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開辦各類學校審批程式的暫行規定

廣州市開辦各類學校審批程式的暫行規定

為加強我市各類學校的管理,促進教育事業有計畫、按比例地協調發展,保證辦學質量,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以下稱國家教委)的有關規定,特對我市開辦各類學校的審批程式作如下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開辦各類學校審批程式的暫行規定
  • 發布時間:1986年9月12日
  • 生效日期:1986-09-12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開辦各類學校審批程式的暫行規定
(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二日廣州市人民政府)
為加強我市各類學校的管理,促進教育事業有計畫、按比例地協調發展,保證辦學質量,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以下稱國家教委)的有關規定,特對我市開辦各類學校的審批程式作如下規定:
一、普通高等院校
(一)凡開辦普通高等院校,應由主辦單位向廣州市教育委員會(以下稱市教委)提出申請,並提供有關人才需求、辦學效益、辦學條件等可行性報告;
(二)由市教委邀請計畫、人事、財政、基建等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建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並提出論證報告;
(三)經論證具備開辦條件的,由市教委加具意見報廣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稱市政府)審核同意後,報國家教委審批。
(四)普通高等院校如需調整或增設專業,應經主辦單位同意,由學校向市教委提出申請。專科類的專業,由市教委審批;本科類的專業,由市教委審核後,報國家教委審批。
二、成人高等院校
(一)凡開辦成人高等院校,應由主辦單位向廣州市成人教育局提出申請,並提供人才需求、辦學效益、辦學條件等可行性報告,經市成人教育局審查同意後,報市教委審核;
(二)由市教委邀請計畫、人事、財政、基建等有關部門和專家對建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論證,並提出論證報告;
(三)經論證具備開辦條件的,由市教委加具意見報市政府審核同意後,報國家教委審批。
(四)成人高等院校如需調整或增設專業,應經主辦單位同意,由學校提出申請,經市成人教育局審核後,專科類的專業,報市教委審批;本科類的專業,由市教委審核後,報國家教委審批。
三、中等專業學校和技工學校
(一)開辦中專學校(含中等師範、教師進修學校)和技工學校,由主辦單位按這些學校的現行管理體制(區、縣所屬單位舉辦的學校,須經當地教育部門和政府審查同意),對口向市成人教育局、市教育局或市勞動局申報;受理申報的局應會同市計畫、人事、財政、基建等有關部門進行審核後報市教委。技工學校由市教委審批;中專學校由市教委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並由市教委報國家教委備查。
(二)中專學校如需調整或增設專業,應經主辦單位同意,由學校提出申報,對口報市成人教育局或市教育局;受理申報的局在徵得市計委、市教委同意後進行審批。技工學校如需調整或增設專業,由市勞動局審批。
四、普通中、國小
普通中學的開辦、撤銷、合併,市屬的中學由市教育局報市教委審批;市區區屬的中學由區政府審核後,報市教育局審核;郊區和各縣屬的中學由郊、縣政府審批,報市教育局備案。國小的開辦、撤銷、合併,由各區、縣政府審批,報市教育局備案。中、國小校的定名、改名,一般由市教育局或各區、縣政府審定;但涉外或有紀念意義的,須報市教委審定。
市區的職工文化中學由市成人教育局審批。
凡社會同人或私人開辦的中、國小校或特殊教育學校,按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市、區、縣教育部門審批。
五、職業中學
職業中學的開辦、撤銷、合併,市屬的職業中學由市教育局報市教委審批;市區區屬或廠礦企業辦的職業中學,由區政府或廠礦企業的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教育局審批;郊區和縣辦的職業中學由郊、縣政府審批。普通中學開設的職業班和職業中學需調整專業的,均由學校申報,市屬學校由市教育局審批;區、縣屬和廠礦企業辦的學校,由區、縣教育局或學校的主管部門審批後,報市教育局備案。
六、開辦各類高等學校和中專、技工學校的審批,分籌建審批和正式開辦招生審批兩個階段,先後按上述程式辦理。具備開辦招生條件的,也可直接申報開辦招生。
凡未經批准正式開辦招生的各類學校,不得招生;擅自招收的學生,一律不承認其學歷。
七、經批准開辦的上述各類學校,如需合併或撤銷,應報請原批准單位批准。
八、市教委在每年第四季度辦理下一學年度開辦的各類高等院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的審批手續;逾期申報的,則延至翌年第四季度辦理。
九、本規定由市教委解釋。
十、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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