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星級志願者資質認證管理辦法

廣東省星級志願者資質認證管理辦法

《廣東省星級志願者資質認證管理辦法》是為適應廣東省志願服務事業快速發展的形勢,推進志願服務制度化,根據全國志願服務工作座談會精神,按照廣東省發展志願服務事業和加強社會建設的系列決策部署而制定的。

本辦法分總則、星級認定、認證程式、附則共4章10條。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星級志願者資質認證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廣東省文明辦、團廣東省委等
  • 實施日期:2014年2月26日
  • 文號:團粵聯發〔2014〕15號
檔案通知,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星級認定,第三章 認證程式,第四章 附則,

檔案通知

關於印發《廣東省星級志願者資質認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團粵聯發〔2014〕15號
各地級以上市並順德區團委、文明辦、民政局、志願者聯合會(青年志願者協會、義工聯),各高等學校團委、青年志願者協會,省直團工委、省直機關志願者協會:
為適應我省志願服務事業快速發展的形勢,推進志願服務制度化,根據全國志願服務工作座談會精神,按照廣東省發展志願服務事業和加強社會建設的系列決策部署,省文明辦、團省委、省民政廳聯合制訂《廣東省星級志願者資質認證管理辦法》,授權各級志願者組織按照管理許可權和操作規範開展星級志願者資質認證工作,進一步完善我省志願者評價激勵機制。
現將《廣東省星級志願者資質認證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廣東省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共青團廣東省委員會
廣東省民政廳 廣東省志願者聯合會
2014年2月26日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星級志願者(含義工,下同)資質認證管理工作,健全我省志願服務激勵機制,根據中央文明委《關於深入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意見》、團中央《中國註冊志願者管理辦法》、民政部《志願服務記錄辦法》和《廣東省志願服務條例》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廣東省各級志願者聯合會(含青年志願者協會、義工聯,下同)及其授權的志願者組織、公益慈善類組織和社會服務機構進行實名註冊登記、參加服務活動的志願者。

第二章 星級認定

第三條 根據志願者註冊後參與志願服務的時間累計,認定為一至五星志願者。在省文明委的指導下,省志願者聯合會負責制定星級認證制度組織認證工作,授權各級志願者聯合會開展星級志願者資質認證工作。地市志願者聯合會負責五星和四星志願者資質具體認證工作;縣(市、區)志願者聯合會負責三星和二星志願者資質具體認證工作;鄉鎮(街道)志願者聯合會負責一星志願者資質具體認證工作;高等學校青年志願者協會以及省直機關志願者協會負責本單位、本系統一至五星志願者資質具體認證工作。
第四條 星級志願者認證服務時間以廣東省志願者信息管理服務平台(或全國志願者隊伍建設信息系統等國家認可的全國性志願服務信息平台,下同)登記為準。未使用廣東省志願者信息管理服務平台的志願者註冊機構,經省志願者聯合會授權可暫以註冊志願者服務證(清晰顯示服務內容、地點、對象和服務組織方簽章)或當地誌願者聯合會認可的方式認證服務時間。跨地域參與志願服務的,經當地誌願者聯合會核定後可合併累計服務時間。
(一)志願者註冊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00小時的,認定為“一星志願者”;
(二)志願者註冊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300小時的,認定為“二星志願者”;
(三)志願者註冊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600小時的,認定為“三星志願者”;
(四)志願者註冊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000小時的,認定為“四星志願者”;
(五)志願者註冊後,參加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500小時的,認定為“五星志願者”。

第三章 認證程式

第五條 星級志願者認證由個人或通過其登記註冊的組織向具有相應星級認證許可權的志願者聯合會提出申請。申報時,個人應提交《廣東省星級志願者資質認證申請表》(樣式見附3)、廣東省志願者信息管理服務平台的服務時間截圖電子版或註冊志願者服務證(清晰顯示服務內容、地點、對象和服務組織方簽章)。接受認證申請的組織應留存通過認證的個人材料,並於每年12月前向上一級組織備案。
第六條 擬通過星級認證的志願名單及服務時間憑證須在認證組織的官方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應不少於5個工作日。如發現個人虛報服務時間、以非法手段(包括但不限於捏造、偽造、篡改等)修改服務時間的,視情節嚴重程度取消當事人未來一至三年參與星級認證的資格;如發現有組織參與虛報服務時間、以非法手段(包括但不限於捏造、偽造、篡改等)修改服務時間的,對該組織進行全省通報批評並情節嚴重程度取消其未來一至三年參與各級志願服務評選表彰的資格。
第七條 星級志願者認定後,由相應認證組織統一在註冊志願者服務證上進行標註,發放星級標誌(樣式見附1)、證書(樣式見附2)或激勵物資。各級志願者聯合會通過適當形式對星級志願者進行嘉許。
第八條 志願者如有違反《中國註冊志願者管理辦法》、《志願服務記錄辦法》和《廣東省志願服務條例》的,由相應認證組織取消其已認定的星級志願者資質。

第四章 附則

第九條 本辦法的修改、變更權屬於廣東省志願者聯合會,由廣東省志願者聯合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已認定的廣東省星級志願者保留原稱號;本辦法實施後,各地各單位開展的星級志願者資質認證工作須按本辦法組織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