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草根助學促進會

廣州市草根助學促進會

廣州市草根助學促進會,簡稱“草根助學會”,由熱心民間公益助學的企事業單位中高層人員、民間公益組織中層以上人員、資深公益人士和志願者、記者編輯、山區教育工作者以及具有社會影響力的人士、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基金會志願參加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2015年4月26日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草根助學促進會
  • 簡稱:草根助學會
  • 成立時間:2015年4月26日
  • 性質:非盈利性社會團體
發展歷史,主要職責,建設宗旨,成立意義,組織機構,業務範圍,理事成員,團體會員,特色項目,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廣州草根”誕生,打造民間助學品牌
廣州市草根助學促進會(簡稱“廣州草根”),於4月26日召開第一次會員大會,市青年文化宮主任助理吳俊、市社區服務中心書記主任溫凌飛,廣東國際鑽石商會、百佳超市的代表等嘉賓出席成立大會。會議審議通過了章程、會費標準和管理辦法,選舉產生了由廣州青年報社社長李兆洲先生任會長的第一屆理事會、才聚集團董事總裁熊金紅先生任監事長的第一屆監事會,標誌著草根助學會及其負責人歷經兩年探索實踐出的“草根助學”將擁有市一級和區一級的助學平台,以聚集更多公益慈善資源,打造民間公益助學品牌。
廣州草根成立後,將總結蘿崗區草根助學濟困聯合會在建設發展中的實踐經驗,凝聚愛心人士,集中優勢資源做好“社會融入、鄉土文化教育、公益圓夢空間、志願服務隊伍培育”等公益項目,積極探索公益與商業、民間公益與政府社會服務有效結合的方式,務求民間公益助學的最佳效果與最大影響力,並結合春秋開學、寒署假期、傳統佳節,策劃組織開展具有社會效應的助學濟困活動。
據介紹,廣州草根致力於打造專業化、規範化、精細化的民間社會組織和民間公益助學組織孵化器,為單位、團體和個人提供公益助學服務,擇機興辦社會企業。
廣州市草根助學促進會
廣州草根是由熱心民間公益助學的企事業單位中高層管理者、資深公益達人和志願者、記者編輯、山區教育工作者以及具有社會影響力的人士、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基金會志願參加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現有創始會員39人,主要為中小企業主、公益達人、在職白領、山區教育工作者。廣州草根堅持廉潔辦會、依法辦會、陽光辦會,大力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者精神,凝聚社會廣泛愛心,傳播社會正能量,資助貧困學校、幼稚園改善教學設施,改善貧困兒童、流動兒童、留守兒童的困境,幫助城鄉青少年健康成長。
成立大會上,廣州草根還回響廣州志願者領袖俱樂部(V領匯)發起的“捐100分,腎援松哥續夢公益”活動倡議,現場為身患尿毒症的廣州公益達人姜立松先生籌集腎移植費用2300多元。
據了解,籌備期間,廣州草根為廣州開發區一世界500強企業量身定製了“圓夢助學金”項目,協助廣州國際婦女會開展大病資助項目,並在成立大會當天向身患腦橋及腦橋外髓鞘溶解症、2013年以來一直處於昏迷狀態的80後女患者送去資助金3000元。同時廣州草根還將在六一前夕,組織開展“慶六一暨為外來工子弟國小建設圓夢小屋”項目。

