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抵押貸款管理條例

廣東省抵押貸款管理條例

(1992年11月28日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

為發展金融市場,加強對抵押貸款活動的管理,保障抵押貸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條例。

1997年1月18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廢止此條列的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抵押貸款管理條例
  • 發布單位: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時間:1992年11月28日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條列細則,廢止決定,

條列細則

廣東省抵押貸款管理條例
(1992年11月28日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
第一條 為發展金融市場,加強對抵押貸款活動的管理,保障抵押貸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抵押貸款是指抵押人向抵押權人提供財產或財產權益作為按期償還貸款的保證,在抵押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時,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款項優先得到償還的借貸方式。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法人、自然人與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之間進行的抵押貸款活動。
第四條 抵押貸款當事人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遵循自願、互利、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進行的抵押貸款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五條 法人、自然人可以其所有或依法經營的下列財產或財產權益設定抵押權:
(一)土地使用權,建築物等不動產;
(二)機器設備、產品、珠寶首飾、字畫等動產;
(三)股票、債券、票據等有價證券;
(四)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財產權益;
(五)其他可轉讓的財產和財產權益。
第六條 預購房地產可以抵押。但抵押人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履行房地產預購契約,並付清房價;
(二)不得在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之前擅自採取任何行動致使房地產預購契約失效。 房地產經營單位已經預售的房地產不得抵押。
第七條 下列財產和財產權益不得設定抵押權:
(一)法律禁止買賣、轉讓的自然資源、財物或權利;
(二)未補辦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行政劃撥的土地使用權;
(三)所有權有爭議的財產或財產權益;
(四)學校、醫院、幼稚園、敬老院等公共福利設施,但私人所有的除外;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或採取其它訴訟保全措施的財產;
第八條 全民所有制企業以其財產設定抵押權時,對一般固定資產,由企業自行決定, 對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者重要建築物,須經縣(區)以上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准。
第九條 內聯企業、中外合作、合資企業未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證實各方投資份額已按契約規定繳足的,不得以企業的房地產和其他財產設定抵押權。
第十條 抵押人以共同共有財產設定抵押權時,須經全體共有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以按份共有財產中所占有的份額設定抵押權時,須於三十日前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
第十一條 抵押人以土地使用權設定抵押權時,須憑土地出讓契約、土地使用證,以建築物設定抵押權時,須憑建築物產權證,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可轉讓權益設定抵押權時,須憑權利證書或公證檔案。
第十二條 抵押人以特許進口的物資設定抵押權時,須持有合法的證明檔案。
第十三條 抵押人用已出租的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時,應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契約繼續有效。
按本條例將抵押物拍賣後,原租賃關係自行終止。競買人與承租人應繼續履行原租賃契約,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因原租賃關係提前終止,使承租人受到經濟損失的,抵押人應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抵押人以若干財產設定同一抵押權時,該抵押權不可分割。但抵押貸款契約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五條 以同一財產設定若干抵押權時,抵押人在設定抵押權前,應將設定抵押權狀況書面告知各抵押權人。
第十六條 在設定抵押權時,抵押貸款當事人應對抵押物進行估價,也可以委託評估機構估價。
國有資產的評估,由縣級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
第十七條 抵押貸款當事人應以書面形式簽訂抵押貸款契約。契約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名稱(姓名)、住所、抵押人的開戶銀行及帳戶;
(二)貸款的用途;
(三)貸款幣別、金額;
(四)貸款的期限、利率、支付方式及償還本息的時間、方法;
(五)抵押物名稱、數量、質量、狀況、處所、產權或使用權屬;
(六)抵押物估價、抵押率;
(七)抵押物占管人、占管方式或責任,意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責任;
(八)抵押物投保的險種、險別及賠償方法;
(九)抵押物歸還方式;
(十)違約責任;
(十一)糾紛的解決;
(十二)契約的生效及其他約定事項;
(十三)簽約日期、地點,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第十八條 抵押貸款契約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貸款當事人或其委託人應持抵押貸款契約到下列機關辦理抵押物登記:
(一)以土地使用權、建築物、房地產預購契約設定抵押權的,在該抵押物所在地縣級以上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
