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風險投資促進會

廣東省風險投資促進會

廣東省風險投資促進會(以下簡稱促進會)系由廣東省風險投資集團、華南理工大學、廣東省生產力促進中心、清華科技園(珠海)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廣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聯合發起成立,由廣東省科技廳進行業務指導,經廣東省社會團體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聯合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是以廣東地區的創業投資及相關擔保、諮詢、服務機構,以及創業投資領域的專業人士為基本會員的行業自律管理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風險投資促進會
  • 外文名:GuangDong Venture Capital Promotion Association
  • 簡稱:促進會
  • 英文縮寫:GDVCA
  • 組織性質:非營利的社會團體
  • 主管部門:廣東省科技廳
主要職責,建設宗旨,組織章程,

主要職責

團結和組織廣大會員,積極探索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新興創業投資體系、鼓勵創業投資機構的發展、加強從業人員管理和培訓、開展與境內外同業之間的交流與合作、開展行業調研和諮詢,參與國家及廣東省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等。

建設宗旨

真誠服務、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宗旨。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廣東省風險投資促進會,英文名稱:GuangDong Venture Capital Promotion Association(英文縮寫“GDVCA”)。
第二條 本會性質:廣東省風險投資促進會是由廣東省內風險投資、金融、證券、中介服務等機構以及其他有志於推動中國風險投資事業發展的機構或個人志願組成,並經廣東省政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專業性和非贏利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溝通會員與各界的聯繫,促進風險(創業)投資交流活動;研究和制定廣東省風險(創業)投資行業職業操守和行為規範;促進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風險(創業)投資事業規範、健康發展;促進廣東高新技術產業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上級主管單位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和廣東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五條 本會註冊地址:廣東省廣州市先烈中路100號高中心大樓14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業務範圍
(一)行業調研:研究風險(創業)投資發展的各類問題,為政府決策提供參考和支持;向廣東省高新技術企業和境內外風險(創業)投資企業提供政府產業政策和其他政策信息、高新技術項目信息、風險(創業)投資信息和風險(創業)投資人才信息。
(二)專業培訓:培訓風險(創業)投資發展所需要的人才。
(三)諮詢評估服務:為本會會員及與風險(創業)投資相關的政府部門、機構與個人提供投資估價、經營狀況評估、資信評估、財務分析等服務;為各類企業的資產轉讓、兼併收購、資產重組及掛牌上市提供諮詢服務;為風險投資、項目評價、國際擴展、跨國聯營及海外上市提供方案策劃、評估測算及檔案準備等一系列服務。
(四)宣傳交流:通過召開研討會、座談會、聯誼會、報告會、信息發布會,加強對風險(創業)投資的宣傳,組織開展各類專業交流活動。
(五)對外合作:促進國際(地區)間科技風險(創業)投資合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吸收單位為團體會員,吸收個人為個人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願原則。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除應擁護本會章程及遵守職業道德規範、熱心本會工作、志願交納會費以外,還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風險(創業)投資活動的風險(創業)投資機構或個人;
(二)從事風險(創業)投資支持服務的投資顧問、信息諮詢、法律事務、審計評估等中介機構或個人;
(三)從事風險(創業)投資相關研究的機構或個人;
(四)積極支持風險(創業)投資事業發展的機構或個人。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舉行的各種活動;
(二)優先享用本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三)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四)有表決權與監督權。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行規行約;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提供有關信息;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或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經本會理事會決定,可分別給予警告、公開譴責、除名等懲罰。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有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風險投資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費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會員退會或被除名時,不得要求退還已交納的會費、資助或捐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費用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變更本會條例、名稱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上級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經全體會員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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