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規定

為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廣東省政府制定《廣東省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規定》,本規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防禦雷電災害管理規定
  • 地區:廣東省
  • 目的:加強雷電災害防禦
第一條  為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我省經濟 建設的順利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以下簡稱防雷減災) 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
第四條  縣級以上氣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並負責本規定的實施。
縣級以上氣象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防雷減災機構(以下簡稱防雷減災機構) 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防雷設施的建設進行監督和指導。
未設氣象行政主管部門的縣(市),其防雷減災工作由上一級氣象行政主管 部門負責。
電力高壓線路、發電廠、變電站的防雷減災工作,由電力管理部門負責,並 接受當地防雷減災機構監督。
第五條  建(構)築物防雷設施的設計和施工,必須由持有相應設計和施 工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禁止無證設計、無證施工或超出資質等級承接防雷工程。
第六條  新建防雷設施的設計,必須符合國家或地方有關防雷設施的技術 標準和規範。
第七條  對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易燃易爆等高雷擊機率的場所的 防雷設計實行審核制度,未經當地防雷減災機構審核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施工。
第八條  施工單位應按經審核批准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並接受當地防雷 減災機構的監督。設計方案需變更的,應按原設計、審批程式報批。
第九條  各級防雷減災機構應依法對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築物的防雷設 施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發給合格證書。未取得合格證書的,不得投入使用。 城建、規劃等有關部門應予以配合。
第十條  防雷設施實行定期檢測制度。檢測時間為每年一次。油庫、氣庫、 化學品倉庫、煙花爆竹易燃易爆場所的防雷設施,每半年檢測一次。檢測合格 後,發給合格證書,不合格的,應及時整改
第十一條 防雷設施的使用單位要做好防雷設施的維護工作,發現問題要 及時維修或報當地防雷減災機構處理。
第十二條 各級防雷減災機構應建立完善的檢測工作制度,認真執行國家 和地方的防雷技術規範,保證技術數據的真實、科學。
第十三條 各級防雷減災機構負責本地區的雷電災害調查和雷擊事故鑑定 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建立相應的雷電災害調查制度,並把當年雷電災害情 況報當地防雷減災機構匯總後,逐級上報至省人民政府。
第十四條 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縣級以上氣象行政主管 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由縣級以上氣象行政主管部門或委託其 所屬的防雷減災機構處以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七條規定,防雷設施設計未經當地防雷減災機構審核合格,擅 自開工的;
(二)違反第九條規定,防雷設施未經當地防雷減災機構驗收合格,擅自投 入使用的;
(三)違反第十條規定,拒絕當地防雷減災機構進行定期檢測,或經檢測不 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導致雷擊爆炸、人員傷亡和財產嚴重損失等嚴重 雷擊事故的,應追究有關單位和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1999年4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