主要職責

專業化、規範化、精細化的民間社會組織和民間公益助學組織孵化器,為單位、團體和個人提供公益助學服務,承接青少年社會服務項目。

建設宗旨

發展公益助學事業,資助貧困學校、幼稚園改善教學設施,改善貧困兒童、流動兒童、留守兒童的困境,幫助城鄉青少年健康成長。

成立意義

1.本會組織治理結構合理,組織機構健全,形成了黨組織政治領導、理事會決策、秘書處執行、監事會監督等四位一體的組織架構。
2.本會聚集企業高管、公益達人、財務審計、紀檢監察、項目策劃、品牌推廣、律師、教師等職業背景的人士,能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公益項目。
3.本會的理事會、監事會成員長期從事公益慈善和志願服務,或在多個公益社團兼任中高層職位,或系統地接受公益專業技能培訓,或為企事業單位和知名企業提供公益服務,熟悉公益慈善和志願服務領域規範。
4.本會工作團隊成員具有良好的個人品碑形象和社會影響力,曾獲得省市區多項公益慈善和志願服務榮譽,曾被南方都市報等主流媒體專版報導。
5.本會的理事會成員曾發起設立蘿崗草根助學濟困聯合會並擔任該會負責人,將該會打造成靚麗的公益名片,積累了會務與公益活動的豐富經驗。
6.本會擁有一批公益助學合作夥伴,同時和一些貧困山區中國小、城市異地務工人員子弟國小建立了直接聯繫,能在最短的時間內提供受助對象和公益助學活動對接單位。

組織機構

廣州市草根助學促進會

業務範圍

1、舉辦青少年健康成長的公益活動;
2、參與、興辦助學濟困公益性項目;
3、承接公益信託、公益創投項目;
4、承接政府購買社會服務;
5、承接民間公益助學定製項目;
6、興辦公益慈善商業和社會企業。

理事成員

第一屆理事會
會 長:李兆洲 (廣州青年報社社長助理 廣州青年設計師協會常務副會長)
副會長:黎小東 (廣州凱得控股有限公司紀檢監察審計室高級主管,蘿崗區草根助學濟困聯合會法定代表人、書記、會長,開蘿圓夢志願服務隊成才夢分隊隊長,蘿崗區義工協會常務理事,蘿崗區青年社會組織聯合會副會長、廣州志願者領袖俱樂部第一屆、第二屆副主席)
副會長:鄭 晶(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律師,蘿崗區草根助學濟困聯合會法律顧問)
第一次會員大會與會人員合影第一次會員大會與會人員合影
秘書長:胡暨江(廣東豐源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經理 蘿崗區草根助學濟困聯合會秘書長)
理 事:楊國斌(公益人,廣州市尊車匯汽車美容中心總經理)
理 事:陶海波(廣州金域醫學檢驗中心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團委書記,金域檢驗志願者隊長,廣州市海珠區琶洲街團工委副書記、廣州市海珠區青年志願者協會外聯部副部長,廣州市志願者領袖俱樂部(V領匯)副主席)
理 事:姜立松(先濤文化傳媒攝影師,廣州市越秀區拍好廣州影像中心攝影師,費午餐基金廣州志願團隊成員,廣州志願者學院V領匯宣傳部副部長)
理 事:周巨波(廣州市三澤機電設備有限公司總經理)
理 事:劉秀美(個體經營者)
第一屆監事會
監事長:熊金紅(聚文化集團董事總裁、黨支部書記,中國輕工商會箱包分會理事、中國皮革協會常務理事、廣東省皮具行業協會副會長、廣州市皮具行業商會理事、花都區人力資源協會副會長、花都區文促會常務副會長、花都區電商協會常務副會長、金谷慈善公益協會監事長)
監 事:高銘涓(廣州恆星冷凍機械製造有限公司財務總監,蘿崗區草根助學濟困聯合會監事長)
監 事:張映芳(廣東省長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設計開發分公司會計主管)
秘書處.
(一)行政事務部
部 長:余茂
副部長:陳茂勇 吳頻頻
(二)品牌推广部
部 長:余娟
副部長:黃夏茵 蔣美玲
(三)志願者工作部
部 長:江文健
副部長:何鳳賢 吳華威
(四)公益事業部
副部長:梁慧芬劉勇彬
(五)公益外聯部
部長:胡暨江
主管:葉婷

