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廣東省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廣東省人力資源管理協會成立於2003年,由廣東省勞動保障電話諮詢服務中心、廣東勞動學會、廣東省勞動就業服務管理中心、廣東省職業技能鑑定指導中心廣東省勞動協調指導中心、廣東省職業介紹服務中心、廣東省人力資源交流市場、中山大學管理學院、華南師範大學經管學院、華南理工大學工商管理學院暨南大學管理學院11家單位發起成立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主管單位是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東省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 外文名:Guangdong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Association
  • 英文縮寫:GDHRMA
  • 主管單位: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 登記機關:廣東省民政廳
  • 性質:社團組織
  • 縮寫:GDHR
協會簡介,協會文化,協會服務,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廣東省人力資源管理協會(英文譯名是Guangdong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Association,縮寫為GDHR)成立於2003年,是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主管的,由從事人力資源行業的企業、高校、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科研工作人員、專業人員自願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協會文化

願景:
成為華南地區最具影響力的人力資源行業組織,促進廣東省人力資源市場規範、發展、繁榮。
宗旨:
服務大局、服務民生、服務會員
價值觀:
不忘初心,牢記使命
繼承創新,深化發展
四大職能
政策法規宣導
行業標準制定
行業素質提升
資源對接整合
五大目標:
1、發揮政府與會員間的橋樑與紐帶的作用;
2、加強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打造高端人力資源智庫。根據會員的需求,定時舉辦各種講座,培訓班,提高會員的政策水平和人力資源管理水平;;
3、深入走訪,及時了解會員需求。為會員建立溝通的渠道,搭建福利保障平台。促進會員之間、會員和政府之間開展合作,實現共享;
4、以“一帶一路”、“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為重點,最大化發揮人力資源作用,促進會員與國際的聯繫,實現互通有無,優勢互補;
5、打造廣東省人力資源行業標準,構建多層次、高水平的行業標準體系及科學規範的質量評價體系,推動廣東省人力資源行業實現服務標準化、規範化、科學化,提升服務質量、服務水平和服務效率,規範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從業人員行為。

協會服務

服務一:政策、資訊指引
宣傳國家及廣東省相關人力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建設人力資源行業信息服務平台,通過協會線上線下第一時間傳遞政策法規、政策指導、行業信息、最新資訊等內容,為協會會員全面了解行業,政策的發展態勢提供資訊服務,為會員制定戰略規劃提供良好的行業參考。
服務二: 行業規範與刊物編輯
制訂行業規劃及行業標準,推進行業自律機制建設,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開展行業發展調查研究,統計、收集,分析行業信息,充分發揮專家委員會的專業優勢,並積極吸納社會各界的知識智庫資源,出版集專業性、互動性於一體的人力資源領域刊物,發布相關簡報、研究報告及白皮書。
服務三:教育培訓
舉辦以人力資源管理及服務為內容的講座和培訓班,宣傳普及人力資源行業知識,組織行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教育和培訓,提升人力資源從業水平。
服務四:行業交流
舉辦人力資源行業相關的活動,組織會員企業到國內外進行相關參訪考察,為產業、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服務;舉辦大型峰會、研討會、聯誼會等,為會員提供交流平台,開展展會、洽談會,促進會員企業走向資本市場,達成商務合作。
服務五:資質認證&評選
實施,收集和積累會員的信息資料,逐步形成會員資料庫;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開展會員及個人資質認證工作,同時,組織本行業優秀人力資源供應商、企業、人才、產品的評審推薦活動。
服務六:勞動關係調解
在全國開展廣東省勞動關係協調員 (師)國家職業資格培訓工作,設立勞動爭議訴調對接工作室,最大限度地化解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勞動爭議糾紛,確保社會和企業的穩定、勞動關係和諧。與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北京市煒衡(廣州)律師事務所開展勞動關係培訓,協助會員單位解決勞資糾紛等問題。
服務七:人力資源公共信息服務平台
建立人力資源公共信息服務平台,努力打造其成為協會的入口網站,成為會員單位的推介視窗,讓企業充分展示自己的經營特色、產品內容,加強人才互動、商務交流等工作。
服務八:會員走訪,提升服務
定期走訪調研會員單位,掌握會員單位的經營情況,進一步了解會員單位在人力資源管理中的需求及存在的困難,聽取會員單位的反饋建議,從而為會員單位制訂有效的服務措施,提供更多的行業信息及行業服務,開展更實用的活動等。

協會章程

廣東省人力資源管理協會章程
(本章程於2018年3月30日提交廣東省人力資源管理協會第三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廣東省人力資源管理協會。(英文譯名:Guangdong Human Resource Management Association,縮寫:GDHRMA)
第二條本會是從事人力資源行業的企業、高校、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科研工作人員、專業人員自願組成的專業性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努力搭建人力資源管理者與政府、高校、中介機構以及各企業之間交流、溝通、提升的平台,致力於服務企業發展,促進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水平提高,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政府制定人力資源政策提供諮詢服務。
第四條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部門依法在其職權範圍內的監督管理和指導服務。
第五條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六條本會的住所設在廣東省廣州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搭建一個企業、政府、中介機構、高校協同溝通、交流、提升的平台。舉辦人力資源管理主題論壇、沙龍、活動日,開展國際、國內交流,編輯出版、發行協會會刊,運營協會網站等。
(二)組織開展人力資源管理方面的研究,舉辦報告會、研討會、講座等學術活動,經相關部門批准組織人力資源經理、僱主品牌、管理成果、人力資源管理論文等評選活動;人力資源管理課題的調研解決方案等。
(三)引進推廣先進的人力資源管理理念、管理方略和管理工具。運用國際先進的管理技術或手段,提供適合企業的顧問服務。
(四)為會員建立信息互通、資源共享、業務優勢互補的交流快車道。聯合國內外有關社團和專業顧問組織,為會員建立資源平台和資源通路等。
(五)提供人力資源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政策法規諮詢、項目顧問設計、人力資源交流、事務代理和派遣等相關服務。
(六)指導協調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和協調各類人力資源管理諮詢服務機構的相關業務,促進各種業務規範和服務標準的建立,為政府制定人力資源政策提供諮詢和服務。
(七)積極發展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為會員提供服務並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開展公益慈善活動,支持社區或個人的可持續發展;支持地方政府和學術機構等部門致力於幫助社區及推廣公益慈善的實驗和研究;支持慈善公益組織的社區發展項目;
(九)認真完成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指定或委派的各項工作。
