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監督管理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廣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監督管理辦法》。該《辦法》於2012年2月16日由廣州市人民政府以穗府〔2012〕9號印發。《辦法》分總則、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建設、食品安全信用分類管理、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布、食品安全信用獎懲、附則6章31條,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穗府〔2007〕30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監督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廣州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二○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 檔案號:穗府〔20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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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廣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掛靠在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反映。
廣州市食品安全信用監督管理辦法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培育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質量安全誠信意識,實施企業質量安全信用分類監管,保證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食品安全信用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食品單位),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食品(含食用農產品)生產、銷售或提供餐飲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個體工商戶。
第四條 食品安全信用監督管理堅持信用建設與行政監管結合、褒獎守信與懲戒失信並舉、信息互通與資源共享的原則。
第五條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本市食品安全信用監督管理的組織、協調和督促實施工作。經貿(酒鹽專賣)、農業(海洋與漁業、畜牧)、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承擔食品安全信用監督管理主體責任。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協調出入境檢驗檢疫和海關等部門依照本辦法協同做好食品安全信用監督管理工作。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負責統一領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屬地管理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開展食品安全信用監督管理工作,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監督管理協調機制。
第六條 食品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加強自身誠信管理體系建設,切實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保證食品安全。
第七條 各類食品行業協會、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引導食品單位依法生產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鼓勵行業協會組織和督促食品單位參與社會誠信評價活動,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誠信評價。
第二章 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建設
第八條 經貿(酒鹽專賣)、農業(海洋與漁業、畜牧)、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按“一戶一檔”原則全面建立所監管食品單位的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在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建立的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基礎上,建立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平台,向社會公示披露食品單位誠信信息、提供信息查詢。
第九條 食品安全信用檔案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一)基本信息材料。包括單位名稱、地址、負責人、聯繫方式、聯繫人、開業登記時間,以及單位現有從業人數、專業技術人員情況、生產規模、年產值情況等。
(二)有關資質材料。包括營業執照、各類許可證、特種經營及定點資質檔案、場地環評審批意見、排污申報登記註冊證、各種質量認證、知名品牌和著名商標及獲得榮譽證書情況等。
(三)質量安全管理制度材料。包括建立原料源頭管理、農業投入品管理、產品生產技術規程和標準、生產批次管理、原輔材料和包裝材料的進貨驗收、商品進貨查驗(索證、驗證)和台賬登記、生產銷售過程質量控制、產品和商品檢驗、餐飲服務衛生管理、不合格品的處理、產品召回、投訴處理、客戶服務、集中交易市場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等。
(四)職能部門監管記錄。包括一定時期內相關職能部門現場巡查記錄、產品和商品監督抽查檢驗報告、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情況和食品單位停止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情況等。
(五)對食品單位食品安全狀況的食品行業協會評價、新聞媒體輿論等。
(六)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檔案部門(以下簡稱建檔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所監管食品單位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的採集和更新,相互通報實現信息共享;食品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全面、真實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一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採集遵循合法、客觀、公正、全面、及時原則,確保信息的合法性、科學性、真實性、完整性、連續性和及時性。
第十二條 建檔部門應當在採集信息後15個工作日內,將經過審核的信息歸集到食品單位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中。對新設立的食品單位,工商部門應及時在本部門的政務網站公布已領取營業執照的單位名單,供各相關職能部門查詢;相關職能部門應在食品單位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後開始採集相關信息。信息發生變化的,食品單位應當在發生變化後15個工作日內向建檔部門報送,建檔部門應當在得知變化後15個工作日內審核更新相關信息。
信息經審核歸集後作永久保存。需要對已記錄信息進行變更的,還應記錄信息變更的原因、依據等相關信息,並保留原有信息,以保持信息的連續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 食品安全信用分類管理
第十三條 本市各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據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的守法和誠信狀況,對食品單位分別實施一、二、三、四類監管。
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的守法和誠信狀況,主要是政府各有關部門依法對所監管的食品單位進行日常監督管理所產生的守法和誠信狀況的記錄,適當參考行業協會、社會信用服務中介機構的信用評價。
第十四條 食品單位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分為資質記錄、良好行為記錄、不良行為記錄和警示信息(否決項)。
資質記錄包括取得的專項行政許可和資質等級的登記、變更、註銷信息等。
良好行為記錄包括取得或通過非強制產品和商品認證、管理體系認證、各類專項或周期性監督檢查的信息等。
不良行為記錄包括受到各級政府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發生食品安全責任事故、未通過各類專項或者周期性監督檢查的信息等。
警示信息(否決項)包括法定資質失效、有嚴重質量違法違規行為且被吊銷行政許可或營業執照、因嚴重質量違法行為案件被移送司法機關、近期連續2次監督抽查質量安全指標不合格、近期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連續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信息等。
