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貫徹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實施意見

《廣東省貫徹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實施意見》是1995年6月5日頒布,1995年6月5日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貫徹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實施意見
  • 頒發部門:廣東省人民政府
  • 頒發文號:(粵府[1995]44號)
  • 頒發時間:1995年6月5日
  • 實施時間:1995年6月5日
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廣東省貫徹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實施意見的通知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有關單位:
《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已於1994年10月13日翻印下發,現將我省貫徹實施意見印發給你們,請一併貫徹執行。執行中有何情況和問題,請向省房改辦反映。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六月五日
廣東省貫徹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實施意見
自1988年9月省政府頒布《廣東省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意見》以來,各地根據省政府的統一部署和要求,積極推行了住房制度改革。目前,全省已有20個地級以上市,65個縣(市)進行了住房制度改革,為下一步住房改革積累經驗,奠定了基礎。為了進一步深化我省住房制度改革,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4]43號)(以下簡稱《決定》),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全面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一)為了籌集資金,加快住房建設,提高職工購、建住房能力,所有行政、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和外商投資企業及其中方職工,均應按照“個人存儲、單位資助、統一管理、專項使用”的原則繳交住房公積金,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已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市(縣),要進一步完善交納、管理、使用規範。尚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市(縣),要在今年內建立。
(二)住房公積金由在職職工個人及其所在單位,按職工個人工資和職工工資總額的5%逐月交納,單位提供和職工交納的住房公積金本息歸個人所有,存入個人公積金帳戶,用於購、建、大修住房,職工離退休時,本息餘額一次結清,退還職工本人。
職工住房公積金本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三)單位交納住房公積金的來源。企業從提取的住房折舊和其他劃轉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經財政部門核定,可在成本、費用中列支;全額預算的行政事業單位首先要在原有住房資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財政預算撥付;差額預算的事業單位按差額比例在財政預算和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比照企業開支渠道開支。
(四)按照責權利一致的原則,市(縣)政府負責制定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管理等有關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的使用計畫和財務收支預決算。市(縣)政府設立專門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負責住房公積金的歸集、支付、核算和編制使用計畫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住房公積金的存貸款等金融業務由當地政府委託指定的專業銀行辦理。受委託的專業銀行根據當地政府批准的住房公積金使用計畫,審定、發放和回收貸款。住房公積金要做到專款專用。政府統籌使用時主要用於解困房的建設,嚴禁挪作他用。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
二、穩步出售公有住房
(一)城鎮公有住房,除按照省委粵發[1990]22號、省政府粵府[1988]148號檔案規定不宜出售的外,均可向有城鎮戶口的職工出售。職工購買公有住房應遵循購房自願的原則,購房後維修自理。新建公有住房和騰空的舊房實行先售後租,並優先出售給住房困難戶。按成本價出售的公有住房,每戶職工家庭只能購買一次。購房面積必須嚴格按照省政府粵府[1983]68號檔案規定的住房分配標準執行,超過標準面積部分一律實行市場價。
(二)出售公有住房按成本價出售。成本價應包括征地和拆遷補償費、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費、建安工程費、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小區級非營業性配套公建費是否列入成本由各市縣自行確定)、管理費、貸款利息和稅金等7項因素。
公有住房的出售,堅持先評估後出售的原則。住房的實際售價要根據住房所處地段、結構、朝向、層次、設施和裝修等因素進行調整。
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價由市(縣)人民政府逐年測定,報省房改領導小組批准後執行。售房價格年度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三)職工按成本價購買公有住房,享有以下折扣:
1.舊公有住房成新折扣。以成本價購買舊房,可按售房當年的成本價成新折扣計算。舊住房折舊年限一般為50年,每年成新折扣率2%。但使用年限超過30年的,以30年計算;經過大修或設備更新的舊房,按有關規定評估確定。
2.工齡折扣。對購房職工在購房前的工齡給予工齡折扣。每年工齡折扣的數額,按《決定》規定的辦法計算。離退休職工購房計算工齡折扣的時間,按國家規定的離退休年齡計算,
3.現住房折扣。職工購買現已住用的公有住房,折扣率為5%。到2000年取消。
4.付款方式。職工購房可以一次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售房單位可對一次付清房款的職工給予一次性折扣,折扣率參考當地購房政策性貸款利率與銀行儲蓄存款利率的差額,以及分期付款的控制年限確定。最高不得超過20%。實行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不得低於應付房價款的30%,每多付10%,可給予應付房價款2%的折扣。分期付款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0年,分期付款部分計收利息,單位不得貼息,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貸款利率確定。經辦政策性住房金融業務的銀行,應充分利用政策性住房資金,向購房職工提供政策性抵押貸款。
(四)職工以成本價購買的住房,產權歸個人所有,一般住用5年後可以依法進入市場交易,在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所含土地收益,並按規定交納有關稅費後,收入歸個人所有。
