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輕工業協會

廣東省輕工業協會是由廣東省輕工行業企業和相關企業、公司、科研、檢測等單位組成,並經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登記,依法成立的社團組織,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輕工業協會
  • 成立時間:1984年
  • 原名:廣東省第一輕工業協會
  • 地址:廣州市盤福路朱紫后街1號201室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廣東省輕工業協會在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的領導下,負責全省輕工業的協調管理工作。協會成立於1984年,原名廣東省第一輕工業協會,一九九九年更名為廣東省輕工業協會。協會現屬下分支機構有:瓶裝飲用水專業分會;香料、香精、化妝品、洗滌用品專業分會;生活用紙專業分會和質量專業委員會。目前有團體會員500多家,專家顧問近80名。協會直屬公司有:廣東榮興輕工科技發展公司;廣東力臣國際廣告公司。
作為行業自律性組織,該協會以“服務企業,加強自律,協調管理,發展經濟”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通過協助政府實行行業管理和發揮政府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推動全省輕工業行業整體水平的提高。
法人代表:楊大行
地址:廣州市盤福路朱紫后街1號201室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廣東省輕工業協會(以下稱本協會),英文譯名為:GUANGDONG LIGHT INDUSTRIAL ASSOCIAON。
第二條 本協會以“服務企業,加強自律,協調管理,發展經濟”為宗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憲法、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圍繞黨和政府中心任務開展工作。通過協助政府實行行業管理和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推進輕工業產業結構調整和最佳化升級,由此推動我省輕工行業整體水平的提高。
第三條 本協會由廣東省輕工業行業企業和相關行業的企業、科研、檢測等單位,經自願申辦入會的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是經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登記、依法成立的社團組織。其分支機構設有:瓶裝飲用水專業分會;生活用紙品專業分會;酒類專業分會;香料、香精、化妝品、洗滌用品專業分會;調味品專業分會;啤酒專業分會和質量專業委員會等。各分支機構在本協會領導下開展行業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協會實行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部門雙重負責的管理體制,廣東省經貿委是業務主管部門,廣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是本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 本協會的辦公地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盤福路朱紫后街一號20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1、研究輕工行業的發展戰略及措施,為政府部門制定發展規劃提供建議;
2、組織會員協商制定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及行規,建立行業自律機制,規划行業管理;
3、參與制定、修改本行業各類產品的標準工作,包括技術標準、管理標準,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
4、組織本行業的產品展覽,舉辦國內外展覽和信息發布會;組織行業技術成果交流的推廣套用;推動技術創新;
5、編輯出版《廣東酒業》、《廣東化妝品》、《廣東生活用紙》、《廣東飲水與健康》、《中國輕工、化妝品美容》等行業刊物和。
6、舉辦行業各類專業技術培訓,為企業培訓各類專業技術人員;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企業素質;
7、開展諮詢服務,為企業提供項目、技術、經濟和市場信息服務;
8、參與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參與資質審查;
9、配合有關部門對本行業的產品質量開展行評、行檢和產品認證及質量管理、監督工作;發布行業產品質量信息,擴大優質名牌產品的宣傳,向國內外用戶推薦優質產品和新產品;
10、接受政府部門或有關部門委託辦理的任務,做好直管協會在委託授權的範圍內的職責工作。
11、創造條件,創辦經濟實體。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本協會分支機構的會員單位均是本協會的會員單位。
第八條 申請加入協會單位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協會;
(三)從事輕工行業的生產、科研、設計、工程及原料、包裝相關等單位的企業、團體經銷商和在輕工業學科領域具有一定影響的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各分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報協會備案;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由,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的各項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有理事會表決通過,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報省經貿委審查並經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執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請;
(八)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一般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省經貿委審查並經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處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半數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省經貿委審查並經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聘任專業分會會長
(五)常務副理事長在理事長授權下行使理事長職權。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省民間組織管理局和省經貿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省經貿委審查同意,並報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省經貿委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省經貿委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省民間組織管理局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省經貿委和省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1年12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省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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