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

為加強大學生實踐能力,創造就業機會,廣東1日頒布《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規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等必須按一定比例接收大學生實習和見習。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
  • 施行時間:2010年3月1日
  • 見習期限:一般為三至六個月
  • 適用人群: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學生等
從201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條例規定,學校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用於學生實習。學生實習期間,學校、實習基地和實習學生應當簽訂三方實習協定,實習單位應當按照同崗位職工工資的一定比例向學生支付實習報酬或給予實習補助。對於畢業生在畢業後一年內未能就業的,可自願參加就業見習。見習期限一般為三至六個月,最長不超過十二個月。見習單位應當每月向見習人員提供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百分之八十的生活補貼。見習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支付見習畢業生生活補貼的見習單位給予補貼。 實習、見習單位應當為實習學生、見習人員購買人身傷害意外保險。實習、見習單位當期接收實習學生、見習人員的人數不得超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的百分之三十。廣東的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的學歷教育學生實習見習也適用於該條例。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袁古潔在接受記者提問時表示,該法因為是開全國之先河,對於各國家機關、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等具體按何種比例接收大學生實習見習還未有明確規定,需要在進一步探索中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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