第八條本會的活動原則:
(一)社會團體法人治理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的章程開展非營利性活動,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三)本會建立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及監督機構相互監督機制,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監督;
(四)本會開展業務活動時,遵循誠實守信、公正公平原則,不弄虛作假,不損害國家、本會和會員利益;
(五)本會遵循科學辦會原則,不從事封建迷信宣傳和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九條本會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十條申請成為本會的單位會員,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從事人力資源有關行業,在人力資源行業具有一定影響力。
單位會員應由其單位委派代表出任。
第十一條申請成為本會的個人會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取得企業人力資源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優先吸收入會。
第十二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提交法人登記證書複印件或身份證複印件、其他入會所需資料;
(三)秘書處審查申請人資料;
(四)資料符合要求的,提交執行會長審核入會資格;
(五)提交會長審批入會申請;
(六)會長決定吸收申請人為協會會員的,由秘書處通知申請人在30日內辦理入會手續,並頒發《會員證》。
第十三條本會建立全體會員名冊,明確會員、理事、常務理事、監事以及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等負責人職務,作為證明其資格的充分證據。會員資格發生變化的,及時修改名冊並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權;
(五)查閱本會章程、會員名冊、會議記錄、會議決議、財務審計報告等知情權;
(六)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第十五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六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應會員資格終止:
(一)申請退會的;
(二)不符合本會會員條件的;
(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和經濟損失的;
(四)被登記管理部門吊銷執照的;
(五)受到刑事處罰的;
(六)不按時繳納會費的。
第十七條會員資格終止的,本會收回其會員證,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十八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本會實行民主辦會。領導機構的產生和重大事項的決策,須經民主表決通過,按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
第二十條本會的負責人是指會長1名、執行會長1名、常務副會長若干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
第二十一條本會負責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會的權益,遵守下列行為準則:
(一)在職務範圍內行使權利,不越權;
(二)不得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三)不得從事損害本會利益的活動;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退(離)休幹部(包括領導職務和名譽職務、理事、監事等),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備案後方可兼職。
第二十二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特殊情況由理事會決定隨時召開。
第二十三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改會費標準;
(三)制定、修改選舉辦法;
(四)選舉或者罷免理事、常務理事、監事長、監事;
(五)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六)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理事會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八)對本會更名、重大事項變更、終止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九)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第二十四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修改章程,組織解散等重大事宜,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或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五條會員(或會員代表)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或會員代表)作為代理人出席會議,代理人應於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前將書面授權委託書送交本會秘書處備案,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本會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3日將大會的時間、地點和議題通知各會員(或者會員代表)。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組成理事會。理事會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5年。
第二十八條理事會到期應當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如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時換屆的,應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核,可提前或延期換屆。換屆延期最長一般不超過一年。遇特殊情況,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九條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養良好;
(二)在人力資源管理行業和領域具有一定影響力;
(三)承認並遵守本會章程;
(四)積極參與協會活動,對協會發展有較大貢獻;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
第三十條單位理事由該單位委派代表出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備案。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情況特殊可隨時召開。增補理事,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特殊情況下可由理事會補選,但補選理事須經下一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第三十三條理事會會議由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由會長授權一名負責人主持。召開理事會會議,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體理事並告知會議議題。理事會會議,應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須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第三十四條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對本次理事會會議記錄進行核實,並在會議記錄上籤名。出席會議的理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
第三十五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節 會長辦公會
第三十六條本會設會長辦公會,任期與理事會一致。
