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關於加快芳村區東沙經濟區建設的若干規定

各區、縣人民政府,番禺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芳村區東沙經濟區是有地域界限的非行政區域的綜合經濟開發區。為加快該經濟區的開發建設,特制定下列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政府關於加快芳村區東沙經濟區建設的若干規定
  • 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3]33號
【發布日期】1993-01-01
【生效日期】1993-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政府關於加快芳村區東沙經濟區建設的若干規定
(穗府(1993)33號一九九三年)
一、芳村區東沙經濟區管理委員會(下稱管委會)是東沙經濟區的行政機關,負責實施對該經濟區的管理、協調、服務等工作。管委會直接向市民政府及市有關部門請示、報告,申請計畫指標,聯繫相關業務。
二、委託管委會審批經濟區內以下項目: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建設和生產經營條件不需要國家和市綜合平衡,總投資額在二千萬元以下的項目;
(二)符合國家規定的投資方向和環保要求,生產經營條件不需要國家和市綜合平衡,出口產品不涉及配額許可證,總投資額在三千萬美元以下的生產性獨資、合資、合作項目。
上述項目建議書、可行性報告和年度計畫開工報告,應分別抄送市、區計委和外經貿委備案。
三、委託管委會審批:
(一)經濟區內自用的非涉證物資進口。
(二)區內單位到境外辦企業的可行性報告,外商投資企業的涉外業務,但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經濟區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由市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審批許可權分批批給管委會掌握,委託管委會在批出的土地內安排各建設項目。
五、委託經管委會批准的區內投資項目,其土地使用,由管委會批准用地面積、用地紅線和簽訂土地使用契約,辦理土地使用費的繳納手續,發給土地使用證。
六、經濟區建設總體規劃,由管委會會同城市規劃部門組織編制,經芳村區人民政府同意,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管委會具體實施。規劃範圍內投資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委託管委會核發。
經濟區與外部聯繫的道路、交通、管線與基礎設施的專項規劃,統一報市規劃局審批後實施。實施規劃中出現的問題,與市規劃局協調。
七、委託管委會負責區內工程施工管理(包括招標、改標、核發施工許可證)和工程質量監督,並委託其負責區內房地產登記。
八、凡在經濟區內企業的註冊登記,屬於市管範圍的,其企業註冊登記初審權和日常監督管理委託經濟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收取的費用按有關規定辦理。經濟區內各類企業稅收減免審批權,由經濟區內稅務部門按市稅務局有關規定執行。
九、經濟區機構設定原則上由管委會自行決定,如涉及市有關主管部門的應徵求市主管部門的意見。經濟區需引進各類專業人才的,由用人單位先報經管委會同意後,由市人事局、勞動局優先審批。同時抄送區人事局、勞動局備案。
十、經濟區內的企、事業單位,原則上實行“誰開辦、誰投資、誰經營、誰收益”的辦法。管委會實行巨觀管理、指導並提供服務。
十一、經濟區內的土地開發和有償出讓的收入,除按規定上繳國家和專項建設外,其餘所得全部作經濟區管理和建設的專項資金,由管委會統籌管理和使用。其中:
(一)土地使用費收入:按切塊管理辦法,全部用於經濟區的市政基礎建設;
(二)土地有償使用收益除按規定上繳國家及扣除應繳捷運建設專項資金外,其餘從一九九三年起,五年內全部返還給經濟區,用於市政建設和土地開發。
十二、市的金融機構應積極組建經濟區的金融分支機構,並應逐步增加貸款額用於經濟區內的高新技術開發。對外向型產業企業,應優先提供外匯貸款。
十三、經濟區內企業經人民銀行批准可發行債券、股票,向社會公開籌集資金。
十四、經濟區需使用外省勞動力的,由管委會統一向市勞動局申報計畫後,自行審批。
十五、管委會行使的管理許可權如超過芳村區人民政府管理許可權範圍的,應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十六、經濟區內的優惠政策,原則上可參照我市對其它開發區的有關政策執行。
十七、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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