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高層次留學回國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評定暫行辦法

《廣東省高層次留學回國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評定暫行辦法》是為吸引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來粵工作,充分發揮高層次出國留學人員的專業技術專長和對外聯繫的橋樑作用,促進廣東省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出國留學高級人才來粵創業的若干規定》(粵府[1999]35號)、《廣東省人事廳關於深化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粵人發[2003]17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的政府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高層次留學回國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評定暫行辦法
  • 檔案號:粵人發[2004]223號
  • 發布時間: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 發布機構:廣東省人事廳
通知,辦法內容,

通知

廣東省人事廳關於印發《廣東省突出貢獻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評定暫行辦法》、《廣東省離退休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評定暫行辦法》、《廣東省高層次留學回國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評定暫行辦法》等通知
粵人發[2004]223號
各地級以上市人事局、省直有關單位:
現將《廣東省突出貢獻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評定暫行辦法》、《廣東省離退休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評定暫行辦法》、《廣東省高層次留學回國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評定暫行辦法》和《廣東省博士後研究人員專業技術資格評定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逕向省人事廳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反映。
廣東省人事廳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吸引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來粵工作,充分發揮高層次出國留學人員的專業技術專長和對外聯繫的橋樑作用,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鼓勵出國留學高級人才來粵創業的若干規定》(粵府[1999]35號)、《廣東省人事廳關於深化我省職稱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粵人發[2003]178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高層次留學回國人員是指:在國外取得碩士及以上學位的留學回國人員,以及在國內已取得中級專業技術資格或博士學位之後到國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進修一年及以上並取得一定成果的訪問學者或進修人員,或曾在全球五百強企業的國外中層及以上崗位任職兩年以上的人員。
第三條 在我省企事業單位工作的上述人員,回國後首次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資格,按本暫行辦法執行。
第四條 上述人員此後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資格,按我省同類專業技術人員的評審政策規定執行,不受戶口、國籍限制。
第五條 申報條件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
2、上述人員必須在我省企事業單位從事專業技術和管理工作
3、上述人員在首次申報評審時,可按實際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直接申報評審相應檔次的專業技術資格,不受資格條件中“學歷資歷條件、專業技術工作經歷(能力)條件、業績成果條件和論文、著作條件的具體數量和有關條款的限制,但需提供足以說明其專業技術工作能力、學術水平的業績成果材料(外文材料應提供中文譯文)。
4、外語、計算機套用能力、繼續教育條件不作為評審的必備條件。
第六條 上述人員在國外取得的學歷(學位),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認證證明;其專業技術工作能力、學術水平的業績成果材料的真實性由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證明,或由國內三位及以上同行專家進行專業鑑定;在全球五百強企業的任職證明由我國駐所在國的使。(領)館出具。
第七條 對錯過回國當年申報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時間的留學回國人員,可由用人單位根據其所具備的條件和專業技術工作業績聘任相應檔次的專業技術職務。如下一年度申報評審時獲得該職務資格,其取得職務資格的時間可從該單位聘任時算起。
第八條 高層次留學回國人員的申報材料按省現行申報程式、辦法和渠道辦理。
第九條 本暫行辦法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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