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行政機關公文類信息公開審核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行政機關公文類信息公開審核辦法
  • 地點:廣州市
  • 類型:審核辦法
  • 內容:行政機關公文類信息公開
第一條 為提高本市行政機關公文類信息公開工作的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下稱《條例》)、《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機關,是指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構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的公文,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文書,包括命令(令)、決定、公告、通告、通知、通報、議案、報告、請示、批覆、意見、函、會議紀要。
第三條 公文類信息公開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及時、高效的原則,在公文產生的過程中同步確定其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免予公開三種屬性。依照《條例》第九條規定屬於依法公開的公文類信息,應當在法定時間內通過適當途徑發布。
行政機關應當結合本機關辦公自動化建設,逐步實現發文辦理的電子化,提高公文類信息公開工作的效率。
第四條 市政府辦公廳是負責以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廳名義印發的公文公開屬性審核的機構,行政機關的辦公室是負責本機關公文公開屬性審核的機構,協調公文類信息公開的審核工作。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公文的草擬部門應當根據公文的內容,對照《條例》的要求,在發文呈批時註明其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免予公開三種屬性;屬於免予公開的,還應當註明免予公開的理由。
第六條 辦公廳(室)在審核公文時,應當以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 同時審核草擬部門確定的屬性是否準確,免予公開的理由是否充分。
辦公廳(室)認為草擬部門確定的屬性不符合《條例》的要求,可以商請草擬部門重新確定屬性;協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審核意見,由公文簽發人確定。
第七條 公文簽發人在簽發公文時,有權最終確定其公開屬性。
第八條 對聯合發文,各聯合發文機關應當協商確定公文公開屬性。公文簽發後,主辦機關應當將其屬性反饋給其他聯合發文機關。
第九條 公文印發後,負責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機構(下稱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按照其公開屬性,及時編入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屬於主動公開的,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直接將該信息通過本機關的政府網站或者其他形式全文發布。
對於公文內有部分內容需要保密,部分內容又需要行政相對人知曉的公文類信息,可採用簡本的形式將需要公眾知曉的內容予以發布。
第十條 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和保密工作部門應當配合辦公廳(室)做好公文類信息公開屬性的審核工作。
第十一條 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產生的業務流程、辦事指南、統計數據、執法文書以及其他非公文類信息公開的審核,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滿後根據實際情況予以評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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