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

《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已經2013年12月1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屆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碳排放管理試行辦法
  • 通過時間:2013年12月17日
  • 施行:2014年3月1日
  • 類別:報告
具體內容,施行時間,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現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目標,發揮市場機製作用,規範碳排放管理活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碳排放信息報告與核查,配額的發放、清繳和交易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碳排放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信的原則,堅持政府引導與市場運作相結合。
第四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全省碳排放管理的組織實施、綜合協調和監督工作。
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負責指導和支持本行政轄區內企業配合碳排放管理相關工作。
各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企業碳排放信息報告與核查工作。
省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統計、價格、質監、金融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碳排放管理相關工作。
第五條 鼓勵開發林業碳匯等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引導企業和單位採取節能降碳措施。
提高公眾參與意識,推動全社會低碳節能行動。
第二章 碳排放信息報告與核查
第六條 本省實行碳排放信息報告和核查制度。
年排放二氧化碳1萬噸及以上的工業行業企業,年排放二氧化碳5千噸以上的賓館、飯店、金融、商貿、公共機構等單位為控制排放企業和單位(以下簡稱控排企業和單位);
年排放二氧化碳5千噸以上1萬噸以下的工業行業企業為要求報告的企業(以下簡稱報告企業)。
交通運輸領域納入控排企業和單位的標準與範圍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交通運輸等部門提出。
根據碳排放管理工作進展情況,分批納入信息報告與核查範圍。
第七條 控排企業和單位、報告企業應當按規定編制上一年度碳排放信息報告,報省發展改革部門。
控排企業和單位應當委託核查機構核查碳排放信息報告,配合核查機構活動,並承擔核查費用。
對企業和單位碳排放信息報告與核查報告中認定的年度碳排放量相差10%或者10萬噸以上的,省發展改革部門應當進行複查。
省、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對企業碳排放信息報告進行抽查,所需費用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 在本省區域內承擔碳排放信息核查業務的專業機構,應當具有與開展核查業務相應的資質,並在本省境內有開展業務活動的固定場所和必要設施。
從事核查專業服務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獨立、公正地開展碳排放核查業務,對所出具的核查報告的規範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並依法履行保密義務,承擔法律責任。
第九條 碳排放核查收費標準由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三章 配額發放管理
第十條 本省實行碳排放配額(以下簡稱配額)管理制度。
控排企業和單位、新建(含擴建、改建)年排放二氧化碳1萬噸以上項目的企業(以下簡稱新建項目企業)納入配額管理;
其他排放企業和單位經省發展改革部門同意可以申請納入配額管理。
第十一條 本省配額發放總量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總體目標,結合本省重點行業發展規劃和合理控制能源消費總量目標予以確定,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配額發放總量由控排企業和單位的配額加上儲備配額構成,儲備配額包括新建項目企業配額和市場調節配額。
第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制定本省配額分配實施方案,明確配額分配的原則、方法、以及流程等事項,經配額分配評審委員會評審,並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配額分配評審委員會,由省發展改革部門和省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技術、經濟及低碳、能源等方面的專家,行業協會、企業代表組成,其中專家不得少於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第十三條 控排企業和單位的年度配額,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根據行業基準水平、減排潛力和企業歷史排放水平,採用基準線法、歷史排放法等方法確定。
第十四條 控排企業和單位的配額實行部分免費發放和部分有償發放,並逐步降低免費配額比例。
每年7月1日,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按照控排企業和單位配額總量的一定比例,發放年度免費配額。
第十五條 控排企業和單位發生合併的,其配額及相應的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企業享有和承擔;控排企業和單位發生分立的,應當制定配額分拆方案,並及時報省、市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因生產品種、經營服務項目改變,設備檢修或者其他原因等停產停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控排企業和單位,應當向省發展改革部門提交配額變更申請材料,重新核定配額。
第十七條 控排企業和單位註銷、停止生產經營或者遷出本省的,應當在完成關停或者遷出手續前1個月內提交碳排放信息報告和核查報告,並按要求提交配額。
第十八條 每年6月20日前,控排企業和單位應當根據上年度實際碳排放量,完成配額清繳工作,並由省發展改革部門註銷。企業年度剩餘配額可以在後續年度使用,也可以用於配額交易。
第十九條 控排企業和單位可以使用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作為清繳配額,抵消本企業實際碳排放量。但用於清繳的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不得超過本企業上年度實際碳排放量的10%,且其中70%以上應當是本省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產生。
控排企業和單位在其排放邊界範圍內產生的國家核證自願減排量,不得用於抵消本省控排企業和單位的碳排放。
1噸二氧化碳當量的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可抵消1噸碳排放量。
第二十條 新建項目企業的配額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根據地級以上市發展改革部門審核的碳排放評估結果核定。新建項目企業按照要求足額購買有償配額後,方可獲得免費配額。
