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及認定暫行辦法

《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及認定暫行辦法》是廣東省為規範省內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及認定工作、切實提高低保救助的準確性和公信力制定的暫行辦法。

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及認定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及認定工作,切實提高低保救助的準確性和公信力,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及國家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核對,是指最低生活保障申請經辦機構或經辦人員經申請人授權後,通過全省聯網的信息核對系統,對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經濟狀況自動進行身份、收入、財產信息的查詢、比對。
本辦法所稱認定,是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市、區)民政部門對申請人的家庭實際生活情況開展調查,並核實申請人申報的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按程式決定是否給予最低生活保障救助。
第三條核對及認定工作遵循下列原則:
(一)依法進行,客觀公正;
(二)信息共享,有限核對;
(三)信息化核對與入戶調查相結合;
(四)標準明晰,單項否決;
(五)公民履行法定義務、自食其力,政府救助救急難、兜底線。
第四條廣東省民政廳主管全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對及認定工作。
各地級市及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組織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的核對及認定工作。
第五條地級市及縣(市、區)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明確最低生活保障業務經辦機構或經辦人員,負責申請低保家庭的經濟狀況核對、入戶調查、審核審批以及日常管理工作。人員配備不足的,按照有關規定,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解決。
第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統一設立救助受理服務視窗,負責錄入申請人信息,檢查申請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主動依法幫助失能、半失能人士辦理低保申請,並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睏難民眾的服務工作。
第二章有關部門和機構職責
第七條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反饋就業、繳納社會保險費和領取社會保險金信息。具體包括:社保卡號、繳費基數、離(退)休時間、養老待遇、失業待遇、工傷待遇、就業單位名稱、介紹就業次數、工資待遇等。
第八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含房管部門)反饋房產所有權信息。具體包括:房地產權證編號、房屋地址、規劃用途、建築面積等。
第九條公安部門反饋車輛擁有情況、戶籍人口登記信息。具體包括:名下車輛數量、車輛類型、車輛用途、牌照號碼;戶籍遷入、遷出、死亡註銷信息等。
第十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反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信息。具體包括:註冊號、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名稱、註冊資本(金)等。
第十一條地稅部門反饋申請前6個月的個人、個體工商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的納稅信息。具體包括:申報時間、稅種、稅目、計稅收入(所得額)、稅款等。
第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反饋公積金繳存信息。具體包括:個人公積金賬號、餘額、申請前6個月業務摘要等。
第十三條民政部門反饋婚姻、喪葬信息。具體包括:婚姻狀態、殯葬狀態等。
第十四條殘疾人聯合會反饋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殘疾信息。具體包括:殘疾證編號、殘疾類型、殘疾等級等。
第十五條教育部門反饋在校學生受教育信息。具體包括:就學狀態、學費標準、受助情況、畢業時間等。
第十六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協調各商業銀行,反饋個人賬戶的餘額信息和基金購買信息。具體包括:銀行賬號、賬戶餘額;基金購買數量、基金市值等。
第十七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和深圳監管局協調各商業保險機構,反饋個人購買商業保險信息。具體包括:保險種類、投保人、受益人、年保費金額等。
第十八條個人持有證券信息,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與民政部門的相關規定查詢。
第十九條省總工會提供特困職工認定和職工接受幫扶救助等信息。
第三章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
第二十條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或其代理人攜戶口本、身份證等證件原件,向戶主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同時書面申報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簽署《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授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核對及定期覆核。
戶主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第二十一條申請人可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簽署《申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並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在押服刑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申請人授權委託核對後的2個工作日內,錄入申請人家庭成員信息,發起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通過廣東省底線民生信息化核對管理系統,進行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後,生成《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核對報告結果,進行受理前初審。