(五)各地要認真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出售公有住房回收資金的管理,切實保證房改回收的資金用於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
(六)《關於成本價出售公有住房的計算辦法》由省房改領導小組辦公室另行頒布。
三、積極推進租金改革
(一)加快租金改革步伐,改變低租金狀況,使租售比價趨於合理。提租的幅度和次數,要與職工的收入增長幅度相適應,並根據物價指數控制目標統籌安排,但原則上不應低於工資平均增長幅度。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少提不補、多提少補、小步快走的辦法。
(二)根據職工收入逐步提高住房租金,各地租金水平要按占上年雙職工家庭平均工資總額的比例確定。原則上1995年為3%,以後每年遞增2%,2000年原則上應達到15%。
市(縣)要根據實際情況,結合省制定的提租規劃,制定2000年以前的租金改革規劃,有條件的市(縣)和單位,可以加大提租幅度,加快向成本租金和市場租金過渡。
在制定具體的房租標準時,還應根據住房所處地段、結構、設施、裝修等因素按質論租。
(三)為加快房改進程,促使新房率先進入住房新體制,在租金水平達到成本租金以前,新建的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應高於同期現住房租金標準,具體標準由市(縣)政府確定,有條件的地方可實行職工承租新房交納租賃保證金。
(四)住房面積標準執行粵府[1983]68號檔案的規定。對超過標準面積部分按成本租金或市場租金計租。
(五)紅軍時期的離休幹部及民政部門確定的社會救濟戶,在規定的標準面積內,提租後每戶每月淨增租金全免;抗日戰爭、解放戰爭時期離休幹部,提租後每戶每月淨增租金分別免70%和50%。退休職工減免補具體辦法同市(縣)政府確定。因住房超過標準面積部分而增加的租金不予減免補。
(六)居住標準面積住房的職工家庭,如用規定的家庭合理負擔的部分加上全部房租補貼,仍不足支付房租的,差額可由其所在單位適當給予補助。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補助金可在單位住房基金中列支;其他行政事業單位的補助金應先在單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在財政預算中列支。因住房超過標準面積部分而增加的租金不予補助。職工經單位同意租住非本單位住房,其租金標準高於本單位住房租金的可給予適當補貼,具體補貼額度,由單位自行確定。
(七)要加強對租金收入的管理。租金收入歸產權單位所有,納入單位住房基金,專項用於住房維修、管理、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
四、加快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
(一)各級政府要十分重視經濟適用住房的開發建設,把房改歸集起來的住房資金充分有效地用於住房建設,加快解決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當前,重點是按照省政府頒發的《廣東省城鎮解困房建設管理規定》(粵府[1994]106號),認真抓好解困房的建設,切實解決好危房戶、無房戶、住房困難戶的住房問題。
(二)解困房成片建設應堅持“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和國家、單位、個人合理負擔的原則。解困房的建設用地應採取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各有關部門要在計畫、規劃、拆遷、稅費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金融部門要在信貸等方面給予支持。各級房改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地解困房建設的計畫和“九五”規劃,並做好建設的組織協調、出售和管理工作。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切實組織好解困房建設的實施工作。
五、做好原有售房政策同本實施意見的銜接
(一)凡1993年12月31日前經批准購買的公有住房,維持原“出售的增值部分,二成歸原產權單位,八成歸個人所有”的規定,但經購房人同意也可按購房當年的成本價(成本價構成按本實施意見)補交房價款及利息後,享受按成本價購買的產權。對1994年1月1日至本實施意見發布之前出售的公有住房(包括預交購房款),一律按本實施意見規定的售房政策執行。
(二)按省政府粵府[1988]148號檔案規定,確定的出售公有住房的標準價和最低限價一律停止執行。
(三)要認真做好原住房資金轉入各級住房基金的核定、劃轉工作。劃轉的資金和原有的住房補貼,要逐步理入職工工資或用於列支住房公積金。
六、加強領導,健全機構,全面推進我省城鎮住房制度改革
(一)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設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住房制度改革直接關係廣大民眾的切身利益,關係到政治穩定和社會安定,各級人民政府必須高度重視,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
(二)住房制度改革是一項長期性以及政策性較強的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作機構,並賦予相應的職權。做到有計畫地進行幹部培訓,建立一支政治思想好、業務素質過硬、作風紮實的穩定的幹部隊伍,切實擔負起住房制度改革的重任。
(三)各級政府要根據本實施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因地制宜制定和完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各市的房改方案須報省房改領導小組批准後方可實施;縣(市)的房改方案報省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後,由市政府批准後執行。
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房改工作的檢查督促,保證國家和省房改政策的貫徹落實。所有單位,不論隸屬關係,都應執行所在市(縣)政府對房改工作的統一部署和規定。
(四)加快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步伐。企業房改是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重點,各級政府要為企業房改創造條件。有條件的國有大中型企業,應結合企業經營機制轉換和勞動工資制度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逐步把住房建設、分配、管理和維修服務等社會職能從企業中分離出去,加快實現住房的商品化、社會化。
(五)省房改領導小組要加強對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協調和分類指導,各級房改部門都應在同級政府房改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積極開展工作,各盡其職。各部門制定的有關住房制度改革的配套檔案應與同級房改部門協商後聯合下發。
(六)各地要認真做好住房制度改革的宣傳工作,向民眾講明房改的目的、意義、政策和實施步驟,注意針對民眾的反映做好解釋宣傳工作,引導廣大幹部、民眾轉變觀念,提高住房商品化思想意識,積極參與城鎮住房制度改革。
(七)要嚴肅房改紀律,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統一政策。各級監察部門要加強紀律監督、檢查。對不執行國家和省的統一政策,搞低價售房,變相增加優惠,挪用房改資金以及在房改中以權謀房等違紀行為要堅決嚴肅查處。
(八)本實施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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