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定崗定員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定崗定員實施辦法
  • 外文名:無
  • 發布文號:粵機編[2000]3號
  • 發布單位:81902
  • 生效日期:2000-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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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發布單位】81902
【發布文號】粵機編[2000]3號
【發布日期】2000-04-01
【生效日期】2000-04-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東省人民政府機關工作人員定崗定員實施辦法
(二000年四月十五日粵機編〔2000〕3號)
定崗定員工作是這次機構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建設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的關鍵。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批覆的《廣東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和中組部、人事部《關於在地方政府機構改革中做好人員定崗分流工作的通知》(人發〔1999〕136號)精神,參照《中央國家機關人員定編定崗實施辦法》,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定崗定員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這次機構改革定崗定員的指導思想是:堅持幹部隊伍“四化”方針和德才兼備標準,保留工作骨幹,最佳化人員結構,發揮個人專長,提高行政效率,建立一支精幹、廉潔、高效、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
定崗定員的原則是:工作需要、民眾參與、綜合考評、組織決定。工作需要,就是在機構改革“三定”的基礎上,根據重新確定的職位和職位說明書規定的條件及最佳化人員結構的要求,配備合適的人員,達到“因崗配人”,人盡其才。民眾參與,就是堅持走民眾路線,增強定崗工作的透明度,採取不同方式讓民眾參與和監督。綜合考評,就是配備人員時,既要注重政治思想表現、工作實績和身體健康情況,又要考慮幹部隊伍的職務結構、年齡結構和文化結構。組織決定,就是嚴格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任用程式任命定崗人員。
二、定崗定員的規定和條件
定崗定員就是在這次機構改革“三定”的基礎上,重新合理設定職位,修訂職位說明書並確定各具體崗位人選。定崗定員要嚴格按有關規定進行,不得超編定崗。
(一)處級領導職數的設定。各單位處級機構的領導崗位按“三定”規定確定的處級領導職數設定,編制4名的設1職,5-8名的設1正1副;9外以上的設1正2副。人數特別多的處(室),副職可適當增加,最多可設3名。
(二)處級非領導職務職數的設定。調研員和助理調研員職數,不得超過處級領導職數的50%,其中,調研員不得超過調研員和助理調研員總數的50%。
(三)這次機構改革中因受領導崗位職數限制,原擔任領導職務未能繼續任命為領導職務改任非領導職務的,如非領導職務職數已滿,可暫突破規定的非領導職務職數的比例,以後再逐步消化;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採取高職低配,原職級待遇不變的辦法。
省政府工作部門內設機構的領導職位的崗位定員,原則上都應通過競爭上崗的方式進行,有條件的部門,競爭上崗的範圍可以擴大到科級以上非領導職位。一般職位也應引入競爭機制,採取競爭上崗也雙向選擇相結合的辦法確定人選。定崗人員一般在本部門現有同級職務人員中進行,根據實際情況,也可允許符合晉升條件的下一級職務人員參與競爭。
這次機構改革定員的基本條件要嚴格執行《黨政領導幹部選撥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規定,具體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能夠堅定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
2、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努力為人民服務,工作實績突出,廉政勤政,遵紀守法,團結同志,作風正派。
3、符合幹部隊伍文化結構、年齡結構和專業知識結構要求。除個別特殊崗位(如老乾、機關行政後勤管理人員等)外,其餘崗位人員均須達到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最佳化年齡結構,處級(含處級)以下職務人員男年齡不超過55周歲,女年齡不超過50周歲(1999年12月31日為線);個別專業性較強的崗位,還必須符合其特殊專業的要求,具備特定專業理論素養。
4、具有擬任崗位所需的理論政策水平、組織協調能力、綜合分析能力和文字、口頭語言表達能力以及必要的工作經歷。
5、近三年以來年度考核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對三年以上年度考核連續評為優秀檔次人員在同等條件下要優先選用。
6、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7、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有關規定。
三、定崗定員的程式
(一)公布職位。根據機構改革“三定”規定,按照職位分類要求修訂職位說明書,公布內設機構、編制、各具體職位及職位任職條件。
(二)公開報名。符合定崗基本條件的人員,根據各職位的任職條件要求,自行申請擬任職的職位。
(三)資格審查。各單位依據定崗人員基本條件對公開報名人員進行資格條件審查。
(四)考核考試。各單位可採取述職、答辯、情景模擬等測試方法,對擬定崗人員履行職位職責所必備的基本知識和能力進行必要的考試。
(五)民主測評。各單位在一定範圍內對擬定崗人員進行民意測驗,聽取民眾意見。
(六)組織考察。各單位組織對擬定崗人員進行考察,突出考察政治表現、道德品質、工作實績、工作能力和廉政情況,綜合提出具體擬定崗人選。
(七)決定任命。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依次決定處長、副處長及調研員、助理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等崗位的人選。
四、定崗定員的要求
做好定崗定員工作,是對領導幹部廉政建設和是否公道正派的一次檢驗,是對全體機關工作人員是否服從大局、遵守紀律的實際考驗。各單位一定要加強領導,統籌兼顧,周密安排,穩妥實施。
(一)定崗定員工作由各單位負責組織實施,實行部門領導負責制。各單位要成立專門工作班子,並根據本實施辦法制訂本單位定崗定員的具體實施方案。各單位定崗定員具體實施方案需報省人事廳審批。要切實加強思想政治工作,認真搞好發動員部署,保證這項工作按要求、有計畫、分步驟進行。
(二)在強化競爭激勵機制的同時,要把這次機構改革定崗定員工作和實行輪崗、迴避制度緊密結合起來。對省政府工作部門內部在同一領導崗位任職5年以上的,從事人、財、物管理的,負責證、照、牌核發以及項目、經費、審批的公務員,凡符合輪崗條件的都要進行輪崗。輪崗數量一般要達到科級以上同級職位總數的30%以上。要認真執行迴避制度,對現有應迴避的人員,必須實行迴避,同時防止新的應迴避現象的產生。要通過定崗定員工作,在促進公務員能上能下、能進能出方面取得的進展。
(三)定崗定員工作要出以公心,搞五湖四海。對民眾有意見的同志,要注意具體分析原因,客觀全面地看待。要嚴格遵守組織人事紀律,嚴格掌握定崗人員的標準,嚴格按規定程式進行,嚴格控制職數比例。不徇私情,不封官許願,不能藉機打擊報復,不得突擊和超職數提拔幹部。違者要嚴肅處理並追究責任。
(四)工作人員要顧全大局,組織決定任用後,必須服從組織安排。對不服從組織安排並經批評教育無效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辭退。
(五)要認真聽取民眾的呼聲和意見,及時做好改進和解釋工作。要把合理要求與無理取鬧區別開來,把堅持原則與解決實際問題區別開來,把工作做深做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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