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政府關於深入治理亂收費的通知

《廣東省政府關於深入治理亂收費的通知》意在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治理亂收費的各項政策和措施,保持良好的社會和經濟環境,省人民政府決定,在全廣東省範圍內深入開展一次治理亂收費的行動,而制定的相關條文,於1995年11月15號發布並與當日生效在廣東省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政府關於深入治理亂收費的通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文號:粵府[1995]97號
  • 發布日期:1995-11-15
發文背景,通知全文,

發文背景

【發布單位】81902
【發布文號】粵府[1995]97號
【發布日期】1995-11-15
【生效日期】1995-11-15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入治理亂收費的通知
(粵府[1995]97號)
各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省府直屬各單位:
自1990年對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進行清理以後,我省制定了條例及一系列規章,使收費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軌道,亂收費現象得到了遏制。
但近年來亂收費的現象又呈增加趨勢,直接影響我省經濟環境,成為人民民眾關心的一個大問題。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治理亂收費的各項政策和措施,保持良好的社會和經濟環境,省人民政府決定,在全省範圍內深入開展一次治理亂收費的行動。現通知如下:

通知全文

一、目標與要求
這次治理亂收費總的目標是:通過治理,堅決剎住亂收費不正之風,切實減輕企業和人民民眾的負擔,嚴格依法管理收費行為。具體要求是:
(一)清理整頓收費項目,取消各種不合法的收費。
1.對現行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進行清理,重新核定。凡收費依據不充分的項目堅決取消;收費項目繁雜、交叉重複的予以合併;收費範圍過大、標準偏高的予以調整降低。
2.凡未經國家和省政府批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各市、縣政府自定的收費項目,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或提高標準的,一律取消或糾正。
3.行政、司法機關辦理職責範圍內的公務除國家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外,一律不得收費。
(二)強化收費管理,健全收費管理體制,規範收費行為。
1.各種收費,包括行政事業收費以及強制性、壟斷性、公共福利性和經營服務性的收費,均由省物價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統一政策,按分工管理許可權,實行分級管理。
2.制止亂收費牽涉面廣,難度較大,必須各部門齊抓共管,綜合治理。省政府決定成立“廣東省治理亂收費工作辦公室”,作為“省清理‘三亂’領導小組”的辦事機構。
辦公室設在省物價局,人員以省物價局為主,從財政、審計、監察等省直有關部門抽調人員組成,負責全省治理亂收費工作的組織、協調、檢查和制定具體措施。
各市要成立相應的機構,縣要成立機構或指定專門人員,建立起以政府及部門行政首長為主的層層管理責任制,明確各自行政責任,建立和健全收費法規管理體系,用法律和規章規範收費行為。
3.完善收費社會監督機制。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事業單位的收費一律實行“兩證、一票、一卡”和“收支兩條線”制度。公布收費項目、標準,增加收費管理的透明度。
二、步驟和方法
這次治理亂收費分三個階段進行,時間從現在起至1996年上半年。
第一階段,宣傳發動階段。今年12月中旬以前,各地要層層進行廣泛動員、宣傳和部署,讓政府治理亂收費的決心家喻戶曉。各新聞單位要做好輿論宣傳和監督,各有關部門要公布投訴電話和地址,接受企業、民眾監督和舉報。
第二階段,自查自報自糾階段。1996年第一季度末以前,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應自行清理、取消或糾正各種不合法收費項目,並提出現有合法收費項目的合併、調整、取消或保留的意見,逐級上報。
各市政府和各主管部門匯總後報省治理亂收費工作辦公室。各級事業單位(包括行政、司法機關所屬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所屬各服務機構),要對本身的經營服務性收費進行自查,在限期內報同級政府治理亂收費工作辦公室審定,逾期不報的視為非法收費。
第三階段,檢查審查整改階段。1996年上半年,各級政府要組織物價、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組織若干工作組,重點檢查下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的亂收費是否在限期內改正。
對查出的亂收費行為,除由物價檢查機構給予經濟制裁以外,對政府和部門負有行政責任的行政首長按規定進行行政處分。同時審定事業單位的經營服務性收費,並對現有各種合法收費管理進行必要的調整和改革。
從現在至明年上半年治理整頓期間,除國家決定出台的以外,新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原則上不予審批。
廣東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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