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鐵路運輸檢察院

廣州鐵路運輸檢察院

廣州鐵路運輸檢察院是鐵路部門檢察機關,主要負責對轄區貪污賄賂、瀆職等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對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批捕和起訴和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和法院的審判活動實施法律監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鐵路運輸檢察院
  • 地址:廣州市共和二路4號
  • 成立時間:1980年10月
  • 類型:地方政府部門
地址,簡介,院史概況,偵監科,歷史沿革,機構設定,

地址

廣州鐵路運輸檢察院的地址為廣州市共和二路4號
廣州鐵路運輸檢察院

簡介

院史概況

廣州鐵路運輸檢察院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由國家設在鐵路部門的專門檢察機關,1980年10月籌備成立,1982年5月1日正式辦案。廣州鐵路運輸檢察院隸屬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廣州分院領導,1987年5月31日撤銷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後,廣州分院改屬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領導。廣州鐵路運輸檢察院管轄廣東(三茂線除外)、海南兩省鐵路的羊城、廣深股份、廣深實業、廣梅汕、海南鐵路總公司、廣鐵集團直屬單位和廣鐵工程總公司、廣鐵客運公司在廣東省境內單位發生的貪污賄賂、瀆職等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負責對廣州、深圳、惠州、海南鐵路公安機關以及廣州鐵路公安局直屬公安段偵查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批捕和起訴,並對上述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和廣州鐵路運輸法院的審判活動實施法律監督。截止2000年底,廣州鐵路運輸檢察院批准逮捕鐵路公安機關提請批捕的刑事犯罪嫌疑人7 618人,起訴6 597人,查辦貪污賄賂、瀆職侵權案件228件249人。刑事案件數在全國鐵路基層檢察院名列前茅。

偵監科

自1999年以來,廣州鐵路運輸檢察院偵監科堅決貫徹中央的有關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方針政策,嚴格依法辦理購買、出售、持有、運輸假幣案件,穩、準、狠地打擊購買、出售、持有、運輸假幣的犯罪分子,為穩定國家的金融秩序做出應有的貢獻。
廣州院偵監科擔負著廣州、深圳、惠州三個公安處及直屬公安段的刑事案件審查批捕工作。自1999年5月至2003年12月,共辦結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購買、出售、持有、運輸假幣案件641 宗 685人(其中絕大多數為運輸假幣案件),上述案件的案值達3800餘萬元,所辦案件質量全部達到100%,通過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有力地打擊了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的犯罪分子,維護了國家金融秩序和社會治安的穩定。
在辦理上述案件過程中,廣州院偵監科堅決貫徹中央的嚴打方針,從重從快打擊購買、出售、持有、運輸假幣的犯罪,辦案中重視案件質量,幾年來,在他們所辦的641宗假幣案件中,均未出現錯捕漏捕,法院均作了有罪判決。此外,對公安機關報捕的案值達100萬元以上的假幣案件均提前介入,熟悉案情,並引導公安機關偵查取證,幾年來共提前介入公安機關提請報捕的案值達100萬元以上的案件6宗10人,向公安機關提出繼續偵查取證意向函10件,提出取證意見28項。在提前介入過程中,廣州院偵監科注重引導公安機關偵查意向,提出偵查建議,把有關問題解決在報捕之前。如在辦理吳開傑、李中玉運輸假幣案中,公安機關準備將涉案的吳開傑、李中玉、蔡華林、溫文兵、王學令五人報捕,廣州院偵監科立即前往惠州提前介入,他們認真分析案情及該案的證據,五名涉案的嫌疑人的口供及證言,認為該案吳開傑、李中玉的行為已涉嫌運輸假幣罪應報捕,而蔡華林、溫文兵、王學令因不明知,其行為不是共同犯罪行為,建議公安機關不報捕,對三人改變強制措施,撤銷刑拘改為取保候審。後公安機關採納了他們的建議。
與此同時,廣州院偵監科在辦理假幣案件時,還十分重視追捕遺漏同案犯,幾年來,他們共追捕出售、持有、運輸假幣的犯罪嫌疑人8人。
2004年4月份,廣州院偵查監督科被國務院授予“全國反假幣工作先進集體”榮譽稱號。

歷史沿革

1.初建 廣州鐵路運輸檢察院於1954年3月開始籌建。籌備期間,院址設在廣州市東山區執信南路116號。1955年6月25日正式成立廣州鐵路運輸檢察院,並開始辦案。正式辦案後,院址遷至東山區寺貝通津路23號。 廣州鐵路運輸檢察院內設辦公室、審判監督科、偵查監督科、一般監督科。1956年3月25日在湖南、江西兩省境內鐵路管理區設立株洲、衡陽、南昌鐵路運輸檢察分院三個基層院。兩級院隸屬於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同時受廣州鐵路局黨委領導。經費及辦公用房,均由鐵路局墊支和籌劃,並在年終統一向最高人民檢察院報銷。
2.撤銷 1957年7月,由於反右派鬥爭的干擾,鐵路各級檢察院自上而下撤銷。
3.重建 1980年10月,廣州鐵路檢察機關開始重建,1982年1月,正式掛牌成立,全稱為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廣州分院,隸屬於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同時受廣州鐵路局黨委領導。1982年5月1日,正式開始辦案。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廣州分院重建時內設刑事檢察科、經濟檢察科、監所檢察科、人事科、辦公室共5個部門定員45人,下轄廣州、衡陽、長沙、懷化四個基層鐵路檢察院(1996年4月,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批覆,肇慶鐵路運輸檢察院成立後為五個基層鐵路檢察院),基層院則設刑事檢察科、經濟檢察科、監所檢察科、辦公室共4個部門。
4.改變隸屬關係 1987年3月,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撤銷,全國鐵路運輸檢察院廣州分院更名為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州鐵路運輸分院,隸屬關係相應改變,即隸屬於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同時受廣州鐵路局(廣州鐵路集團公司前稱)黨委領導。
5. 管理體制改革 2004年,中央21號檔案明確,要改革有關部門、企業管理公檢法的體制,將鐵路公檢法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制。2009年7月8日,中央編辦下發關於鐵路公檢法管理體制改革的通知,確定了鐵路檢察院人財物管理與鐵路部門、企業全部分離,一次性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移交給駐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省級人民檢察院,實行屬地管理的總原則。2012年6月30日,全國兩級共76家鐵路檢察機關全部移交給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業務管轄範圍、辦案體制機制和司法程式等在新的法律、規定實施前暫時保持不變。
移交後,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州鐵路運輸分院為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派出機構,接受廣東省委和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領導管理,由廣東省人民檢察院代為向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下轄的廣州、肇慶鐵路運輸檢察院接受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和廣州鐵路運輸檢察分院的雙重領導,湖南境內的長沙、衡陽、懷化鐵路運輸檢察院作為湖南省人民檢察院的派出機構,其隊伍建設、人財物管理等工作由湖南省人民檢察院領導,業務工作仍由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州鐵路運輸分院領導。

機構設定

隨著各項檢察工作的開展和管理體制改革的落實,兩級檢察院的機構不斷增設和變更。到目前為止,內設機構大致有:辦公室、偵查監督處、公訴處、反貪污賄賂局、反瀆職侵權局、監所檢察處、控告申訴檢察處(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與民事行政檢察處合署辦公)、案件管理處(檢察技術處)、政治部(司法警察支隊,與紀檢監察室合署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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