第二十一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採取競價方式,每年定期在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平台發放有償配額。競價底價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價格主管部門確定。
競價發放的配額,由現有控排企業和單位、新建項目企業的有償發放配額加上市場調節配額組成。
第二十二條 本省實行配額登記管理。配額的分配、變更、清繳、註銷等應依法在配額登記系統登記,並自登記日起生效。
第四章 配額交易管理
第二十三條 本省實行配額交易制度。
交易主體為控排企業和單位、新建項目企業、符合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二十四條 交易平台為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碳排放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
交易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訂交易規則。
(二)提供交易場所、系統設施和服務,組織交易活動。
(三)建立資金結算制度,依法進行交易結算、清算以及資金監管。
(四)建立交易信息管理制度,公布交易行情、交易價格、交易量等信息,及時披露可能導致市場重大變動的相關信息。
(五)建立交易風險管理制度,對交易活動進行風險控制和監督管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交易規則應當報省發展改革部門、省金融主管部門審核後發布。
第二十五條 配額交易採取公開競價、協定轉讓等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規定允許的方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 配額交易價格由交易參與方根據市場供需關係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取欺詐、惡意串通或者其他方式,操縱交易價格。
第二十七條 交易參與方應當按照規定繳納交易手續費。
交易手續費收費標準由交易所提出,報省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後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省探索建立跨區域碳排放交易市場,鼓勵其他區域企業參與本省碳排放權交易。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定期通過政府網站或者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控排企業和單位、報告企業履行本辦法的情況。
省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向社會公開核查機構名錄,並加強對核查機構及其核查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本省建立企業碳排放信息報告與核查系統和碳排放配額交易系統。
控排企業和單位、報告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在相應系統中開立賬戶和報送有關數據。
第三十一條 控排企業和單位對年度實際碳排放量核定、配額分配等有異議的,可依法向省發展改革部門提請覆核。
對年度實際碳排放量核定有異議的,省發展改革委部門應當委託核查機構進行複查;
對配額分配有異議的,省發展改革部門應當進行核實,並在20日內作出書面答覆。
第三十二條 省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建立控排企業和單位、核查機構以及交易所信用檔案,及時記錄、整合、發布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的相關信用信息。
第三十三條 同等條件下,支持已履行責任的企業優先申報國家支持低碳發展、節能減排、可再生能源發展、循環經濟發展等領域的有關資金項目,優先享受省財政低碳發展、節能減排、循環經濟發展等有關專項資金扶持。
第三十四條 鼓勵金融機構探索開展碳排放交易產品的融資服務,為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提供與節能減碳項目相關的融資支持。
第三十五條 配額有償分配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納入財政管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控排企業和單位、報告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發展改革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並處罰款:
(一)虛報、瞞報或者拒絕履行碳排放報告義務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阻礙核查機構現場核查,拒絕按規定提交相關證據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未足額清繳配額的企業,由省發展改革部門責令履行清繳義務;拒不履行清繳義務的,在下一年度配額中扣除未足額清繳部分2倍配額,並處5萬元罰款。
第三十八條 交易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發展改革部門責令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公布交易信息的;
(二)未建立並執行風險管理制度的。
第三十九條 從事核查的專業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發展改革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一)出具虛假、不實核查報告的;
(二)未經許可擅自使用或者發布被核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碳排放信息的。
第四十條 發展改革部門、相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並通報批評;
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給予處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配額分配、碳排放核查、碳排放量審定、核查機構管理等工作中,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對發現的違法行為不依法糾正、查處的;
(三)違規泄露與配額交易相關的保密信息,造成嚴重影響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違法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企業碳排放信息報告核查、配額分配、金融服務支持等具體規定由省發展改革、金融部門依據本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碳排放配額,是指政府分配給企業用於生產、經營的二氧化碳排放的量化指標。
1噸配額等於1噸二氧化碳的排放量。
(二)新建項目配額,是指發展改革部門根據新建項目碳排放評估報告核定新建項目建成後預計年度碳排放量,並據此發放的配額。
(三)市場調節配額,是指政府為應對碳排放市場波動及經濟形勢變化,用於調節碳市場價格,預留的部分碳排放配額,其數量為現有控排企業和單位配額總量的5%。
(四)中國核證自願減排量,是指國家發展改革委根據《溫室氣體自願減排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備案的溫室氣體自願減排項目所產生的核證減排量。

施行時間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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