第三十七條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2名)、秘書長組成。
第三十八條會長辦公會議須有組成人員的2/3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應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
副會長應當委派2名代表出席,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副會長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監事長應當列席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九條會長辦公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四十條會長辦公會由會長(或會長委託一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一條會長辦公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二)表決會員的除名、處分;
(三)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四)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工作;
(五)審議內部管理制度、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六)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畫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七)研究布置協會臨時處理的其他重大事項,並向理事會報備。
第四節 負責人產生、任免
第四十二條本會執行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它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第四十三條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會長代行會長職權,至下一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召開換屆大會時選舉新任會長。
第四十四條本會負責人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業內公認具有豐富的專業知識,良好的組織領導能力及協調能力,社會信用良好;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和較高的聲譽;
(四)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能夠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八)無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本會負責人的任期與理事會的任期相同,會長、法定代表人連任一般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繼續連任的,須採取差額選舉方式,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批備案後,方可任職。
第四十六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協會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理事會臨時會議;
(三)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四)表決會員的除名、處分;
(五)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和變更、終止事項;
(六)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的聘免;
(七)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工作;
(八)審議內部管理制度、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九)檢查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秘書處的工作情況。
第四十七條本會執行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會日常工作;
(二)決定會員吸收、除名;
(三)審核本會日常財務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五)決定本會各分支機構、工作部門專職工作人員的聘免;
(六)檢查、督促、指導本會各類會議決議的落實、執行;
(七)領導、協調協會各分支機構、工作部門開展工作;
(八)完成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八條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考核各部門專職工作人員
(三)提名各部門專職工作人員的聘免,交執行會長批准;
(四)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畫,報會長辦公會審議;
(五)擬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會長辦公會審議;
(六)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會長辦公會審議;
(七)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節 監事
第四十九條本會設監事會,監事長1名,監事2名,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但不超過兩屆。監事從會員中選舉產生,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和財務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十條監事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年度工作;
(三)對本會的決策、決議、計畫的制定和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四)對本會會費收繳、使用及財務預算、支出和預算等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五)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和工作人員工作情況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會員違反章程和管理制度,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執行。
第六節 秘書處
第五十一條本會設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處理本會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五十二條秘書處行使以下職權:
(一)根據會長、執行會長指示及會長辦公會決議,具體籌備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和協會其他活動;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活動,組織實施年度計畫;
(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擬定年度財務預決算,協調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四)妥善保管協會有關的檔案材料;
(五)向會長辦公會提交工作報告;
(六)處理會長、執行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七節 分支機構
第五十三條本會分支(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及終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履行民主程式,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並形成決議,並向全體會員公布。各分支(代表)機構的名稱應冠以所屬社會團體的名稱,分支機構可以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等。代表機構可以稱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等。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會,不冠以行政區劃名稱,不帶有地域性特徵。分支(代表)機構不再下設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各分支(代表)機構根據本會章程規定的宗旨、任務和業務範圍的需要設定,有明確的名稱、負責人、業務範圍、管理辦法和組織機構等,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形成決議。
