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輸油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通告

《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輸油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通告》意在為加強廣東省行政區域內輸油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工作,保障管道設施安全穩定運行,滿足廣東省生產、生活對油氣供應的需要,維護廣大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現作出該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輸油氣管道設施安全保護工作的通告
  • 適用地區:廣東省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為加強廣東省行政區域內輸油氣管道設施(以下簡稱管道設施)安全保護工作,保障管道設施安全穩定運行,滿足廣東省生產、生活對油氣供應的需要,維護廣大民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313號,以下簡稱《條例》),現通告如下:

具體內容


一、管道設施是國家重要的基礎設施,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管道設施和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的義務,對於侵占、破壞、盜竊、哄搶管道設施和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行為,有權制止並向公安機關舉報。
二、根據《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下列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活動:
(一)移動、拆除、損壞管道設施以及為保護管道設施安全而設定的標誌、標識;
(二)在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米範圍內取土、挖塘、修渠、修建養殖水場、排放腐蝕性物質,堆放大宗物資,採石、蓋房、建溫室、壘家畜棚圈、修築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或者種植深根植物;
(三)在管道中心線兩側或者管道設施場區外各50米範圍內爆破、開山和修築大型建築物、構築物工程;
(四)在埋地管道設施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駛機動車輛或者在地面管道設施、架空管道設施上行走;
(五)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其他行為。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管道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從事以下活動時,應當按照《條例》相關條款規定事先通知管道企業或者徵得管道企業同意,並做好相關保護措施:
(一)新建、改(擴)建鐵路、公路、橋樑、河渠、架空電力線路;
(二)埋設地下電(光)纜;
(三)設定安全或者避雷接地體;
(四)在管道中心線兩側各50米至500米範圍內進行爆破;
(五)採取泄洪等防洪措施;
(六)其他可能影響管道設施安全的活動。
四、穿越河流的管道設施,由管道企業與河道、航道管理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安全保護範圍,並設定標誌。在依照前款確定的安全保護範圍內,除在保障管道設施安全的條件下為防洪和航道通航而採取的疏浚作業外,不得修建碼頭,不得拋錨、拖錨、掏沙、挖泥、炸魚、進行水下爆破或者可能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其他水下作業。
五、後建、改(擴)建的建設工程如與已有的管道設施相遇,後建、改(擴)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單位應與管道企業協商制定具體保護措施。
六、管道企業應當切實履行《條例》規定的義務,建立完善制度,採取措施加強對管道設施的保護。
七、管道企業應當將已建管道設施的有關資料和新建、改(擴)建管道設施規劃或者計畫報送當地規劃主管部門。管道設施沿線政府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批新的建設項目時,應核實在役管道具體分布情況,依據有關規定留出足夠安全空間,避免新建設項目對管道造成占壓和破壞。
八、管道設施沿線各級公安機關負責監督指導管道企業落實管道設施保護措施,及時制止並依法查處侵占、破壞、盜竊、哄搶管道設施和管道輸送的石油、天然氣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行為。
九、違反《條例》及本通告有關規定,危害管道設施安全的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由公安機關依照《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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