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的決定

2014年1月9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的決定
  • 頒布單位: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4.01.09
  • 實施時間:2014.01.09
(2014年1月9日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的決定已由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2014年1月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1月9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4年1月9日
廣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了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關於提請審議《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修正案(草案)》的議案,決定對《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條修改為:“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5至9人組成,戶數在1000戶以下的可以設5人,戶數在1000至2000戶的可以設7人,戶數在2000戶以上的可以設9人。居民委員會成員可以根據需要安排為專職或者兼職。”
本決定自2014年1月9日起施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後重新公布。
地方性法規(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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