第二十三條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的內容,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財產。
家庭可支配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即扣除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及個人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障性支出後的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指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等。
(二)經營淨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獲得的淨收入,是全部經營收入中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淨額之後得到的淨收入。
(三)財產淨收入。指將其擁有的金額資產和自然資源交由其他機構單位、住戶或個人支配而獲得的回報並扣除相關的費用之後得到的淨收入。包括利息淨收入、紅利收入、儲蓄性保險淨收益和轉讓承包土地經營權淨收入等。
(四)轉移淨收入。指家庭所接收的來自國家、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扣減其所繳納的稅款和社會保障支出後的淨收入,以及家庭接收的贍養收入、經常性捐贈和賠償收入扣減家庭的贍養支出、經常性捐贈和賠償支出後的淨收入。
(五)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可支配收入不穩定的,以近6個月內的平均數為準。
家庭財產是指家庭擁有(含接受繼承、贈與)的全部貨幣財產和實物財產,包括銀行存款和有價證券、不動產、機動車輛及其它應當計入家庭財產的項目。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家庭的信息化核對結果應同時符合下列所有標準:
(一)以近6個月內的平均數計,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於當地月低保標準;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產權房屋總計不超過1套;
(三)核對發生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人均存款(包括定期、活期存款),不超過當地6個月低保標準;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均無機動車輛(殘疾人代步車、機車除外);
(五)核對發生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有價證券、基金的人均市值,不超過當地6個月低保標準;
(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名下均無工業、商業、服務業營利性組織的所有權;
(七)本條第(三)、(五)款所述項目相加總計不超過當地6個月低保標準。
第二十五條《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的所有項目均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標準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四條標準的,不予受理申請,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對《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報告》的結果提出質疑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發起覆核,出具《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覆核報告》。核對機構針對同一申請家庭,30日內不重複出具覆核報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覆核報告的結果決定是否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請。不予受理申請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六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進行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
(一)未按規定提供有關材料,且拒不補齊的;
(二)未經授權,使用與申請家庭不同戶口的身份證件進行核對的;
(三)不同意簽署《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的。
第二十七條核對系統按照“有限最大值”原則,以本辦法所規定各標準為各取值上限,高於上限的,核對結果只顯示不符合標準,不顯示具體數值;低於或等於上限的,在核對結果中顯示具體數值。
第二十八條對同一申請家庭多次出具的核對報告,以最新一次核對報告結果為準。
第四章入戶調查
第二十九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村(居)委會協助下,組織經辦人員(或駐村幹部、社區低保專乾),對申請人家庭實際情況逐一完成調查核實。每組調查人員不得少於2人。
第三十條入戶調查時,調查人員須到申請人家中調查其戶籍狀況、家庭收入財產狀況和吃、穿、住、用等實際生活狀況。根據申請人申報的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核查其真實性和完整性。入戶調查結束後,調查人員應當填寫家庭經濟狀況調查表,並由調查人員和申請人(被調查人)分別簽字。
第三十一條入戶調查的內容為:
(一)戶籍狀況,包括家庭成員是否滿足共同生活條件、戶籍類別、戶籍所在地等;
(二)家庭可支配收入,包括從事種植、養殖、採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等不動產收入;
(三)家庭財產,包括不動產、高檔家用電器、古董藝術品、貴金屬製品等;
(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應計入家庭財產或收入的其他項目。
以下收入不計入申請人家庭成員收入:殘疾人各類補貼(如殘疾人生活津貼、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輪椅車燃油費補貼等)。
第三十二條在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與入戶調查均無法獲得信息的情況下,按照以下規定計算收入:
(一)申請人家庭成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除自家務農外,若無法出具有效的在校證明、失業證明或無勞動能力證明(殘聯出具的二級以上殘疾證明或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的,則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工資收入;
