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盈峰慈善基金會

廣東省盈峰慈善基金會

廣東省盈峰慈善基金會(英文名稱:Ifirst charity Foundation),成立於2010年6月,是在廣東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非公募基金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盈峰慈善基金會
  • 外文名:Ifirst charity Foundation
  • 成立時間:2010年6月
  • 地區:廣東省
基金會簡介,文化理念,基金會章程,志願者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

基金會簡介

廣東省盈峰慈善基金會(英文名稱:Ifirst charity Foundation),成立於2010年6月,是在廣東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原始基金500萬元人民幣,來源於廣東省盈峰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廣東省盈峰基金會致力支持環保、教育、扶貧濟困、志願者發展等公益領域的交流、資助及相關公益事業。基金會倡導透明、專業、責任、合作的公益價值理念,接受政府及公眾的監督。
主要業務範圍包括:
1. 接受境內外社團、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捐贈;
2.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選擇基金管理人合法、安全、高效運作基金會資金,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
3. 對高中以下任教的優秀貧困教師扶助,以及對貧困優秀學生的獎助;
4. 對有助於推動環境保護的項目提供資助;
5. 對重大自然災害及困難群體提供資助;
6. 開展符合基金會宗旨,由捐贈者意願設立的資助項目。

文化理念

使命助人自助。釋義:致力於提升扶助對象解決自我問題的能力。
願景:讓夢想飛翔。釋義:最終提供一個專業的公益慈善平台。一方面能夠更好地實現捐贈人的公益慈善夢想;另一方面也可以幫助弱勢群體實現走出困頓、實現自我的夢想。
核心價值觀:透明、專業、責任、合作。釋義:信息披露公開透明、運營專業規範高效、積極履行社會責任、推動同業交流合作。
宗旨:支持環保、教育,扶貧濟困,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為:廣東省盈峰慈善基金會。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支持環保、教育,扶貧濟困,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第四條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500萬元,來源於廣東盈峰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盈峰集團”)的捐贈。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及業務指導單位是廣東省民政廳。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住所: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北滘鎮工業園置業路2號 ,郵政編碼:528311 。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接受境內外社團、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捐贈;
(二)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選擇基金管理人合法、安全、高效運作基金會資金,實現資金的保值增值;
(三)對高中以下任教的優秀貧困教師扶助以及對貧困優秀學生的獎助;
(四)對有助於推動環境保護的項目提供資助;
(五)對重大自然災害及困難群體提供資助;
(六)開展符合基金會宗旨,由捐贈者意願設立的資助項目。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 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三)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遵守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參與決策不當致使本基金會財產受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資助、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五)對本基金會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稅務以及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盈峰集團的捐贈;
(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接受捐贈時,應當向社會公布接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投資、公益活動應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對高中以下任教的優秀貧困教師扶助以及對貧困優秀學生的獎助;
(二)對有助於推動環境保護的項目提供資助;
(三)對重大自然災害及困難群體提供資助。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公益活動是指單筆投資超過本基金會基金餘額60%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基金會資金枯竭,不能維持日常運作的。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由廣東省慈善總會繼續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內的公益事業。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經2010年4月30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志願者管理制度

