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廣東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經廣東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8年3月30日修訂通過並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 發布機構: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公布時間:2018年3月30日
  • 實施時間:2018年5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審議意見,

條例發布

廣東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第3號
《廣東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已經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於2018年3月30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3月30日

條例全文

廣東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2006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廣東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 2018年3月30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委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修訂為《廣東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增強全社會憲法意識和法治觀念,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推動法治廣東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第三條 法治宣傳教育應當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持與道德教育、法治實踐相結合,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創新形式、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都應當接受法治宣傳教育。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推動全體公民自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重點對國家工作人員、青少年和外來務工人員等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國家機關,向居民、村民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五條 法治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是通過多種形式宣傳憲法,宣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宣傳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實踐,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進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推進法治建設與道德建設相結合,推動全社會自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經費,建立健全向社會力量購買法治宣傳教育服務機制。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保障本單位法治宣傳教育經費。
鼓勵企業、社會組織和個人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進行公益性投入。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
第八條 實行國家機關誰主管誰負責、誰執法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責任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落實普法責任制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實行普法責任制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是本級行政區域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級行政區域的普法規劃、年度普法計畫和普法責任清單,統籌、協調、指導、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其他國家機關應當根據各自職責,結合實際,制定本部門的普法規劃、年度普法計畫和普法責任清單,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本級行政區域普法責任清單中,明確國家機關的普法總體要求和具體責任、普法範圍、組織實施等內容。
國家機關應當在本部門普法責任清單中,明確普法宣傳的法律法規、普法對象、預期目標、活動方式、時間安排、責任人等內容。
有關國家機關應當按照新頒布法律法規明確的職責,就新頒布法律法規制定專項普法責任清單,組織新頒布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普法責任清單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通報普法責任清單的執行情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每年匯總普法責任清單的執行情況,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應當對本系統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督導,做好本系統普法工作。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在處理教育、就業、醫療衛生、征地拆遷、食品安全、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社會救助等社會熱點難點問題過程中,應當面向管理、服務對象和社會公眾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應當在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的起草制定過程中,擴大社會公眾參與,增強社會公眾對法規、規章的理解和認識。
第十四條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予行使行政執法權的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典型案例收集、整理、發布機制,開展以案釋法和警示教育活動,並依照有關規定開展公民旁聽案件庭審、觀摩行政執法活動。
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以及其他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在辦理案件或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就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向有關單位及個人闡釋說理。
第十五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等媒體應當履行公益法治宣傳義務,在重要版面、重要頻道、重要時段設定法治宣傳教育專欄,刊播公益法治宣傳廣告,宣傳全面依法治國、全面依法治省的有關內容,結合涉法公共事件和典型案(事)例正確引導輿論,積極配合有關國家機關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傳送公益法治宣傳信息。
第十六條 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和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把法治教育納入幹部教育培訓總體規劃,將憲法法律和黨內法規列為培訓必學內容,組織國家工作人員日常學法,採取法治講座、法治論壇、法治研討、到法院旁聽案件庭審等多種方式,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的能力。
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學法用法、重大事項依法決策、依法履職和推進法治建設情況應當納入年度考核。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國家工作人員年度學法考核。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保證法治教育課程的落實,指導、監督學校開展法治宣傳教育,保障學校法治教育的教材、師資、課時、經費。
中國小校應當在自主安排的課程中設立法治知識課程,拓展法治宣傳教育內容,組織開展法治教育和法治實踐活動,聘請法治副校長協助學校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實踐基地。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組織轄區內青少年學生在國小、國中、高中等階段分別到基地接受至少一次的法治教育。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託用工單位和社區,加強對外來務工人員的法治宣傳教育,建立崗前普法教育制度,增強外來務工人員的民主法治意識和依法維權意識。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配合有關國家機關,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利用財政性資金舉辦大型社會活動時,可以結合活動主題,採取多種方式,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充分利用廣場、公園、車站、機場等公共活動場所,運用戶外廣告牌、電子顯示屏、觸控螢幕、移動電視屏等載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有關公共活動場所的管理者應當預留空間,配合法治宣傳教育,所需經費由相關單位的法治宣傳教育經費予以保障。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加強法治宣傳櫥窗、法治文化長廊、法治文化主題廣場、法治文化主題公園等基層法治文化公共設施建設,開展民眾性法治文化活動。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發揮新媒體新技術在普法工作中的作用,運用網際網路等現代信息技術,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第二十二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在每年國家憲法日、重要法律頒布實施紀念日和法治廣東宣傳教育周等活動期間,組織開展相應主題的法治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三條 法治宣傳教育的實施情況,應當納入年度法治建設考核內容。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部門實施普法規劃、年度普法計畫和普法責任清單的情況定期開展監督檢查。
監督檢查時,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就履行責任制情況、法治宣傳教育效果等事項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考核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可以採取執法檢查、聽取專項工作報告、專題調研、代表視察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約談其主要負責人或者通報批評,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其他國家機關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職責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未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由其主管單位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按照規定追究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在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監督檢查中發現前款規定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職責的,應當及時通報其主管單位。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06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廣東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同時廢止。

