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鼓勵軍隊轉業幹部自我安置試行辦法

《廣州市鼓勵軍隊轉業幹部自我安置試行辦法》是廣州市人民政府1994年2月23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文號】
【生效日期】1994-02-23
【失效日期】
【檔案來源】
廣州市鼓勵軍隊轉業幹部自我安置試行辦法
(1994年2月23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第一條為適應改革開放形勢發展的需要,服從和服務於國家經濟建設的大局,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國務院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人事部、總政治部關於做好一九九三年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1993〕36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自我安置是指軍隊幹部轉業後自己創辦各種性質的企業或自願到外商投資企業、鄉鎮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工作以及受聘到境外企業工作、自費出國留學等。
第三條凡國家當年分配來我市安置的軍隊轉業幹部願意自我安置的,需向所在部隊師以上單位政治部門提出申請,並經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辦公室(以下簡稱“市軍轉辦”)審核批准。如本人要求辦理人事、行政關係委託掛靠保留幹部身份的,可予以辦理。
第四條轉業幹部自我安置,需辦理人事、行政關係委託掛靠的,其檔案工資、人事、行政關係可掛靠在市軍轉辦或當地政府人事部門的人才交流中心,由掛靠單位負責提供檔案保管、辦理落戶、家屬安置等方面的服務,並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給予辦理檔案工資調升、技術職務資格的報審和出境政審。
第五條凡到境外工作、自費留學的轉業幹部,由掛靠單位提供政策諮詢、檔案存放、辦理落戶等方面的服務;期滿回國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對轉業幹部開辦的企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及時核發營業執照;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可按有關政策提供貸款;企業按規定納稅有困難的,可向稅務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可酌情辦理減免稅款。如國家稅收政策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辦理。
第七條轉業幹部到外商投資企業、鄉鎮企業、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私營企業工作,受聘期滿或被解聘和創辦企業掛靠期滿、停辦,應及時回掛靠單位報到。自報到之日起6個月內可以自行聯繫接收單位,市軍轉辦、當地人才交流中心應給予辦理行政、工資、黨(團)組織關係的接轉手續。
轉業幹部掛靠的時間可以計算為連續工齡。
第八條轉業幹部自我安置,不要求辦理行政關係掛靠的,其檔案應轉入當地政府部門的人才交流中心保管。
第九條轉業幹部的隨調家屬如要求從事個體經營或申辦私營企業的,可享受與轉業幹部同等的優惠政策。
第十條轉業幹部在自我安置就業期間,應由所在企業按本單位的職工,統一向當地社會勞動保險公司和勞動服務公司繳納各項社會勞動保險金和待業救濟金。同時,按規定向掛靠單位交納管理費。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廣州市人事局負責組織實施和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