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組織權

廣播組織權是指以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播送信息和節目的行為.廣播組織權就是廣播組織對其自己播放的節目信號享有的專有權利,是一種鄰接權。《保護表演者、音像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中的“廣播”是指供公眾接收的聲音或圖象和聲音的無線電傳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播組織權
  • 性質:行為
  • 特徵:播送信息
  • 優點:以無線的方式向公眾播送信息
主要內容,法律規定,

主要內容

1.廣播組織有權播放自己編排的節目,並在播放中申明該節目是由本廣播組織編排的;
2.廣播組織有權許可或禁止他人播放或錄製,複製發行自己編排,播放的節目;
3.廣播組織有權通過許可他人播放或錄製,複製,發行其自己編排,播放的節目獲得報酬.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有權禁止未經其許可的下列行為:
(一)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轉播;
(二)將其播放的廣播、電視錄製在音像載體上以及複製音像載體。
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該廣播、電視首次播放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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