廣東省盈峰慈善基金會
盈峰公益志願者管理制度
(試行)
為了完成盈峰慈善基金會對社會所作的承諾及對受助方的責任,同時亦為了配合盈峰慈善基金會日後相關慈善工作的開展需要,決定成立盈峰公益志願者組織。並且,為規範盈峰公益志願者的管理,保障其工作服務質量,發揮其慈善使者作用,現參照慈善事業通用的慣例,對盈峰公益志願者的管理規定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盈峰公益志願者組織是盈峰慈善基金會下設的公益服務組織,負責按照盈峰慈善基金會的工作安排無償性從事基金會內部的公益服務輸出或者以盈峰基金會的名義參與社會公益輸出,由盈峰慈善基金會秘書處負責管理。
第二條 盈峰公益志願者主要從廣東盈峰投資控股集團(盈峰慈善基金的發起企業)及其下屬企業中樂於從事慈善服務的員工群體中吸納,包括接收少量社會愛心人事,按照自願參與原則。
第三條 盈峰公益志願者一般是利用休息時間從事盈峰慈善基金會組織的公益慈善活動,倡導“身體力行,公益從我做起”。
為便於稱呼,在下述檔案中,“志願者”即指“盈峰公益志願者,“基金會”即指“盈峰慈善基金會”。
第二章 志願者的申請與任期管理規定
第四條 申請志願者一般兩兩種方式,即“個人申請制”和“單位推薦制”。
個人申請制方式:首先應如實填寫《盈峰慈善基金公益志願者申請表》,在所屬單位人力資源部門出具推薦意見後,交基金會指定秘書長助理進行資格考評,通過考評且經基金會秘書長批准後,成為“預備志願者”,成為“預備志願者”後,需再經過基金會三個月的服務考察,經過嚴格的篩選及考察合格後,經基金會理事長批准,方成為正式志願者,發放“盈峰基金會志願者工作證”。
單位推薦制方式:由所在單位直接向基金會推薦具體人員,經基金會秘書長直接考評及批准後,成為“預備志願者”,再經過基金會三個月的服務考察,考察合格後,經基金會理事長批准,方成為正式志願者。
第五條 志願者實施任期制,以一年為一期,上不封頂;每期上崗工作的志願者,必須明確聲明其任職的期限。
第六條 志願者實施分派任務制,因基金會實施慈善事務需要,可由基金會秘書長臨時直接任命相關志願者擔任某一項目的實施負責人,項目完成即自動卸任,在下一項目時由基金會秘書長重新任命。任何一位志願者,必須擔任具體的工作任務,如一直不能達到則可解除志願者身份。
第七條 志願工作責任制:任何一個崗位的志願者,必須盡職完成所承諾的工作任務,如連續二個月未能完成任務者,則需重新選擇另一崗位;如連續三個崗位均不能完成崗位工作,解除志願者身份。
第八條 志願者在自願承諾的工作任期後,有權選擇去留或調整工作崗位;基金會秘書處根據工作的要求及志願者的表現,有權續約或解除志願者的工作崗位,雙方平等選擇。
第九條 志願者在加入每一任期的工作前,要充分考慮好本人在任期內業餘時間及家庭因素,在任期內除個人有重要原因外,原則上不得辭職。
第十條 為充分保障各志願者的工作表現,基金會在每一任期結束時,將對所有崗位的志願者進行工作審評,審評分為三類:“優秀”、“稱職”、“不稱職”。“優秀”的由基金會給予適當激勵,“稱職”者可接受續任,對“不稱職”者需停續任一期或不再接受續任申請。
第十一條 志願者在離開原崗位時,有義務做好工作交接,否則將被視為“不稱職”,並永遠開除志願者身份。
第三章 志願者工作守則
第十二條 為基金會做義務工作時,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不得以基金會的名義進行任何違法活動,也不得以基金會的名義及基金會志願者身份從事或發表任何涉及政治與宗教的活動與言論。
第十三條 不得以基金會志願者的身份從事任何違背基金會理念與宗旨的活動;不做有損於基金會聲譽的事情;不參加任何會對基金會造成危害的組織或活動。
第十四條 認同基金會的理念、宗旨及運作方式,遵守基金會的各項規則,工作中嚴格遵守各項志願工作的規定、制度,嚴格按照工作流程辦事。
第十五條 必須如實填寫《盈峰慈善基金公益志願者申請表》及個人資料,日後上述資料如有變更時,需及時通知基金會秘書處。如發現志願者所填寫的資料是虛假時,將即時取消志願者身份。
第十六條 在工作上與其它志願者互相合作、友好相處,有團隊工作意識,必須尊敬與服從上級管理人員的指揮,盡力完成所承諾的義務工作,如有特殊情況未能盡職者必須及時匯報並將工作移交。對工作中出現的意見或糾紛,應及時向基金會秘書處反映並在組織內部解決,要儘量避免擴大化及減少負面的影響,絕對杜撰事實及禁止人身攻擊。
第十七條 未經基金會授權,不得以基金會志願者身份從事以下活動:
1)接受任何來自媒體、官方和其他機構的邀請、訪談或採訪;或代表基金會向媒體公布任何有關基金會的新聞、報導或內部情況。
2)參加各類集會、研討會,或與其它組織、團體、單位建立合作的關係。
3)利用基金會名義進行任何商業活動或為自己牟利。
4)以任何名義直接( 或間接) 接受任何他人給予基金會( 或被資助項目上) 的金錢或物質資助。
5)對外宣稱自己代表基金會進行活動,以及組織或邀請基金會成員參加活動。
6)接收任何單位或個人的求助,或私自將慈善資源分派給任何單位或個人。
7)擅自利用在基金會工作中取得的任何資料用於非基金會的活動。
8)泄露基金會任何資料,包括其他志願者的非公開的個人資料。
第十八條 必須嚴格遵守《盈峰慈善基金會財務制度》,所有收支必須公開透明並有監督機制,受基金會委託從事有關活動時所需費用原則上個人自理(特殊情況部分費用由基金會提供),活動期間發生的任何糾紛與意外事故均自行負責。
第十九條 廉潔奉公,無私奉獻,不得接受工作相關單位或個人的宴請、禮物、金錢等,不得利用基金會的資源謀取個人利益或實施個人目的,不得向會員及相關單位以基金會名義進行推銷產品。
第二十條 志願者可以在自願的情況下,授權基金會在認為必要時可公開其本人的一些個人資料以及聯絡方式。
第二十一條 志願者與基金會的任何糾紛僅限在基金會理事會內部解決,不得將問題擴大化處理,更不能泄漏除志願者之外的其他任何人或組織。
第二十二條 志願者理當積極完成其承諾的志願工作,有事須提前向所在的工作組負責人(或向秘書處)請假。如因故再無法從事基金會志願工作時,需提前一周通知基金會,並交接正在從事的工作和相關資料。
第二十三條 志願者的請假以二個月為期限,超過者須申請暫停志願者身份,將來可隨時重新申請加入。如在未請假的前提下超過二個月沒有進行基金會的任何志願工作者,以及請假超過二個月沒有申請暫停志願者身份者,則被視為不辭而別,將被終止其志願者資格,且對其日後重新申請志願者時作嚴格的審核。
第二十四條 凡在志願工作期間,因擅離職守或不盡職而令所實施的工作受到較嚴重影響者,將被即時解除志願者身份,且日後不接受其再申請志願者。
第二十五條 當被終止志願者身份時,志願者本人應積極配合正在從事的志願者工作的交接,並交回相關的資料和“盈峰基金會志願者工作證”。志願者離開後,仍需對其在參與志願者時取得的資料保密,不得泄露給第三方。
第四章 志願者的權益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志願者可享有以下許可權(註:預備志願者只享受1-4項):
1、享有基金會章程規定所擁有的許可權與福利;
2、可自願加入“盈峰公益志願者QQ群”及獲得相關信息;
3、可參加基金會相關慈善志願者工作會議或者所屬小組會議;
4、可獲得志願者相關工作資料(包括工作服裝及必要的輔助開展工作的書面資料等);
5、可參加各類志願者公開培訓課程;
6、任期屆滿時參加優秀志願者評選;
7、有權利向理事會推薦其它志願者;
8、原則上規定志願者從批核當天起計(不論是否轉正),一年內至少參加過1次到貧困地區的實地訪查,以及參加2次助學圖片展活動。
第五章 志願者的工作表彰規定
第二十七條 關於志願者表彰規定:
1、設立志願者名譽榜:凡是工作滿一期(半年)的志願者,均列入《盈峰慈善基金會志願者榮譽榜》,在基金會網站的志願者展示專區,將以符號來體現其志願服務時間。
2、評選傑出志願者:評選年度“傑出志願者”並頒發證書,並為每個傑出志願者製作個人貢獻介紹PPT對外公布。
3、優秀志願者證書:對任期評為優秀的志願者,頒發“優秀志願者”證書,並自動成為“傑出志願者”候選人員。
4、頒發志願者證書:凡工作滿一年(二期)者,頒發志願者榮譽證書。
5、提供推薦證明書:凡工作滿一年(二期)工作稱職者,經志願者的申請,可提供面向社會單位的任職推薦書。
第六章 其它
第二十八條 以上條例的未盡事宜,基金會保留對以上各條例的解釋權和修改權。
廣東省盈峰慈善基金會
OO年七月八日

