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高新技術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廣州市高新技術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是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三日廣州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高新技術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 時間: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三日
  • 頒行機構:廣州市人民政府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辦[1992]5號
【發布日期】1992-02-13
【生效日期】1992-02-13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高新技術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穗府辦(1992)5號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三日廣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為辦好廣州天河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推動我市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做好廣州市高新技術發展資金(下稱資金)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廣州天河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批覆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建立高新技術發展資金的宗旨是通過資金的有效運用,促進高新技術成果的商品化、產業化、國際化,調整產業結構,推動傳統產業的改造,提高勞動生產率,增強國際競爭能力。
第三條資金的投入應面向全市高新技術項目的開發,重點是支持廣州天河高新技術產業區內的高新技術項目。
第四條資金的使用不以贏利為主要目的,但必須保證資金的完整性,並應增值使用。
第五條資金由廣州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下稱市科委)監督管理,並以協約形式委託廣州科技投資公司(下稱投資公司)對資金進行營運。
第六條資金的主要來源,由廣州市財政局、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市科委和廣州科技投資公司共同籌集三千五百萬元人民幣,作為基本資金。
第七條資金的其它來源:
(一)資金的增值。即用於投資所得利潤,用於貸款及存款的利息收入;
(二)市財政及政府有關部門為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的增撥資金;
(三)市“火炬計畫”有償使用的回收資金。
第八條資金重點支持以下高新技術項目:
(一)微電子科學和電子信息技術;
(二)空間科學和航空航天技術;
(三)光電子科學和光機電一體化技術;
(四)生命科學和生物工程技術;
(五)材料科學和新材料技術;
(六)能源科學和新能源、高效節能技術;
(七)生態科學和環境保護技術;
(八)地球科學及海洋工程技術;
(九)基本物質科學和輻射技術;
(十)醫藥科學和生物醫學工程;
(十一)其它傳統產業基礎上套用的新工藝、新技術。
第九條支持高新技術項目的資金,主要採取投資、貸款、貼息貸款以及債務擔保等方式。這部分資金應占資金總數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第十條資金還應支持不完全具備產業化條件的高新技術預備項目。這類項目的條件在技術領域、技術水平、市場前景、經濟效益和現在基礎等均應符合高新技術項目的要求。
對這類項目,採用資金風險扶持、有償使用的方式。由市科委委託投資公司以貸款方式給予資金風險扶持;市科委給予貼息並採用分享預備項目技術成果獲益辦法彌補風險損失;成功的預備項目由承資單位償還貸款。
風險扶持投入的資金應不超過資金的百分之十。
第十一條項目申請單位(下稱申請單位)必須在充分進行項目前期工作的基礎上,向市科委申請並填寫《廣州市高新技術發展資金項目申請表》或《廣州市高新技術發展資金預備項目申請表》。並應提供資信檔案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申請單位填好的申請表,須由其主管部門初審並加具同意意見後,報市科委。
第十二條項目必須進行嚴格的審查和評估。審查主要是指對項目承擔單位的資信審查。評估是對項目申請單位提供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檢查和再論證。
審查和評估以市科委為主,投資公司予以協助。
第十三條經過審查和評估認為可行的項目,由市科委批准立項,明確資金投入的方式、放款額度、使用期限和還本付息的具體時間等。
第十四條項目審批以後,應由市科委與申請單位以及擔保單位三方簽訂貸款契約。
擔保單位應出具其資信證明;預備項目如以風險扶持資金形式投入的,可免除資金的擔保,其風險由科委承擔。
第十五條申請單位根據市科委的立項通知和已簽訂的貸款契約,向投資公司辦理提款手續。
第十六條投資公司應對貸款單位的項目進展、貸款使用、企業的經濟狀況進行檢查,分析貸款的風險程度,並經常把信息反饋給市科委,以加強對項目和貸款的管理。
對如期歸還貸款的,可給予利息優惠。
第十七條貸款本息回收後,契約各方的責任和義務即告終結。市科委和投資公司應各自將項目有關材料整理歸檔。
第十八條項目的申請、評估、審批,以及資金投入、項目管理、資金回收等有關規定,由市科委和投資公司負責制定,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市科委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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