(二)以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財產權益設定抵押權的,分別在權屬所在地縣級以上專利、商標、著作權等管理部門登記。
以上抵押物登記日期,即為抵押權設定日期。自登記之日起,該抵押行為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 抵押物的登記,由登記主管部門按規定收取登記費,其費用由抵押人支付。抵押物登記檔案可供抵押貸款當事人查詢。
第二十條 易受災害侵害的抵押物或其他需要保險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向抵押物所在地或當事人約定的中國境內保險公司投保。在抵押期間,抵押權人應為保險賠償的第一受益人,享有從賠償金中收回抵押人應償還貸款本息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抵押貸款當事人應按契約約定的方式占管抵押物,對其占管的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負責,並接受對方的檢查監督。
第二十二條 抵押物依法被繼承或贈與,原設定的抵押權繼續有效,繼承人或受贈人應在繼承或受贈之日起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抵押物出租、出售、贈與、再抵押、遷移,應經抵押貸款當事人書面同意,明確抵押貸款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並應在三十日內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物:
(一)抵押貸款契約期滿,抵押人未依約償還貸款本息,抵押權人又不同意延期的;
(二)抵押人死亡而無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
(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拒絕履行抵押人償還貸款本息義務的;
(四)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被依法撤銷的。
第二十五條 抵押權人處分抵押物的方式:
(一)拍賣;
(二)協定轉讓;
(三)兌現。
第二十六條 拍賣抵押物由經縣(區)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拍賣機構承擔。
拍賣機構可向拍賣人收取拍賣費用。
第二十七條 抵押物的拍賣程式:
(一)抵押權人向拍賣機構提交拍賣申請及有關證明檔案;
(二)拍賣機構清查核實抵押物,確定拍賣底價;
(三)拍賣機構在當地報紙上發表拍賣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四)公告期內,對拍賣物所有權沒有爭議的。公告期滿後,由拍賣機構公開拍賣;
(五)拍賣成交後辦理納稅和拍賣物權屬轉移登記。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拍賣程式中止:
(一)人民法院受理第三人就拍賣物所有權提起訴訟,並裁定中止拍賣的;
(二)抵押權人申請中止拍賣的;
(三)抵押人償還抵押權人貸款本息,向拍賣機構申請中止拍賣的。
第二十九條 處分抵押物所得款項按下列順序清償:
(一)支付處分抵押物的費用;
(二)扣繳抵押物應納的稅款;
(三)償還抵押人所欠貸款本息。
清償後,多餘的金額,交還抵押人;不足以清償貸款本息金額的,抵押權人有追索權。同一抵押物設定若干抵押權的,應按設定抵押權登記日期的先後順序償還。
第三十條 處分的抵押物是集體土地使用權時,受讓人不屬於本集體成員的,應由抵押人向當地縣級以上國土管理部門補交地價款。
第三十一條 抵押貸款契約當事人應履行契約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契約或履行契約義務不符契約定條件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 抵押人隱瞞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或重複抵押等情況的,抵押人應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抵押人擅自將抵押物出租、出售、再抵押、贈與或以其他方式處分的,其行為無效。抵押權人有權提前收回貸款本息,並可要求抵押人支付違約金。
第三十四條 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抵押物損壞、滅失、泄密、失效的,抵押人應提供其他等值的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價值不低於原抵押物估價金額。
第三十五條 抵押權人占管的抵押物不得轉讓,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抵押物損壞、滅失、 泄密、失效的,應賠償抵押人由此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
第三十六條 抵押貸款當事人在履行契約中發生爭議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七條 抵押貸款契約終結後,抵押貸款當事人應於契約終結之日起三十日內, 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抵押物註銷登記。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2月28日廣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的《廣東省經濟特區抵押貸款管理規定》同時廢止,經濟特區已依法簽訂的抵押貸款契約繼續有效。
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簽訂尚在履行的抵押貸款契約,沒有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須在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六十日內辦理抵押物登記。
第三十九條 廣東省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廢止決定

【頒布單位】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頒布日期】 19970118
【實施日期】 19970118
1997年1月18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章名】 全文
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了廣東省
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請審議廢止《廣東省抵押貸款管理條例》、《廣東
省公司條例》、《廣東省財產拍賣條例》的議案。鑒於我省上述三個地方
性法規的基本內容在國家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
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已有明確規定,應當
統一執行國家的法律,決定廢止我省的上述三個地方性法規。過去根據這
些法規對有關問題的處理有效。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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