(二)對申請人家庭成員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且戶口分離的義務人,每個義務人按申請家庭所在地每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入申請家庭的收入。除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能開具在校證明、失業證明、無勞動能力證明、低保證或特困供養證外,均視為有贍養、撫養、扶養能力。
第三十三條經入戶調查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予批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入戶調查結果超出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標準的;
(二)家庭成員因賭博、吸毒行為,造成生活困難的;
(三)法律、國務院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審核審批
第三十四條對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家庭,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根據入戶調查情況,就認定是否符合低保救助提出審核意見,並及時在村(居)民委員會設定的村(居)務公開欄公示入戶調查和審核結果,公示期為7天。
第三十五條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於公示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結果等相關材料上傳至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
公示期間出現異議且能出示有效證據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民主評議,對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評議,作出結論。民主評議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人員、村(居)黨組織和村(居)委員會成員、熟悉村(居)民情況的黨員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參加。
第三十六條經民主評議認為符合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將申請相關材料上傳至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
經民主評議認為不符合條件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七條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意見和相關材料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批意見。擬批准給予低保的,應當同時確定擬保障金額,並及時發回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不符合條件、不予批准的,應當在作出審批決定3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擬批准的申請家庭通過固定的政務公開欄、村(居)務公開欄以及政務大廳設定的電子屏等場所和地點進行公示。公示內容包括申請人姓名、家庭人數、擬保障金額等。公示期為7天。
第三十九條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批准給予低保的,發給低保證,納入低保金髮放對象並從批准之日下月起發放低保金。
公示期間出現異議的,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重新組織調查核實,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擬批准的申請重新公示,對不予批准的申請,在作出決定後3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四十條已批准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申請、核對、調查及審核審批材料,應以電子文檔和紙質檔案形式及時存檔管理。
第六章定期覆核
第四十一條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家庭人員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四十二條縣(市、區)民政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進行定期覆核。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入戶調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
第四十三條經覆核,獲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狀況、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及時決定增發、減發、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決定停發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應收回其低保證,並書面說明理由。
經覆核,雖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條件,但就業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的家庭成員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等相適應的工作的,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決定減發或停發其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
第四十四條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實行長期公示,並完善面向公眾的低保對象信息查詢機制。公示中應當保護低保對象個人隱私,不得公開與救助無關的信息。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公開監督諮詢電話,主動接受社會和民眾對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工作的監督、投訴和舉報。
第四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健全完善舉報核查制度,對接到的實名舉報,應當逐一核查,並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核查處理結果。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各級民政部門應當規範工作流程,建立嚴格統一的核對管理制度,保障核對工作及時、公正、準確開展,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證信息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
