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預拌混凝土行業協會

2008年6月,廣東省預拌混凝土行業協會成立。協會的英文名稱是:Guangdong Province Prestir Concrete Association(縮寫GDPCA)。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預拌混凝土行業協會
  • 外文名:Guangdong Province Prestir Concrete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08年6月
  • 類別:行業社團組織
簡介,協會宗旨,主要任務,會員,協會章程,

簡介

廣東省預拌混凝土行業協會由廣東省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製造、加工、輸送、使用及配套材料生產服務企業、設備生產企業、設計和科研院校等有關單位自願組成,接受廣東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省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和監督,並經廣東省民政廳核准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省性預拌混凝土行業社團組織。
協會辦事機構設在廣東省廣州市流花路85號西附樓一樓。秘書處是協會的日常辦事機構,下設辦公室、財務部、技術培訓協作部、信息資訊部、會刊編輯部。

協會宗旨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為政府、為會員服務,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作用,促進廣東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發展。

主要任務

貫徹落實政府的方針、政策,承辦政府部門委託的各項事務,配合政府實施相關的產業、貿易政策、編制行業發展規劃,制定行業服務標準和質量技術標準並貫徹落實;開展調查研究,分析行業經濟技術發展趨勢和市場需求情況,代表會員利益,向政府部門提出建議,反映企業願望;協調行業之間、行業內部關係,溝通國內外聯絡渠道,組織國內外交流和貿易活動,促進經濟合作,推動橫向聯合;調解商務貿易和法律方面的糾紛爭端,並依據市場規則制訂行規行約,規範會員單位的市場行為,促進行業自律和公平競爭,維護預拌混凝土行業的共同利益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開展諮詢服務和技術培訓,為企業培訓技術和管理人才,提高企業生產經營水平,收集發布國內外技術情報和市場信息,組織技術、經驗交流活動,推廣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和新設備,促進行業技術進步。

會員

協會會員覆蓋全省預拌混凝土生產、銷售、套用、設備製造、科研開發、設計、教育等單位,並與國內外相關組織保持著密切的聯繫,在推進全省預拌混凝土行業的發展、提高和擴大同國內外同行交往方面起積極的作用。協會專職工作人員均從事多年建築材料生產、管理的工程技術人員,具有中級職稱以上5人,同時協會已組建了專家庫和顧問組,涵蓋了建築材料和建築施工開發研究、檢測、生產、教學各方面的專家,其中包括華南理工大學教授、博士,廣州大學材料研究所研究員,廣東省建築科學研究院高工,廣東省建材院檢測中心高工,預拌混凝土企業工程技術人員等。

協會章程

廣東省水泥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廣東省水泥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是:Guangdong province Cement Association(縮寫GDCA)。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是由水泥生產企業和水泥相關企業及其經營、科研、設計、教育等有關單位自願組成,從事行業協調、服務、自律、管理的非營利性的地方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為政府、為會員服務,充分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作用,促進廣東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發展。
第四條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本會的住所在廣東省廣州市流花路85號西附樓一樓。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經濟利益,向會員提供各種服務,包括組織市場開拓,發布市場信息,開展行業培訓、交流、諮詢、展覽展銷等活動。
二、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行業調查、重大投資和開發項目前期論證、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制定等。
三、協助政府制定或修改行業標準、開展行檢行評和企業資質認定、等級評定、技術職稱評定、執業資格評定的初審等工作。
四、協助政府有關部門溝通協調,參與涉及行業利益的決策、立法的論證諮詢,反映會員的利益訴求,維護會員和行業合法權益。
五、結合本行業特點制訂行規行約,規範行業和會員的生產經營行為,實施規範化運作。
六、強化行業價格自律,制止壟斷市場行為,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和社會公共利益。
七、強化產品和服務質量自律,配合政府監督管理,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違法行為。
八、溝通國內外聯絡渠道,組織協調國內外交流和貿易活動。
九、組織編輯出版協會刊物、行業技術經濟簡訊及有關資料。
十、做好政府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具體工作。
第三章會 員
第八條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本會秘書處審查同意;
(三)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理事會授權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包括:
1、免費獲得最新政策、市場行情、新技術、新項目等信息資源。
2、免費獲得《水泥與混凝土》會刊(月刊)。
3、優先提供技術諮詢和各類需協會出具的證明材料等。
4、優先安排參加協會組織的國內外技術交流、商務考察活動。
5、協會的其他服務項目。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3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4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500元;
(五)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代表大會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立監事監事一名,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採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本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二、監督、指導秘書處的日常工作。
三、受會長委託與協會秘書處專職工作人員簽訂聘用契約。
四、受會長委託負責協會日常財務的監督及管理。
第三十二條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並訂立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四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註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2006年5月1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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