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防癆協會

廣東省防癆協會是防癆工作者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防癆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依法登記的法人社會團體;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成員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防癆協會
  • 類別:學術團體
  • 掛靠單位廣東省衛生廳
  • 隸屬: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專業委員會,

協會簡介

廣東省防癆協會掛靠廣東省衛生廳,受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省衛生廳、省科協的領導。
全省各級結核病防治機構 部分綜合醫院、兄弟協會 省衛生廳機關、廳直屬單位以及在穗高等院校均有防癆協會會員。協會現有個人會員近1000人;團體會員64個,專業委員會4個。
廣東省防癆協會的前稱為中國防癆協會廣東分會。成立時間是1981年6月22日。會址設在廣東省結核病防治研究所。協會成立以來,共召開7次防癆工作者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
第一屆理事會領導班子成員(1981.6-1984.12)
理事長 余慧 賈世榮 張文彬
副理事長 李詩印李雲杜士文陳哲波陳芳圃 林道平 張森泉 高承賢 黃德光廖喜梅 譚新洪
秘書長 王鴻(兼)
副秘書長 唐大讓(兼) 廖卓雄(兼)
第二屆理事會領導班子成員(1984.12-1988.12)
理事長 厙文遠
副理事長 胡福生 李雲蔡凌清黃德光廖喜梅 譚新洪 高承賢 劉曉陽 李一耕 王鴻
秘書長 唐大讓(兼)
副秘書長 劉鴻翹(兼) 黎聖本(兼)
第三屆理事會領導班子成員(1988.12-1993.8)
理事長 厙文遠
副理事長 李雲蔡凌清黃德光 林堯偉 唐大讓 劉曉陽 李一耕 劉鴻翹 王鴻譚新洪 黎聖本
秘書長 劉鴻翹(兼)
副秘書長 唐大讓(兼) 黎聖本(兼) 黃桂清(兼)
第四屆理事會領導班子成員(1993.8-1999.5)
理事長 劉鄒魯
副理事長 唐大讓 林堯偉 劉鴻翹 李一耕 黎聖本 王鴻 何兆福
秘書長 劉鴻翹(兼)
副秘書長 黃桂清(兼) 陳啟亮(兼)
第五屆理事會領導班子成員(1999.5-2004.2)
理事長 鐘球
副理事長 唐大讓 劉鴻翹 羅一魯 黎聖本 黃桂清(女)
秘書長 黃桂清(兼)
副秘書長 陳啟亮(兼) 潘瑜(兼)
第六屆理事會領導班子成員(2004.2-2008.8)
理事長 鐘球
副理事長 唐大讓 楊應周 羅一魯 黃桂清(女)
秘書長 黃桂清(兼)
副秘書長 陳啟亮(兼) 譚衛國(兼)
第七屆理事會領導班子成員(2008.8-)
會長 鐘球
副會長 黃桂清(女) 譚守勇 楊應周 陳正賢 文立 張明(女) 彭東東 張引 楊林(女)(增補) 周杰(增補)
秘書長 黃桂清(兼)
副秘書長周琳(兼) 陳啟亮(兼) 譚衛國(兼)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中文名稱廣東省防癆協會,英文名稱GUANGDONG ANTITUBERCULOSIS ASSOCIATION,縮寫為GDATA。廣東省防癆協會(以下簡稱本會)是廣東省防癆科技工作者自願組成的民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依法登記註冊的具有全省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防癆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全省推動防癆科技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本會宗旨是: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的重要思想為指導,團結和動員廣東省防癆科技工作者,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省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防癆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防癆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防癆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防癆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反映防癆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維護防癆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防癆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
第三條 本會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組成部分,受廣東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業務主管單位是廣東省衛生廳。
第四條 廣東省防癆協會高舉愛國主義旗幟,維護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基本方針;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堅持獨立自主、民主辦會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為早日控制結核病的流行,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率先實現我省社會主義現代化做出貢獻。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開展防癆科技學術交流,活躍學術思想,促進本學科發展。
第六條 弘揚科學精神,普及防癆知識,傳播先進科學技術,提高全民族科學衛生文化素質。
第七條 反映防癆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防癆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組織對全省防癆工作者參與廣東防癆的技術政策的諮詢作用,並積極提出建設性意見。
第八條 組織開展科學研究,推薦、獎勵優秀論文、著作和科普作品,發現並推薦人才。
第九條 不定期編輯出版防癆宣傳資料及其他學術資料。
第十條 開展防癆工作者的繼續教育和培訓工作,更新知識努力提高學術水平。
第十一條 開展民間防癆國際科學技術交流活動,發展同國外的防癆科學技術團體和防癆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友好交往和學術交流。
第十二條 接受有關部門委託進行本專業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鑑定、科技文獻編審和本專業範圍內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有個人會員、團體會員、終身會員。
第十四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條件:
1、助理醫師以上(含同等技術職稱)的醫學科技工作者;
2、取得學士以上學位的防癆或醫學科技工作者;
3、熱心並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衛生管理幹部及社會人士。
五、團體會員條件:
1、各市防癆協會及各級結核病防治、醫療、科研機構等;
2、在結核病防治學術方面或專業上有一定影響的專業防治機構、科研單位或醫院及從事結核病防治的團體和單位也可成為團體會員。
3、熱心並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企業。
六、終身會員條件:
現任理事會理事以上職務,本人自願申請並按規定繳交所需費用者。
第十五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討論、審核,報告常務理事會批准,由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六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有關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和監督權;
五、終身會員除享受與其他會員權利之外,同時是每次會員代表大會的當然代表。
六、有退會自由。
第十七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有關防癆工作的信息,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為本會籌集資金。
第十八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一年不繳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九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二十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105人。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候選人的產生由有關單位按照理事人選要求和分配名額進行推薦,經會員代表大會充分醞釀、協商,採用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理事。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四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條 本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8人、秘書長1人。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具有良好的學風和道德品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或一名副秘書長為專職。
四、熱心協會工作,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工作作風民主;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及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後,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會長、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六條 廣東省防癆協會設立名譽會長、名譽理事、顧問。在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上一屆理事長或具有較高社會地位並積極支持廣東省防癆協會工作的管理領導幹部或社會知名人士,可擔任名譽會長,程式為常務理事會提名,理事會通過,並可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任期為一屆。協會根據工作需要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可聘任若干知名專家為顧問,任期一屆,可列席常務理事會。名譽理事條件為對協會工作有突出貢獻人士,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可聘為名譽理事,任期一屆,可列席理事會。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上級主管單位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會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七條 本會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宗旨相關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經二○○八年八月一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四條 廣東省防癆協會會址設在廣州市天河區黃埔大道西485號,郵政編碼:510630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專業委員會

呼吸、疾病專業委員會 陳正賢 主任委員
基礎專業委員會 錢明 主任委員
科普專業委員會 楊應周 主任委員
結核病控制專業委員會 周琳 主任委員
結核病臨床專業委員會 譚守勇 主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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