團體會員

會員編號 姓 名
GZCG-001 李兆洲
GZCG-002 楊國斌
GZCG-003 胡暨江
GZCG-004 高銘涓
GZCG-005 鄭晶
GZCG-006 黎小東
GZCG-007 周巨波
GZCG-008 周本忠
GZCG-009 朱劍鋒
GZCG-010 吉洛古杜
GZCG-011 江文健
GZCG-012 熊金紅
GZCG-013 歐陽娟
GZCG-014 梁慧芬
GZCG-015 姜立松
GZCG-016 陳星豪
GZCG-017 黃土勝
GZCG-018 舒金貴
GZCG-019 余茂
GZCG-020 黃夏茵
GZCG-021 吳頻頻
GZCG-022 陳春瀅
GZCG-023 張映芳
GZCG-024 劉勇彬
GZCG-025 何鳳賢
GZCG-026 祝雲
GZCG-027 程志文
GZCG-028 蔡永周
GZCG-029 吳華威
GZCG-030 陳茂勇
GZCG-031 劉秀美
GZCG-032 胡宇程
GZCG-033 朱娟
GZCG-034 張羿
GZCG-035 陶海波
GZCG-036 葉婷
GZCG-037 李小雲
GZCG-038 張秀榮

特色項目

1、圓夢公益項目:根據愛心單位和人士的需要,定製公益助學濟困項目。
2、鄉土文化項目:組織城市青少年到貧困鄉村,與貧困鄉村兒童互動交流,體驗鄉村生活,通過助學遊學相結合的方式,增進城市青少年對鄉村生活的了解,培育健全的人格。
3、社會融入項目:以夏令營、冬令營等形式,實施異地務工人員子女關愛活動,組織異地務學工人員子女通過團隊拓展、趣味課堂、參觀學習,引導其融入父母務工創業所在地區的生活。
4、夥伴培育項目:通過會務與公益經驗傳授,團隊能力建設,協助募集資源,指導開展公益活動等方式,提升公益夥伴營運能力和社會影響力。
5、圓夢農場項目:通過建設圓夢農場,生產銷售無公害農副產品,或組織城市青少年到農場體驗農耕生活,搭建公益與商業結合的平台,為公益組織持續發展和改善受助對象增加經濟來源,同時為城市青少年就近體驗快樂農事提供載體。
參與方式
1、關注、轉發本會活動咨訊
2、為本會連結求助、資助信息
3、捐出時間,提供志願服務
4、捐贈款物,提供物質援助。
5、提供宣傳推廣支持。
6、參與監督本會活動。