第八節 專職工作人員
第五十四條本會應當按《勞動契約法》的規定與專職工作人員訂立勞動契約。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當參加相關崗位培訓,熟悉和了解社會團體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提高業務能力。
第五章財產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五條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按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收取的會費;
(二)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四)政府購買服務或政府資助;
(五)利息。
第五十六條本會依據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工作成本和會員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會費標準,遵循合理負擔、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會費須採用固定標準,不具有浮動性,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自通過會費標準決議之日起30日內,向全體會員公開。
第五十七條本會會費標準如下:
(一)個人會員300元/年;
(二)單位會員3000元/年;
(三)理事單位5000元/年;
(四)監事單位5000元/年;
(五)常務理事單位6000元/年;
(六)副會長單位8000元/年;
(七)常務副會長單位10000元/年;
(八)執行會長單位13000元/年;
(九)會長單位15000元/年。
第五十八條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九條經費來源屬於財政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財政、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條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本會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及本章程規定的非營利性或公益性事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十一條本會的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由理事會按照國家相應的政策規定製定執行。
第六十二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三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使用國家規定的票據。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六十四條本會財務實行統一核算,發生的各項經費在依法設定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另立會計賬簿。本會的資產,不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本會的銀行賬號、賬戶不得出租、出借或轉讓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未經理事會批准,不得以本會名義借貸,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六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實行賬、錢、物分人管理。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財務人員的調動和離職,必須按《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六十六條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六十七條本會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憑證登記要清晰、工整,符合《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要求。所附原始憑證要求內容真實準確,取得的發票應為合格、有效。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接受,並向會長及法定代表人等相關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第六十八條本會建立財務收支情況報告制度,定期向會長、會長辦公會、理事會、監事會(監事)以及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同時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其他部門為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需要提交有關業務活動或財務情況的報告時,本會予以配合。
第六十九條本會進行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本會註銷清算前,應當進行清算財務審計。
第六章黨建工作
第七十條本會按照黨章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規定,凡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社會組織,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准,分別設立黨委、總支、支部,並按期進行換屆。規模較大、會員單位較多而黨員人數不足規定要求的,經縣級以上黨委批准可以建立黨委。
第七十一條社會組織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並做好黨員組織關係轉移等相關工作;上級黨組織應及時對社會組織黨組織變更或撤銷作出決定,督促指導所屬社會組織黨組織按期換屆,審批選出的書記、副書記,審核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指導做好黨的建設的其他工作。
第七十二條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七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七十三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七十四條本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七十五條本會終止前,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六條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後,應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完成註銷登記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七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本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轉贈給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八條本章程經2018年3月30日第三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七十九條本章程規定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不符,以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為準。
第八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八十一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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