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郵政業管理辦法

2009年3月1日廣東省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郵政業管理辦法
  • 地區:廣東
  • 性質: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09年3月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郵政業市場秩序,保障郵政通信暢通和安全,促進郵政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郵政業建設、服務和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郵政業,包括國家郵政系統提供的郵政服務和其他寄遞服務企業提供的寄遞服務。
第三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郵政業的管理工作。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定的郵政管理辦事處是省郵政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郵政業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國家安全、海關、檢驗檢疫、民航等部門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郵政業管理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大力發展郵政業,對郵政企業、其他寄遞服務企業及農村通郵給予必要的扶持。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城鄉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建設農村郵政服務站(以下簡稱村郵站),實現村村建站,戶戶妥投。
本辦法所稱郵政企業,是指國家郵政系統提供郵政服務的企業;本辦法所稱其他寄遞服務企業,是指國家郵政系統以外提供寄遞服務的企業。
第五條 郵政企業承擔向社會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義務,為用戶提供不低於《郵政普遍服務標準》的郵政服務。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郵政業發展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及城鄉規劃。
省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及城鄉規劃,組織編制全省郵政業發展規劃。
郵政業發展規劃應當包括村郵站的建設規劃。
第七條 郵政企業應當按照郵政業發展規劃、人口密度和通郵要求,並結合城市景觀要求,設定郵政服務網點。
第八條 農村行政村應當至少設立一個村郵站,負責本村郵件的接收和妥投工作及代訂黨報黨刊,也可以代售通信郵票和部分郵政用品。
村郵站的選址應當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村莊規劃的要求,並方便村民用郵需求。
村郵站應當落實服務人員,保障郵件的安全。
省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協調當地政府和郵政企業有關村郵站的建設。
第九條 郵政服務網點建設所需土地,由國土資源部門和規劃部門按照公共配套設施安排解決。
非營利性郵政設施建設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保障。
第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鎮住宅區、工礦區、商業區、開發區、旅遊區和機場、車站、港口時,規劃部門、建設單位和郵政企業應當將郵政服務網點及郵件裝卸轉運的作業場所、出入通道及其他郵政設施建設納入相關項目的配套範圍,同時規劃和設定。
第十一條 新建居民住宅樓、辦公樓及其他公共建築物,應當在地面層便於投遞的位置設定與用戶數相應的信報箱(群)或者收發室。信報箱(群)的標準應當符合國家或者郵政行業標準,其製作及安裝費用列入工程總概算。
本辦法實施前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樓、辦公樓及其他公共建築物未設定信報箱(群)或者收發室的,由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按照標準設定。
信報箱(群)的維護和更換,由住宅樓、辦公樓及其他公共建築物的產權人或者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單位負責。
第十二條 郵件、快件處理場所的設計和建設,應當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並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和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場地和設施等便利條件。
第三章 服務與保障
第十三條 郵政企業、其他寄遞服務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為用戶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服務,保障用戶的合法權益。
郵政企業、其他寄遞服務企業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違法向任何組織和個人提供用戶姓名、地址和使用郵政業務、快遞業務的信息。
第十四條 郵政企業、其他寄遞服務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服務質量管理制度,設定用戶監督信箱、公布監督電話號碼,接受社會和用戶對郵政企業、其他寄遞服務企業服務質量的監督和投訴,並對用戶的舉報和投訴及時予以答覆和處理。
郵政企業、其他寄遞服務企業應當依法誠信經營,不得違法扣押快件、貪污挪用用戶的代收貨款。
第十五條 郵政企業、其他寄遞服務企業的工作人員派送除信件外的郵件、快件時,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應噹噹面先驗視後簽收。驗視後郵件、快件的內件如出現短少、損毀、品名不符或者其他質量問題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郵政企業運輸郵件的專用車輛應當按照規定噴塗郵政標誌色和“中國郵政”標誌,其他車輛不得噴塗與之相同或者相似的標誌色和標誌。
其他寄遞服務企業運輸快件的車輛應當噴塗企業的專用標誌。
帶有“中國郵政”標誌和其他寄遞服務企業專用標誌的郵件、快件運輸車輛,經省郵政管理部門認可和運輸管理部門批准,可免予辦理道路運輸營運證。
第十七條 帶有郵政企業、其他寄遞服務企業專用標誌的車輛需要通過禁行路線或者在禁止停車地段停車時,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准通行或者停車。
郵政企業、其他寄遞服務企業運輸郵件、快件的車輛發生輕微事故,應當適用簡易程式處理後放行車輛。因收集證據需要,確需暫扣車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告知駕駛人員或者有關企業。
帶有郵政企業、其他寄遞服務企業專用標誌的車船及其工作人員進出港口、通過渡口時,應當優先放行。
第十八條 農村的信件、給據郵件和快件,郵政企業、其他寄遞服務企業應當及時投遞到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其他郵件及時投遞到村郵站或者收件人。
村郵站應當張貼公告,公布營業時間、業務範圍、服務規則、收費項目、資費標準,不得向收件人收取公布的收費項目、資費標準以外的任何費用。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經營進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質物品寄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到國家或者省郵政管理部門辦理郵政業務委託管理手續,併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後方可經營。
獲得郵政業務委託管理經營權的企業應當按照委託的範圍經營,並接受當地郵政管理部門的行業管理。
第二十條 郵政企業、其他寄遞服務企業開辦快遞業務應當按照《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的規定到郵政管理部門進行備案。省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備案的相關信息。
省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郵政企業、其他寄遞服務企業的經營情況實施監督。
其他寄遞服務企業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時,應當出示省郵政管理部門的備案證明。
第二十一條 郵政企業、其他寄遞服務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省郵政管理部門上報統計資料。
第二十二條 加盟快遞企業應當取得工商營業執照,符合快遞服務標準。
其他寄遞服務企業總部與加盟快遞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簽訂加盟協定,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報省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其他寄遞服務企業總部對加盟企業負有管理責任,應當在服務規範、服務流程、服務形象、服務用品、用戶投訴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加盟快遞企業的監管工作,發現企業停業、快件積壓滯留等問題時,及時向社會發布預警公告,並啟動應急預案,及時妥善處理。
第二十四條 從事集郵品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誠信經營,不得違法製作和銷售虛假集郵品、假郵資憑證。
第二十五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家郵政管理部門公布的郵政用品用具監製目錄,對郵政用品用具實行監製。
對已實行生產監製的郵政用品用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盜用他人的生產監製證書,不得生產和銷售未經監製的郵政用品用具。
第二十六條 省郵政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有權對郵政企業、其他寄遞服務企業及其場所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配合,不得阻撓和拒絕。
省郵政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和相關行政機關聯合執法。
第二十七條 郵政行政執法人員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對當事人有違反郵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必要時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被檢查的單位或者當事人;
(二)查閱有關業務檔案、單據憑證、賬簿和其他資料;
(三)對涉嫌違反郵政法律、法規和規章行為的有關證據,可以依法登記、提取和保存;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不按規定張貼公告的,由省郵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向收件人收取公布的收費項目、資費標準以外的費用的,責令退還相關費用,並對相關責任人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按時向省郵政管理部門上報統計資料的,由省郵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並可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違法製作和銷售虛假集郵品、假郵資憑證的,由省郵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並可視情節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無生產監製證書或者盜用他人生產監製證書生產、銷售郵政用品用具的,由省郵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並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實施細則》進行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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