第四十八條經辦人員應當對在核對過程中獲得的涉及申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與核對工作無關的任何組織或個人泄露公示範圍以外的信息。
第四十九條經辦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後果的,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申請人應如實提供個人或者家庭經濟情況有關信息,不得隱瞞和虛報,並積極配合民政部門依法開展調查工作。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弄虛作假或隱瞞可支配收入和財產狀況,騙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一經查實,立即取消待遇,追回之前冒領的保障金,相關信息記入有關部門建立的誠信體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申請特困供養和住房救助的,其家庭經濟狀況信息化核對與入戶調查,參照本辦法執行。
醫療救助、教育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按照現行有關政策執行。
第五十二條各地級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實施細則。核對試點單位可自行決定核對程式及認定主體。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由廣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年。
附屬檔案2
《廣東省最低生活保障申請家庭經濟狀況
核對及認定暫行辦法》政策解讀
一、制定政策的必要性
(一)上位法和國務院重點任務的要求。
2014年2月出台的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十條第二款提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的認定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國務院《貫徹實施〈社會救助暫行辦法〉重點任務分工方案》也將“研究制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的認定辦法”列為2014年重點任務,需要省政府在2014年12月底前出台具體規定。
(二)“依法治國”方針的貫徹落實。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了“依法治國”執政方針,要求國家的政治、經濟運作、社會各方面的活動依法依規進行。我省建立救助申請家庭收入、財產狀況查詢核對機制的首要任務是出台核對認定的規範性檔案,為核對認定程式、標準、部門職責、法律責任等方面提供法規依據和保障,避免審批隨意性和規範自由裁量權,確保救助過程科學化、精細化、規範化。
(三)底線民生保障工作的需要。
隨著我省經濟成長和底線民生方案的實施,一方面城鄉居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收入、財產來源渠道更為多樣化,而傳統核查手段較為落後;另一方面,由於無法精確核實家庭經濟狀況,部分申請人瞞報、少報財產收入的情況時有發生,隨之出現“人情保”、“關係保”等騙取救助的不誠信現象,這對社會救助核對認定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當前居民戶籍與經濟狀況高度信息化、聯網化的大背景下,我省必須制定一部核對認定辦法,明確部門職責分工,提高政府公信力,同時充分利用政府部門間、金融機構間互聯互通的數據資料,依託廣東省底線民生信息化核對管理系統,更準確地開展社會救助核對與認定工作。
二、主要內容解讀
(一)“有限核對”的指導思想。
《核對辦法》提出了“有限核對”概念,作為指導我省核對與認定工作的理念。“有限核對”指的是核對工作獲取的居民經濟信息受到嚴格限定,只與救助工作有關,不得隨意擴大信息索取範圍,用到與救助工作無關的方面。根據救助標準設定核對限制,低於標準的查詢結果顯示具體數值;高於標準的僅反饋定性結論,不顯示具體數值。此原則能加強信息保密的安全性,減輕核對系統存儲和交換數據的負荷,減少各部門機構需要提供的相關信息量,更有利於推動部門間信息數據共享協作。
(二)分工明晰的部門機構職責。
認定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三個要件是申請人的戶籍狀況、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核對辦法》明確各部門和機構提供的信息內容,以全面、準確地查詢申請人戶籍、收入、財產信息。戶籍信息由公安、民政部門提供;收入信息由人社、稅務、住建部門及金融機構提供;財產信息由住建、公安、稅務、工商部門及金融機構等提供。教育部門、殘聯、工會提供的信息,是發放補差及分類施保時的有效參考。核對認定結果和在保家庭信息與其他救助業務主管部門實現共享,既可解決各項救助“碎片化”的問題,又能避免重複救助。
(三)公平高效的核對認定流程。
《暫行辦法》本著“核對先行”的理念,對核對認定流程進行了創新和最佳化。對所有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全部進行經濟狀況核對。信息化核對前置,作為受理申請的過濾器,是提高認定公平性和準確性行之有效的途徑。首先,全省有關部門機構聯網的核對系統在投入使用後,查詢結果全部來自於官方數據,具有充分的權威性和法律效力。在此層面杜絕人工修改的可能性,可將“關係保”、“人情保”等不符合條件的申請者從一開始直接排除在受理程式之外,確保核對認定流程的公平公正;其次,此舉可減少冗餘的信息錄入量,降低入戶調查的工作負擔,使基層工作人員有限的時間和精力能投入到更有針對性的調查之中,讓信息化核對與入戶調查優勢互補、各司其職。
(四)良性導向的收入認定原則。
社會救助政策具有很強的社會導向性,相對於救助水平,政策導向性對社會的影響更為重要。為了引導社會風氣良性發展,防止申請人通過隱匿信息或逃避義務的方式獲得低保資格,《暫行辦法》針對以下兩種情形作出規定。
第一,家庭成員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除自家務農外,工資收入按最低工資標準計算。主要是針對申請人有工作但難以或拒絕提供有效證明導致難以核實,按照勞動法“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設定,目的是與加強政策之間的銜接同時維護社會救助的公平,用意並不在於給申請設定人為門檻。同時,對於因殘疾或就學無法勞動的,可以開具無勞動能力證明或在校證明;對於尋找工作確實有困難,暫時無法獲得收入的,可以開具失業證,可以不計算。
第二,有子女的老人申請低保,除其子女是在校生、重度殘疾或低保、特困人員外,則每個子女按照低保標準計算申請家庭的收入。有撫養、扶養義務人的申請人同樣按此規定。依據憲法和婚姻法對家庭成員之間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相關規定,促使子女擔起贍養父母的應盡責任,減少子女將贍養義務拋給政府的行為,避免過度保障。其用意同樣不在於設定申請門檻:如果義務人能出具相關證明,不具備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此項收入不予計入;其次,倘若確實出現有贍養能力的子女堅持拒絕贍養父母,而父母生活又符合低保標準的情況,那么在父母依法向子女提起訴訟的同時,民政部門仍然會擔負起“托底線、救急難”的義務,及時為需要救助的對象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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