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國際技術貿易協會

廣東省國際技術貿易協會

廣東省國際技術貿易協會是由從事技術進出口業務的企事業法人單位和其他組織、個人以及有關專業人士、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全省專業性社會團體。

協會堅持“科技興貿”戰略,充分發揮在政府與企業、國內企業和國外企業技術貿易方面的橋樑紐帶作用,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技術貿易服務體系,為技術進出口企業提供政策、法律和業務諮詢服務,以及開展技術貿易業務培訓和中介服務等,積極推動我省各類企業開展和擴大與國內外企業間的技術貿易和技術合作,促進我省技術進出口業務的快速發展,為實現我省由外經貿大省向外經貿強省跨越做出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國際技術貿易協會
  • 外文名:Guangdong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Trade Association
  • 地點:廣東省
  • 戰略:科技興貿
  • 屬性:協會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廣東省國際技術貿易協會是由從事技術進出口業務的企事業法人單位和其他組織、個人以及有關專業人士、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全省專業性社會團體。
協會堅持“科技興貿”戰略,充分發揮在政府與企業、國內企業和國外企業技術貿易方面的橋樑紐帶作用,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技術貿易服務體系,為技術進出口企業提供政策、法律和業務諮詢服務,以及開展技術貿易業務培訓和中介服務等,積極推動我省各類企業開展和擴大與國內外企業間的技術貿易和技術合作,促進我省技術進出口業務的快速發展,為實現我省由外經貿大省向外經貿強省跨越做出貢獻。
服務項目:
l 協助會員建立與相關企業及政府部門的聯繫;
l 協助政府管理部門對國際技術貿易實施必要的、積極的協調;
l 為企業辦理有關技術進出口業務手續;
l 提供企業國際化發展中如品牌建設、智慧財產權保護等專業性諮詢服務;
l 組織專業人士解讀國家最新有關國際技術進出口業務的政策、法規;
l 邀請國內外知名國際技術貿易專家舉辦相關知識講座、培訓班和研討會;
l 舉辦專業性的國際商務活動如技術貿易論壇、專題報告、企業互訪、專業展覽等;
l 組織會員參加“中國國際高新技術成果交易會”等各種形式的技術進出口交易活動;
l 提供對外經濟貿易最新動態、政策解讀信息以及企業發展管理前沿理論等;
l 提供為企業宣傳形象、推廣產品品牌的網路、報刊平台。
聯繫方式:
地址:廣州市天河路351號廣東外經貿大廈2011室
郵編:510620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廣東省國際技術貿易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Guangdong Province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Trade Association(GITTA)。
第二條本協會是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經廣東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核准註冊登記成立的,由從事技術進出口業務的企事業法人單位或其他組織、個人以及有關專業人士、專家學者自願組成的全省專業性社會團體。本協會具有獨立社團法人地位,獨立核算,自主經營。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國家商務部、廣東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和廣東省外經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堅持“科技興貿”戰略,充分發揮在政府與企業、國內企業和國外企業技術貿易方面的橋樑紐帶作用,積極推動我省各類企業開展和擴大與國外企業間的技術貿易和技術合作,建立一套完善的技術貿易服務體系,為技術進出口企業提供政策法律和業務諮詢服務,以及開展技術貿易業務培訓和中介服務,促進我省技術進出口業務的快速發展,為實現我省由外經貿大省向外經貿強省跨越做出貢獻。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廣東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廣東省民政廳民間組織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協會住所:廣州市天河路351號廣東省外經貿大廈。
第六條本協會註冊資金:叄萬元人民幣。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技術進出口業務的政策、法規;
(二) 組織會員學習、研究國際技術貿易的理論和經驗,研討國際技術貿易發展戰略和指導思想,了解國內外技術貿易市場發展動向,促進技術貿易工作不斷與國際接軌;
(三) 組織專家和管理人員為會員單位提供諮詢服務,向管理部門反映改進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意見和建議,使協會成為聯繫政府與會員單位、相關企業之間的紐帶和橋樑;
(四) 組織會員單位參加“中國國際高新技術成果交易會”等國內外各種形式的技術進出口交易活動,幫助企業開拓國際市場;
(五) 舉辦各種形式的國際技術貿易和質量管理培訓班、幹部輪訓班、知識講座和國際研討會,提高從事國際技術貿易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增強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六) 邀請國內外知名的技術貿易專家舉辦講座、報告和研討會,組織會員單位赴國外省外進行考察學習,與國內外的對口機構建立合作關係;
(七) 協助政府管理部門對國際技術貿易實施必要的、積極的協調,實現商務活動的統一對外;
(八) 與有關律師事務所聯合,為會員單位提供各項法律諮詢服務;
(九) 與國內其他省市的技術貿易協會聯繫,溝通信息,擴大交往。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本協會實行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團體會員:
凡擁護協會章程、有加入本協會意願,在國際技術貿易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履行本協會決議、按期交納會費的各類對外經濟貿易公司,具有技術貿易對外經營權的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均可申請入會,經批准即可成為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
凡擁護協會章程、有加入本協會意願、在國際技術貿易領域具有一定影響,積極支持並熱心協會工作的有關領導、社會知名人士、專家學者及其他人員,均可申請入會,經批准即可成為個人會員。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本協會秘書處批准;
(三)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 取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優先申報國家商務部重點培育和支持的名牌出口商品;
(六) 優先申報科技興貿重點企業;
(七) 優惠開展國際質量標準體系認證培訓;
(八) 優先、優惠安排參加各種高新技術交易會攤位;
(九) 優先、優惠安排人員出國學習培訓和參加各類技術進出口交易活動;
(十) 優先、優惠得到開展技術貿易項目對外商務的指導和委託代理業務。
(十一)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的義務
(一) 承認協會的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 積極支持協會工作,承擔協會委託的各項工作;
(三) 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四) 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對協會工作提出建議和改進意見;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出會員證。會員如果二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討論決定協會工作方針、任務和發展規劃;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研究決定,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聘任名譽會長、顧問;
(三) 選舉產生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
(八)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65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規定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省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和不得超過最高任職年齡。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並經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大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秘書處是本協會常設工作機構,實行會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秘書處日常事務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出納不得兼任會計。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及財政、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設立的“專項基金”每年接受登記機關指定的審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由本會自行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有10名以上會員聯名提議、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經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本協會章程於2004年6月16日經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本章程自廣東省民政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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