審議意見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現將內司委對《廣東省法治宣傳教育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的審議意見報告如下:修訂《廣東省法制宣傳教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省人大常委會 2017 年立法計畫項目。內司委密切關注、提前介入《條例》修訂起草及調研工作,認真協助常委會做好法規初審工作。6月下旬至 7 月上旬,內司委就省政府擬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修訂草案稿向省直有關單位、有關地級以上市人大常委會、9 個地方立法研究評估與諮詢服務基地、立法社會參與和評估中心及有關人大代表、專家學者等書面徵求意見,同時召開省直座談會,並組織調研組赴珠海等市開展立法調研,進一步聽取對修訂草案稿的意見建議。7 月中旬,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會提交了法規議案。在廣泛聽取意見和認真研究的基礎上,內司委於 7 月 14 日召開全體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經 7 月 18 日常委會主任會議同意,將法規議案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修訂《條例》的必要性
一是貫徹落實中央、省委關於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決策部署的必然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對全面依法治國作出了重要部署,對法治宣傳教育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明確了法治宣傳教育的基本定位、重大任務和重要措施。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堅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為依法治國的長期基礎性工作,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增強全社會特別是公職人員尊法學法守法用法觀念,在全社會形成良好法治氛圍和法治習慣。為推進依法治省、加快建設法治廣東,省委十一屆四次全會從法治宣傳教育機制,法治教育對象、內容和形式等方面作出了新的部署。 2016年 7 月,省人大常委會作出的《關於開展第七個五年法治宣傳教育的決議》中明確指出,要加快推進《條例》修訂工作,推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深入開展。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央、省委關於加強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決策部署要求,有必要修訂《條例》。 二是解決我省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中存在問題的客觀要求。《條例》自 2007 年實施以來已經十年,對規範和促進我省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也出現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如《條例》側重宣傳法律知識和法律制度,對法治實踐、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的宣傳內容規定不夠,當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主要停留在宣傳法律知識和法制制度上,不能較好地適應新形勢下中央和省委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部署要求;部分條款內容規定較為原則,欠缺可操作性;少數單位和個別領導幹部對法治宣 傳工作的重要性、長期性認識不足,經費保障不到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缺乏創新,責任還需強化,監督機制有待完善,等等。修訂《條例》,進一步完善、細化相關制度設計,有利於解決我省當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三是有利於促進我省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進一步發展。《條例》實施以來,我省通過推行“誰執法誰普法、誰主管誰負責”制度,創建“以案說法”平台、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專題活動、實行一村(居)一法律顧問、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實踐基地、健全法治副校長制度等方式對法治宣傳教育工作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取得了較好的成效,有必要將這些行之有效的制度、舉措融入到法規中,從而促進我省法治宣傳教育工作的進一步發展。
二、修訂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修訂草案按照中央及省委有關加強法治宣傳教育的部署要求,適應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依法治省的新要求,將原法規名稱中的“法制”修改為“法治”,從原來對法律法規靜態的宣傳教育升級為法治建設中立法、執法、司法全過程的動態宣傳教育,同時進一步明確了法治宣傳教育的基本任務,細化了政府及各相關部門的法治宣傳教育職責,完善了監督檢查機制,強化了法律責任。總體而言,修訂草案建立的有關制度機制符合中央和省委有關決策部署和改革精神,立法目的明確,制度設計基本可行,與法律、行政法規不牴觸。但修訂草案仍存在一些不夠完善的地方:如法治宣傳教育的主體及對象有待進一步明確、經費保障有待進 一步健全、“誰主管誰負責”普法原則有待進一步落實、部分條款邏輯順序和表述有待進一步規範、相關制度措施的可操作性有待進一步增強,需要對修訂草案作進一步修改和完善。
三、對修訂草案的修改建議
(一)關於法治宣傳教育主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是政府的責任,也是全社會的責任。建議在修訂草案第七條中明確,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本條規定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向同級政府法治宣傳教育主管部門報告年度工作情況,考慮到可行性問題,建議作進一步研究;另外,為突出立法機關的普法職責,建議在第二章“職責和義務”中增加立法機關承擔法治宣傳教育職責的有關具體規定。 (二)關於法治宣傳教育對象。我省處於改革開放的前沿地區,在珠三角等地區工作或居住的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士相對較多,對這部分人進行法治宣傳教育十分必要,然而修訂草案第四條規定法治宣傳教育的對象僅僅是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建議根據我省實際作進一步修改完善。