第十五條 在一定時期內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很小,具有維持高水平食品安全信用的產品和商品質量、保障能力,無不良行為記錄,並滿足下列條件的食品單位為食品安全信用一類單位:
(一)遵守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滿足法定資質、行政許可、強制性標準和強制性認證等方面要求。一定時期內無產品和商品質量監督抽查及檢查不合格、質量違法、質量違規、生產經營假冒偽劣產品和商品行為、質量虛假宣傳行為、違背質量承諾行為等方面的記錄。
(二)重視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將提高食品安全信用水平納入其經營管理制度和目標中,能夠通過有效管理實現食品安全信用水平的持續改進。
(三)按照先進的標準提供產品和商品(服務),質量穩定,信譽高,近期無因質量安全問題導致索賠和退貨,一定時期內無質量安全事故。
(四)重視食品安全信用保障能力建設,保障食品質量安全的人力、財力、設備設施等資源充分,技術先進且成熟度高,質量管理體系健全。能夠跟蹤、監測產品和商品的質量狀況,能夠及時解決顧客投訴,具有質量風險控制和應急能力。能夠提供產品和商品質量擔保。
第十六條 在一定時期內食品安全信用風險較小,具有維持食品安全信用水平的產品和商品質量、保障能力,近期無食品安全信用不良行為記錄,並滿足下列條件的食品單位為食品安全信用二類單位:
(一)遵守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滿足法定資質、行政許可、強制性標準和強制性認證等方面要求。近期無產品和商品質量監督抽查及檢查不合格、質量違法、質量違規、生產經營假冒偽劣產品和商品行為、質量虛假宣傳行為、違背質量承諾行為等方面的記錄。
(二)重視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工作,具有實現其食品安全信用承諾的能力。
(三)按照標準提供產品和商品(服務),質量穩定,近期無質量安全事故。
(四)保障質量安全的人力、財力、設備設施等資源充分,技術成熟,質量管理體系較健全。能夠及時處理顧客投訴,及時解決因質量問題導致的索賠和退貨,具有一定的質量風險應急能力。
第十七條 在一定時期內食品安全信用風險較大,產品和商品質量不穩定,保障能力較低,近期存在食品安全信用不良行為記錄,但未出現嚴重質量失信事件,也未因質量失信行為造成重大人身危害、經濟損失或社會不良影響的食品單位為食品安全信用三類單位。
食品單位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食品安全信用三類單位:
(一)實行行政許可管理的食品單位、強制性認證的產品,未滿足行政許可、強制性認證要求,但在規定的期限內通過整改能夠達到要求。
(二)近期存在產品和商品質量違法、違規記錄,但未造成重大人身危害或經濟損失。
(三)產品和商品質量低於食品單位明示或承諾的標準,近期存在產品和商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記錄。
(四)在產品和商品質量上存在虛假宣傳行為,但未造成重大人身危害或經濟損失。
(五)未能及時解決因食品單位責任而引起的質量投訴、索賠和退貨,發生過因質量問題而導致的一般事故。
第十八條 在一定時期內食品安全信用風險很大,違法生產經營,且造成重大人身危害、經濟損失或社會不良影響的食品單位為食品安全信用四類單位。
食品單位發生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食品安全信用四類單位:
(一)法定資質失效。實行行政許可管理的食品單位、強制性認證的產品,未滿足行政許可、強制性認證要求,且在規定的整改期限內仍未達到要求。
(二)有嚴重產品和商品質量違法、違規行為,且符合吊銷行政許可、營業執照或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規定。
(三)產品和商品無標準生產,近期屢次、大量生產經營假冒偽劣產品和商品,連續受到執法監督處罰或連續發生質量監督抽查或檢查不合格情況。
(四)近期屢次進行產品和商品質量的虛假宣傳,造成重大人身危害或經濟損失。
(五)近期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連續發生質量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身危害或經濟損失。
(六)涉及安全衛生等強制性標準規定的項目或者反映產品和商品性能等特徵的項目存在連續兩次產品和商品質量監督抽查不合格記錄。
第十九條 食品安全信用分類管理採取動態管理。食品單位信用記錄發生變化,其分類級別及時作出調整。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所監管食品單位的食品安全信用分類的確定和管理工作,根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不同環節建立食品單位食品安全信用檔案。
第四章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布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公布應當遵循依法、客觀、公正的原則,維護國家經濟安全,保守國家秘密,保護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二十一條 市經貿(酒鹽專賣)、農業(海洋與漁業、畜牧)、質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將食品安全信用分類情況在所監管的食品單位實行掛牌公示,同時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由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在廣州市食品安全信息網上公布。
第二十二條 區、縣級市以上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及各自職責分工,在各自政務網站上公布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中產生的所監管食品單位守法和誠信狀況記錄、評價信息等,供社會公眾隨時查閱。
食品安全信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包括:
(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行政許可的情況;
(二)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和商品的名錄;
(三)查處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的情況;
(四)專項檢查整治工作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信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
第二十三條 食品單位可查詢本單位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如認為所記錄信息不真實、不完整、已經過時、錯誤的,可以向相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書面提出更正申請。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對工作,並將核對結果通知申請單位,相關信息相應調整。
第五章 食品安全信用獎懲
第二十四條 對食品安全信用一類單位,各級政府及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要支持其建立良好信用的長效保護和激勵機制,鼓勵社會資源向其傾斜,在公共服務、社會宣傳等方面給予支持。
第二十五條 對食品安全信用二類單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中可酌情減少監督檢查頻次。
第二十六條 對食品安全信用三類單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法加強日常監督管理,作為重點對象進行檢查或抽查。政府及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授予三類單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主要責任人有關榮譽或者稱號;以往授予的,要予以撤銷。
第二十七條 對食品安全信用四類單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依法責令其停產整頓;對法定資質失效且在整改期限內仍未達到要求,或有嚴重質量違法、違規行為,且達到吊銷行政許可、營業執照的,要嚴格執行市場退出機制;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食品單位如發生重大食品安全質量事故、嚴重違法違紀行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區別不同情況給予信用警示、不良記錄公示、降低信用類別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 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食品安全信用管理職責的,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應向市政府報告,由市政府通報批評,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中“一定時期”表示的具體期間為3年,“近期”表示的具體期間為1年內;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也可依據食品單位所在行業的特點、產品和商品壽命周期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另行確定具體期限。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關法律依據變化或有效期屆滿,根據實施情況依法評估修訂。
《關於印發〈廣州市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穗府〔2007〕3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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