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關於免收軍車通行費和加強軍車管理的若干規定

廣東省人民政府廣東省軍區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和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省實際情況,特制定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關於免收軍車通行費和加強軍車管理的若干規定
  • 發文單位:廣東省人民政府廣東省軍區
  • 文  號:粵府[1996]51號
  • 發布日期:1996-6-19
  • 執行日期:1996-7-1
文首,規定,

文首

廣東省人民政府中國人民解放軍廣東省軍區頒布《廣東省關於免收軍車通行費和加強軍車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各軍分區、警備區、武裝部、預備役師,省府直屬各單位:
現將《廣東省關於免收軍車通行費和加強軍車管理的若干規定》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規定

廣東省關於免收軍車通行費和加強軍車管理的若干規定
第一條 為促進軍政軍民團結,維護社會穩定,加強軍車管理,共同維護交通秩序,確保軍車正常通行,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和省政府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由省政府辦公廳和省軍區司令部負責組織實施。
省政府和駐粵部隊各有關部門,依照各自的職責,協助做好本規定的實施。
第三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行駛或停放的軍車,均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軍車系指懸掛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號牌的車輛。
第四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不論以何種形式投資修建的各種類型橋樑、隧道、公路,軍車均免費通行。
第五條 為便於收費的管理和保證軍車順利通行,有條件的收費站,應設立明顯標誌的軍車專用通道,軍車必須從軍車專用通道依次通行,凡駛入收費通道的,要按規定交納通行費,未設軍車專用通道的除外。
第六條 對軍車的檢查,一律由軍隊或武警部隊軍車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其他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擅自檢查和隨意扣留正常行駛、停放的軍車。
政府有關部門發現涉嫌假冒軍車或涉及案件需要檢查、扣留軍車時,應通知當地警備區、武警支隊或省軍區司令部、省武警部隊警備指揮部共同查處。
第七條 軍車違反交通、市政管理法規時,公安交警有權檢查糾正,視情節輕重,給予登記號牌或依法扣留證件,並及時通報和移交當地警備區、武警支隊或省軍區司令部、省武警部隊警備指揮部,由軍隊或武警部隊軍車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查處結果必須通報公安交警部門。
第八條 各級城市警備部門應加強對軍車的檢查糾察,從嚴查處違章違紀人員,嚴厲打擊假冒軍人、軍車,積極配合交通部門搞好軍車專用通道的管理。
駐粵部隊必須加強對官兵和職工管理教育,遵章守紀、文明開車,自覺服從軍警檢查人員的檢查糾察。
第九條 本規定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本省過去制定的有關收取軍車通行費和軍車管理的規定、辦法等,與本規定有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