(三)關於基本任務。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包涵了民主、法治等理念精神,修訂草案第二條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法治精神”並列規定為法治宣傳教育的內容存在語義重複,建議修改完善相關表述,同時,建議刪除該條中“向公民”的表述。
(四)關於基本原則。修訂草案第三條關於基本原則的表述主要參照國家“七五”普法規劃,具有一定的政策性,而且與後 面具體條款內容的關聯性不強,建議結合新形勢下我省法治宣傳教育的實踐對基本原則作進一步補充完善。
(五)關於政府職責。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涉及眾多部門及單位,實踐中僅僅由司法行政部門承擔組織、協調、檢查、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職責存在一定困難,建議在修訂草案第五條中增加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法治宣傳教育工作聯席會議機制,加強組織領導的相關內容。
(六)關於經費保障。國家“七五”普法規劃明確提出,各地區要把法治宣傳教育相關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切實予以保障,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建議將修訂草案第八條第一款明確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經費,將法治宣傳教育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七)關於以案釋法制度。建議按照國家及我省“七五”普法規劃、決議的要求,進一步完善以案釋法制度。將修訂草案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以及法律、法規授予行使行政執法權的組織,應當建立健全典型案件收集、整理、公布機制,依照有關規定開展公民旁聽司法活動、觀摩行政執法活動”;將第二款修改為“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及其他法律服務工作者應當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就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向有關單位及個人釋法說理”;同時增加第三款規定“組織、鼓勵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及其他法律服務工作者運用 典型案件,結合社會熱點,開展以案釋法活動”。
(八)關於誰主管誰普法。1.關於第十四條,鑒於國家已將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僅有權在地方課程或者校本課程中設定法治知識課,建議將此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確保法治教育課程的落實,指導、監督學校開展法治宣傳教育,保障學校法治教育的教材、師資、課時、經費”;將第二款中的“中國小校應當設立法治知識課程”修改為“中國小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設定法治知識課程”;同時建議將第三款中的第二個“青少年”修改為“青少年學生”。2.關於第十五條,“流動人口”、“異地務工人員”、“城市失業人員”的表述存在交叉重合,建議修改完善。3.關於第十七條,考慮到實踐中新聞媒體和廣告發布媒介分別由宣傳部門和工商部門主管,建議修改完善相關表述。
(九)關於群團組織普法。工商聯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以非公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為主體的人民團體和商會組織,為表述準確,建議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工商聯應當加強對非公有制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法治宣傳教育”。
(十)關於媒體公益普法。考慮到實踐中部分媒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積極性不高,落實不力,且由媒體開展權威的法律解讀存在一定困難,依照國家及我省“七五”普法決議的有關規定,建議第二十一條第二款明確,廣播、電視、報紙、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等大眾傳媒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在重要頻道、重要版面、 重要時段刊播公益法治宣傳廣告,設定法治宣傳教育專欄,開設法治講堂,針對社會熱點和典型案(事)例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十一)關於法治文化建設。建議進一步完善法治文化宣傳教育,將修訂草案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法治文化公共設施建設,利用法治廣場、法治公園、法治長廊等載體開展民眾性法治文化活動,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法治教育與道德教育相結合。”
(十二)關於社會普法機制。修訂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一款在表述及邏輯上存在問題,考慮到普法實踐中通過市場向社會力量購買專業普法服務取得較好實效,建議修改為:“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向社會力量購買法治宣傳教育服務機制,鼓勵採用項目化、招投標等市場運作形式開展法治宣傳教育。”
(十三)關於網際網路+法治宣傳教育。現代信息技術在法治宣傳教育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建議按照國家和我省“七五”普法規劃及決議的有關規定,在修訂草案中增加一條“網際網路+法治宣傳教育”的有關規定。此外,建議修訂草案在有關文字表述方面再作進一步修改完善。以上意見,請予審議。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內務司法委員會2017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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