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土木建築學會

廣東省土木建築學會

廣東省土木建築學會是省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依法登記,具有法人資格的學術性社會團體。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繫科技工作者的橋樑和紐帶,是科技進步的重要社會力量。廣東省土木工程學會和廣東省建築學會是廣東省土木建築學會的前身,成立於1953年;1987年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把2個學會合併為現在的廣東省土木建築學會。因此,該學會具有悠久的歷史和廣泛的聯繫。本會擁有4000多個人會員以及47個團體會員單位。會員中絕大部分是中、高級和教授級職稱(職務)的專業工作人員;分布在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築設計、科研、施工、交通、航運、大專院校等企事業單位,幾十年來為省土木建築科技事業作出了顯著的成績和卓越的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土木建築學會
  • 會員:4000多個
  • 成立時間:1953年
  • 本會地址:廣州市流花路中展里68號流花大樓
組織結構,學會章程,

組織結構

廣東省土木建築學會具有完善的組織架構。學會的下屬的專業委員會18個。
本會地址:廣州市流花路中展里68號流花大樓9樓

學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名稱:廣東省土木建築學會
英文名稱:THE CIVIL ENGINEERING AND ARCHITECTURAL SOCIETY OF GUANGDONG
第二條:性質:
廣東省土木建築學會(以下簡稱本會)在一九八七年,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由原廣東省土木工程學會與廣東省建築學會合併而成。是廣東省土木建築科學技術工作者依法登記並具有法人資格的學術性非營利社會組織。
第三條:宗旨: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促進土木建築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土木建築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土木建築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相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為我省經濟建設作出貢獻。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呼聲,維護會員和科技人員的正當權益。
第四條:主管部門:
本會的社團管理部門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主管部門是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行業主管部門是廣東省建設廳;掛靠單位是廣東省建工集團有限公司。本會接受上述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廣東省廣州市流花路85號省建工集團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從事與土木建築有關的業務如下:
學術交流:積極組織召開學術交流會議,舉辦科技展覽,組織重點學術課題研討,推廣和普及新技術、新產品、新信息。
技術諮詢:對本省土木建築技術中的問題進行諮詢服務;接受政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委託的科技項目論證,成果鑑定,提供技術服務;接受科技項目的評估、評審;接受技術標準的編審等任務。
技術培訓:大力普及土木建築科學技術知識,積極傳播土木建築科學思想和方法,開展繼續教育,推動知識更新,舉辦各種技術培訓班。出版刊物:編輯、出版學術刊物。
興辦科技實體:根據廣東省民政廳和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的指導精神,依法登記成立經濟實體。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種類:
凡承認本會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者,均可申請入會。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個人會員
1、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2、具有建築師、工程師、助理研究員、講師等中級以上職稱或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
3、高等學校本科畢業並工作三年以上;非高等學校畢業,從事土木工程工作十年以上,有實際工作經驗和一定學術水平者;
4、定居國外及港澳地區,符合上述會員條件的中國藉或外藉華裔的土木建築科技人員。
(二)單位會員
1、擁護本會的章程,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2、與本會行業範圍有關,並具有一定數量科技隊伍的科研、教學、生產等企事業單位,以及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支持本會工作。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審查批准;
3、繳交會費
4、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統一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享受本會《會員優惠制度》內容;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擁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1、審查定和修改章程;
2、審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3、審定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選舉新一屆理事會,選舉和罷免理事;
5、決定終止事宜或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審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審定設立辦事機構(秘書處)、分支機構(如專業委員會)、實體機構;
7、審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選;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審定內部管理制度和學會活動計畫;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其人選應是學術上有成績,學風正派,並熱心參加本會工作的土木工程科技人員,以及積極支持學會工作的管理人員。理事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
對在土木工程界有重大貢獻的著名專家、學者或領導人,以及曾任本會理事長、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至十一項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第年召開兩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土木建築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如超過最高任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通過,報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工作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工作機構和實體機構 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實體面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建設部和中國科協撥款;
(二) 有關部門資助;
(三) 國內外企事業單位、團體及個人贊助或捐贈;
(四) 會員會費;
(五) 學會基金、利息;
(六) 舉辦各種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體制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
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並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廣東省民政廳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2004年6月24日第四次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廣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屆《廣東省土木建築學會章程》於1997年9月經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執行至今已有六年多。換屆之前,學會秘書處嚴格根據中國民政部的“社團章程示範文本”的要求對原章程進行了必要的修改和補充。
新章程按照示範本的要求分類,共有八個章節(四十八條):
(一)總則、(二)業務範圍、(三)會員、(四)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及罷免、(五)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六)章程的修改程式、(七)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八)附則。
現將修改情況按章節順序作簡單扼要的說明:
第一章:總則
原章程沒有英文名稱、學會地址及主管部門,新章程予以補充。
第二章:業務範圍
增加了“業務範圍” 作為新章程的第二章內容;原章程關於“會員的規定”改到第三章。
第三章:會員
(一)取消了原章程第五條第三款“通訊會員”的內容: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並對我國友好,願意與我學會聯繫交往合作的外籍土木建築科技工作者可申請為“通訊會員”。
(二)“團體會員”按規定改稱“單位會員”;
(三)原章程對個人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單位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分別闡述,新章程不再分開,統一為“會員的權利”和“會員的義務”。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本章節參照全國統一的“社會團體章程示範文本”作了較大的修改和較多的補充。進一步明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職能、會議間隔、表決生效方式;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的條件以及其職權範圍、期限、審批程式等都作了詳細的規定。例如:
(一)新章程增加了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五條明確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六條規定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廣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審查,經廣東省民政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二)新章程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在原章程的基礎上共增加了六條:
1、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2、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3、審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選;
4、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5、審定內部管理制度和學會活動計畫;
6、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我們在參照範本的基礎上,根據自身的特點聯繫實際情況在本章的第二十七條里增補了一項內容:本會理事長原則上應為本會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下由理事長提名常務副理事長或秘書長,並經理事會通過後可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原章程在本章節里只對學會經費來源及財務制度作了簡要的說明而新章程用了較大的篇幅強調學會資產管理、財務管理的原則(關於技術諮詢的收入分配原則理事會將作出詳細規定)。此外,還對會員收費作出明確規定:
1、個人會員:每人每年30元(理事和常務理事的收費標準理事會另作決定);
2、單位會員:每年3000元。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和第八章《附則》是原章程沒有的,現完全按照“示範文本”所列條例寫入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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