WTO後外貿形勢發展變化的需要,充分發揮進出口商會對未來我省外經貿事業發展中強有力的中介作用和行業管理作用,維護正常的對外經濟貿易秩序和企業會員的合法權益。本商會要做好協調、指導、諮詢、服務工作。
第四條 本商會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廣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進出口商會的會址:廣東省廣州市東風東路774號廣東外貿大廈105、107房。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 在政府和企業會員之間發揮橋樑作用;成為政府決策的參謀、企業會員的貼心人。在國際市場與企業會員之間發揮紐帶作用;成為企業會員“走出去”、開拓國際市場的助推器。
1. 宣傳國家對外經濟貿易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指導和監督會員守法經營;
2. 代表會員利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情況、意見和建議,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並對政府制定決策提出建議;
3. 加強與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聯繫和溝通,密切會員與海關、稅務、外匯、檢驗檢疫、工商、銀行、保險、外經貿管理等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為企業在業務運作中獲得支持提供服務;
4. 代表會員出席有關國際性專業會議,加強與世界各國和地區同行業組織的聯繫,交流信息;組織和協助企業會員開拓國際市場,建立和發展業務合作關係。
(二) 在省外經貿廳的指導下,履行政府委託或企業會員要求及同行業協定賦予的其他職責。
1. 負責組織、協辦國內各種交易會、博覽會、商洽會的組團和籌備工作;
2. 協助有關部門的招、投標和打證工作;
3. 配合海關、稅務、外匯、檢驗檢疫等部門做好進出口業務的協調工作。
(三) 協調、指導――維護正常的進出口經營秩序。
1. 在國家進出口商會的指導下,結合國際市場的變化,對進出口商品價格及經營活動進行協調指導;協調解決會員之間的進出口貿易糾紛,促進行業自律;維護正常的進出口經營秩序和會員的共同利益;
2. 組織會員企業就國外對我省的出口商品的傾銷、補貼和保障措施指控進行應訴或制定應對措施,保護會員的正當權益。
(四) 諮詢、服務――為會員開拓國際市場提供全方位服務。
1. 組織會員參加國外舉辦的交易會、專業展覽會;組織會員進行國內外市場考察、調研、推銷和貿易洽談;協助會員申辦出境手續;
2. 積極開展各項專業培訓、研討、諮詢、信息交流等業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進出口商會以單位會員為主,以及吸收個別行內專家作為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凡在省、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獲得外經貿部門核准的外經貿經營資格,從事外經貿業務的各類企業,提出申請加入進出口商會意願的;
2. 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 表達加入進出口商會意願的,提交入會申請;
2. 經進出口商會理事會通過;
3.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3. 獲得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2. 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接受商會的協調和調解;
3. 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4. 按規定每年繳交會員費;
5. 及時向商會提供有關信息,負責提供有關外經貿業務情況、數據等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商會章程;
2. 選舉或罷免理事;
3. 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 報告;
4. 決定商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5. 審議會員提案;
6. 理事會由若干名理事組成,理事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
7. 決定終止事宜;
8.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4.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 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 根據需要可聘請榮譽會長、名譽會長和高級顧問及顧問;
11.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可設立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會長、秘書長為專職;
4.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 捐贈(有關部門、企業和國內外同行商會、友好人士的資助等);
3. 政府資助;
4.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收入;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參照國家有關專業進出口商會收費情況,並結合進出口商會為我省外經貿企業服務的實際需要,決定收取企業會員的會員費交納標準:外經貿企業會員每年交納會員費1,000元,個人會員每年交納會員費100元。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本商會的會計年度為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OO六年一月十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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