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保全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根據《廣東省保全服務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廣東省保全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該《實施細則》經2001年12月1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九屆81次常務會議通過,2001年12月29日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70號發布。《實施細則》共20條,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保全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 省 長: 盧瑞華
  • 發布時間: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施行時間:2002年2月1日
發布信息,細則內容,

發布信息

第70號
《廣東省保全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已經2001年12月17日廣東省人民政府第九屆8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細則內容

第一條 根據《廣東省保全服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保全服務組織的工作,按業務範圍分為:
(一)守護類: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居民住宅區,物業管理區,商貿、證券交易場所,娛樂服務場所,機場、碼頭、車站、倉庫、停車場等場所及展銷、展覽、文體、商業等活動的安全守護。
(二)押運類:
貨幣、有價證券、金銀珠寶、文物、藝術品及其他貴重物資和爆炸、化學等危險物品的押運。
(三)技術類:
安全技術防範產品及系統的研製、設計、安裝、保養、維修等服務。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保全服務。
第三條 保全服務公司可以從事上述各類保全服務工作;內部保全組織只能從事經批准的守護類保全服務工作。
第四條 設立守護類保全服務公司的,應當聘有100名以上持有《廣東省保全員資格證》(以下簡稱《資格證》)的保全員。
設立押運類保全服務公司的,應當聘有50名以上持有《資格證》的保全員,並且具備監控、通訊、報警、押運等設施,有5台以上符合安全標準的專業押運車輛。
設立技術類保全服務公司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聘有相應數量的專業技術人員和20名以上持有《資格證》的保全員,並且具備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安全技術防範設施。
第五條 設立保全服務公司,應當向公司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接受申請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10日內提出意見,報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審核,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應當在1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省公安廳審批;接受申請的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應當在1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省公安廳審批。省公安廳接到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
保全服務公司經公安機關批准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持批准檔案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領取營業執照後方準營業。
保全服務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報省公安廳核准後,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六條 保全服務公司向客戶派出的保全員應當持有《資格證》。
第七條 向公眾開放的營業性歌舞廳、大型網咖、桑拿按摩、洗浴場所以及賓館、酒店等附設的娛樂服務場所,應當從保全服務公司聘請保全員,不得自建內部保全組織。
營業性歌舞廳應當按核定容量人數2%~6%的比例,桑拿按摩、大型網咖等場所按經營場所每50平方米麵積配備1名保全員的比例,從保全服務公司聘請保全員。
保全員應當按核定的崗位和範圍配置。
第八條 保全服務公司需跨地級以上市經營守護類保全服務工作,應當向公司所在地和經營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備案。
第九條 按照《條例》第七條規定條件設立內部保全組織的,應當有10名以上持《資格證》的保全員,管理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法律知識和保全管理工作經驗,無刑事處罰記錄。
第十條 設立內部保全組織,應當以其獨立的安全守護區域為單位,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公安派出所在7日內提出意見,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在15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作出批准決定的,報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
內部保全組織變更負責人,應當報審批的公安機關備案。
內部保全組織不得從事營利服務項目和提供超出其獨立的安全守護區域服務。
第十一條 不具備條件設立內部保全組織,需要保全員提供保全服務的,應當從保全服務公司聘請保全員。
除保全服務公司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承擔任何有償或變相有償的保全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從事守護類保全員上崗前接受培訓時間不少於30日;從事押運類保全員上崗前接受培訓時間不少於60日。
上述人員經培訓合格後,可以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領取《資格證》;接受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2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
第十三條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保全服務組織的管理和監督,定期對保全服務組織進行檢查和業務指導。保全服務組織應當按要求建立檔案資料,並定期向公安機關報告工作情況和報送有關資料。
第十四條 根據《條例》第十四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保全服務組織的管理人員和保全員在從業期間每年應接受累計時間不少於40小時的法律知識、保全業務、保全技能的培訓。
第十五條 設立保全培訓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提出申請;接受申請的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10日內提出意見,報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審核,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應當在1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省公安廳審批;接受申請的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應當在1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報省公安廳審批。省公安廳接到申請後應當在15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
未經公安機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開展保全培訓業務。
第十六條 保全服務公司所屬的保全員,統一穿著和佩戴國家規定的保全服裝和標誌。
內部保全組織所屬的保全員統一穿著和佩戴省公安廳監製的保全服裝和標誌。
三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經地級以上市公安機關批准,可自行製作本單位保全員的服裝和標誌。
其他任何人不得穿著和佩戴保全服裝和標誌。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罰:
(一)未經公安機關批准擅自設立保全組織的;
(二)保全培訓機構未經年度審驗或審驗不合格繼續從事保全培訓業務的;
(三)其他組織和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擅自聘用他人提供保全服務的。
第十八條 保全服務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處罰:
(一)所屬保全員在執行勤務中有尋釁滋事、打架鬥毆、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監守自盜等違法犯罪行為,造成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較大的;
(二)聘用無《資格證》或年度審驗不合格的人員擔任保全員的。
第十九條 保全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註銷其《資格證》:
(一)弄虛作假取得《資格證》的;
(二)未經年度審驗或者連續兩年審驗不合格的;
(三)被處以治安拘留、收容教育、勞動教養或者受到刑事處罰的;
(四)有賣淫嫖娼、賭博、吸毒行為的;
(五)因玩忽職守或者不按規定履行職責致使國家、集體及公民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的。
被註銷《資格證》的人員,不得再申請擔任保全員。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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