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農工商職業技術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

廣東農工商職業技術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 Guangdong Agricultrue Industry Business Polytechnic College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簡稱AIBYVA)是由志願從事社會公益與社會保障事業的廣東農工商職業技術學院學生組成的學生團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農工商職業技術學院青年志願者協會
  • 類型:學生團體
  • 宗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服務學校、服務社會
  • 所屬院校:廣東農工商職業技術學院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本協會宗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服務學校、服務社會 。 通過組織和指導全校青年自願者的社會公德公益服務活動,推動學校精神文明建設,在校園中倡導團結友愛、積極進取、服務社群的新風,為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而努力,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多層次社會保障和服務體系的完善而努力,為校園事業和社會進步作出貢獻。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二條 本協會宗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服務學校、服務社會 。 通過組織和指導全校青年自願者的社會公德公益服務活動,推動學校精神文明建設,在校園中倡導團結友愛、積極進取、服務社群的新風,為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而努力,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多層次社會保障和服務體系的完善而努力,為校園事業和社會進步作出貢獻。
第三條 本協會奉行----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準則 。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和校紀校規。統一使用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的會徽和會員章,使用本協會的會旗
第四條 本協會的口號----友愛互助、共同進步 。
第五條 本協會接受院團委、學生工作部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活動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任務
(一) 改善社會風氣和人際關係,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建設校園風貌創造良好的環境。
(二) 適應社會和校園的需要,推動青年志願服務體系的建立和完善。
(三) 培養青年的公民意識、奉獻精神和服務能力,促進青年健康成長。
(四) 為城鄉發展、社區建設、扶貧開發、搶險救災以及大型社會活動等公益事業提供志願服務。
(五) 為具有特殊困難以及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提供服務。
(六) 開展與校外志願者組織和團體的交流。
(七) 圍繞大局,針對不同時期對學生工作、學習和生活影響較大的事情,組織青年志願者協助學校做好工作,引導青年發展。
(八) 維護和代表協會及青年志願者的合法權益,並努力提高志願者行動的層次。
(九) 制定各個時期青年志願者行動推進計畫,領導和協調協會各部門工作,組織並舉辦協會大型活動。
(十) 指導協調並監督各系志願者組織的工作,並面向全校公開招募志願者,建立一支由本會直接組織管理的青年志願者隊伍,做好青年志願者的培訓工作,培訓各小組的管理者。
(十一) 定期向學校各部門通報青年志願者活動情況,爭取媒體支持做好志願者行動的宣傳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本協會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凡承認本會章程並熱心與青年志願者活動,在本校工作、學習的青年均可申請入會,經本會批准,可成為本會會員。其他組織或社團須承認本會章程,提出申請,經本會批准可成為本會團體成員。
第七條 會員入會後,填寫《志願者登記表》,並對其編號,發放《青年志願者服務記錄表》和會員證,並將會員資料納入協會檔案管理。
第八條 個人會員畢業離校,視為自然退會。若本人仍願加入本協會,可提供書面申請,經本會批准,成為特別個人會員。
第九條 個人會員、團體會員享有以下的權利:
(一)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對本會工作由討論、建議、批評、監督的權利;
(三) 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並享有優先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培訓的權利;
(四) 提出困難和問題,尋求協會給予幫助解決;
(五) 有退會的自由;
(六) 有困難時優先得到志願服務:
(七) 畢業時志願者可獲得協會的證明書。
第十條 個人會員、團體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本會決議;
(二) 自覺履行志願者服務的職責,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努力完成本會交辦的各項任務;
(三) 宣傳本會宗旨,維護本會聲譽,擴大本會影響;
(四) 關心本會的工作,主動向本會提出工作意見和建議;
(五) 發揚 “ 奉獻、友愛、互助、進步 ” 的精神,關心社會、關心他人。
(六) 志願者與服務對象之間是志願、平等的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
第十一條 每個會員於每年9月上旬上交《青年志願者活動記錄表》至所在小組負責人處,由負責人統計去年一年的服務時間,並給予登記註冊。不按時進行會員年度登記,按實際情況給予處理。
第十二條 會員如做出有損協會名譽或連續半年不參加任何協會組織的活動,或連續三次通知參加活動而未向服務隊負責人請假而不參加者,按實際情況酌情處理。
第十三條 個人會員有退會的自由,退會前兩個月應向本會秘書處提出書面報告,經協會確認後備案。凡違反本會章程的個人會員,經協會討論通過,給以除名。
第十四條 志願者不能利用本協會的名義進行任何謀取個人私利。
第十五條 如有違反國家法律,學校的規章制度或有損本會聲譽的行為,由理事會決定,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六條 會員如退會或被除名,必須交回會員證及《活動記錄表》。
第十七條 青年志願者提供願服務時需佩戴統一的青年志願服務標誌。
第十八條 會員每次參加志願行動後,由志願者本人填寫《活動記錄表》,並由接受服務者或活動組織者予以確認。
第十九條 建立小時志願服務制度,以完成志願服務的小時數作為考核青年志願者的基本標準。計算小時數以《活動記錄表》記錄為主要依據。
第二十條 對積極參加本會的活動、努力完成本會交辦的任務並取得顯著的個人和團體會員,經協會討論決定,報學校批准,給予表彰和獎勵。對關心、支持和參加志願者活動並為志願者事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可授予榮譽稱號。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1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院團委審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半年。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 聘請協會顧問、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四次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 未受過學校行政處分的;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院團委審查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會費;
(二) 社會捐贈;
(三) 學校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按照學校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每一年為五元/人。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活動範圍,決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財務處分的人員變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會的經費使用範圍:維持本協會正常工作運轉;符合本會宗旨的青年志願者活動;在社會公益及社會保障範圍內的特殊資助。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全校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院團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院團委審查同意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院團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院團委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券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院團委的監督下,按照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3月2日第一屆第一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院團委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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