財務管理制度

廣東盈峰慈善基金會是經廣東省民政局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本會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理會計事務,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結合本會實際情況,特制定此財務管理制度。
一、 本會資產不論如何獲得,只能用以促進有利本會宗旨實現的各項事業。本會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有關規定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二、 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理事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
三、 本會辦事機構的行政開支不高於國家的有關規定,具體數額由秘書處提出計畫納入基金會年度預算執行。
四、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財務人員(會計和出納各一名),在秘書長的領導及監督下,嚴格執行國家會計法和審計法。
五、 設立本會專用的人民幣賬戶,後期根據工作需要,再設立外匯賬戶。
六、 會計人員負責會計核算工作,包括審核原始憑證,檢查票據的報銷手續是否完整,編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做到對每筆經濟業務安排合理。
七、 設定現金日記賬、銀行日記賬、總分類賬和明細分類賬幾種主要賬冊以及各種必要輔助性賬簿(包括捐贈實物賬)。
八、 會計科目的設定必須詳細、合理、使用正確,金額相符,賬目清楚,保障資金收支情況合理化。
九、 會計人員按規定編制會計報表,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字跡清晰。及時做好會計檔案的整理工作。
十、 出納人員負責本會銀行、現金的日常收支工作,包括銀行支票的保管、簽發,匯款等,現金的保管、收付及銀行、現金賬的登記對賬工作。出納員應嚴格執行國家及本會關於貨幣資金的有關規定,審核單據,賬目清楚,及時核對銀行存款和現金庫存。
十一、出納人員負責發票的保管和開具;執行稅務部門關於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字跡清楚,項目齊全。所有發票需經財務主管的審核後方能開具。
十二、凡為本會的捐資,均開具正式財務收據,並可簽定書面協定,寫明捐資金額、捐資意向及本會承諾等。本會將尊重並嚴格遵照捐資者的合理意願使用該項資金,接受捐資者的檢查及監督。在檢查中如發現有違反捐贈人的意思,損害慈善事業的利益或有其他的營私舞弊行為,將嚴肅處理,並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報送業務主管部門處理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本會實行民主管理,增強基金籌集和使用的透明度,建立嚴格的基金籌集管理、使用制度,定期向全體理事會公布賬目。
十四、按要求及時做好財政、稅收部門的年檢工作。
十五、本制度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後執行,修改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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