組織章程

廣州市草根助學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廣州市草根助學促進會。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由廣州地區熱心於公益助學的單位、個人自願組成的全市性的、非營利性的公益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展公益助學事業,資助貧困學校、幼稚園改善教學設施,改善貧困兒童、流動兒童、留守兒童的困境。
第四條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為廣州市民政局,並自覺接受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地域設在廣州地區。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反映會員訴求,維護會員權益;
(二)搭建交流平台,加強信息溝通;
(三)開展業務培訓,提供良好服務;
(四)按規定承接政府職能轉移、委託以及購買服務等事項:
(五)資助貧困學校和貧困學生;
(六)參與及舉辦助學濟困公益性等項目。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本會設定會員名冊,由本會秘書處保管。會員名冊是會員資格的證明。會員享有查閱會員名冊的權利。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須向本會理事會提交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討論通過,並登記於本會會員名冊。
本會成立登記前,申請入會的組織(或個人)須向本會籌備組提交入會申請,由籌備組確認會員資格,並登記於本會會員名冊。
無正當理由,本會籌備組、理事會不得拒絕申請人入會。
第九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反映合理訴求。
(七)獲得本會活動資訊。
第十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決定。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宣傳本會及活動資訊。
(七)維護本會形象和聲譽。
第十一條本會嚴格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件》和《民政部、財政部關於進一步明確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的通知》等有關規定,認真履行會費標準制定程式,以自願為原則,由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並載入章程。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為:
(一)個人會員每年繳納會費200元;
(二)單位會員每年繳納會費2000元;
本會制訂或修改會費標準由會員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
第十二條會員自願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由本會秘書處將其從會員名冊中刪除,並報告理事會。
第十三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會有權取消其會員資格,由本會秘書處將其從會員名冊中刪除,並書面通知會員:
(一)不按規定交納會費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本會會員大會的;
(三)正在被執行刑罰、刑事強制措施、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
(四)不遵守本會章程的。
會員擔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的,取消其會員資格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若會員人數超過300人以上時,可以設立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由會員推舉產生,會員代表為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等負責人和理事、監事。
(三)審議本會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對取消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的會員資格的提議;
(五)對本會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範圍變更、本會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每屆3年。屆滿前應當進行換屆。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八條本會設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工作方案、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本會增加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並領導上述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對會員的處分和除名;提議取消對兼任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的會員資格;
(八)決定本會分支(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的,可以召開理事會。
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不能召集或主持理事會會議的,可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或主持;不能委託的,可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商議確定1名參會代表臨時召集或主持會議。
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監事會,共設3名監事,其中1名監事長。
理事會成員及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本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負責人和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本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五)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本會召開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本會秘書處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通知應到會人員。應到會人員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應到會人員代為出席,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會議紀要應當註明應到會人數、實際到會人數,逐一列明會議議題、表決程式和方式等事項,並附會議簽到表。
理事會、監事會會議紀要須由參加會議的理事、監事簽名;對會議決議投不贊成、棄權票或持異議的,可以不簽名或簽署本人意見。
會員有權查閱上述會議紀要。
第二十六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會長一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對外簽署契約及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會成員的每屆任期與會員大會屆期一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監事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一條本會選舉或者罷免理事會、監事會成員須由會員大會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參會會員對正式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者另選他人、也可以投棄權票。
第三十二條本會換屆選舉工作,由上一屆理事會負責組織籌備,具體由換屆選舉籌備工作組實施。下一屆理事會、監事會候選人,由上一屆理事會廣泛徵求各會員意見,在充分醞釀協商基礎上,由上一屆理事會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產生。若上一屆理事會未能按規定產生下一屆理事會、監事會候選人,由上一屆理事會以無記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選候選人。
本會換屆選舉通過召開會員大會進行,不得採用通訊方式召開換屆選舉會議。
第三十三條本會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理事會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討論研究,提出新的會長候選人,並提交會員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召開會員大會有困難的,可以通過書信、電郵等方式徵求會員意見進行表決。
按照前款產生的新會長任期為上任會長未盡任期。
第三十四條本會屆中變更和增補理事會成員(除會長外),由理事會決定,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大會追認。
本會屆中變更和增補監事會成員,由監事會決定,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大會追認。
按照前兩款產生的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在會員大會上追認表決未通過的,其資格終止。
第三十五條本會換屆選舉以及有選舉事項的其他會議,會前監事會必須對會員資格進行審核,確認選舉的合法有效性。
第三十六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並依法訂立勞動契約,其薪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本會符合建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組織的,按照有關規定組建。本會支持上述組織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活動。
第五章資產及內部管理
第三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四十條本會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正常活動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得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本會財產及其孳息、盈餘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本會財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除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不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本會會員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本會財產的,應當退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本會至少配備1名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本會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註銷登記,必須先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審計結果向全體會員公告,並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
本會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本會聘用、解聘承辦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理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第四十六條本會授權理事會制定財務管理、印章管理、檔案管理等內部制度,對本會財務管理職責、經費審批許可權、印章使用管理、檔案管理等事項進行規定,並向會員公開。
第四十七條本會舉辦研討會、論壇以及開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區)活動,接受境外捐贈或贊助等重大活動,或發生突發事件、事故等影響社會穩定事項,應當按規定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或報告。
第四十八條本會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應當符合社會組織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不得超出其活動地域和業務領域;不面向非本會會員;不與境外組織合作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
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或獎項的名稱前應當冠以社會組織名稱,不得冠以“廣州”、“全市”以及“中國”、“全國”、“國際”、“世界”或其他類似字樣。
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必須堅持非營利性原則,不得向評選對象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在評選前後收取各種相關費用或者通過其他方式變相收費,不得以任何形式與營利性機構合作舉辦或者委託營利性機構舉辦。
登記管理機關或政府有關部門對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有關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未按規定履行報批手續的,不得舉辦評比表彰活動。
第四十九條本會按照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按時上報年度報告,並積極申報社會組織等級評估。
第六章解散、終止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解散,並由理事會提出解散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無法繼續開展工作的;
(五)無法實現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六)章程規定本會存續時間到期的。
第五十一條本會解散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有正當理由,確實不能召開會員大會的,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在廣州地區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向社會發布解散公告。
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或向社會發布解散公告後15個工作日內,須書面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五十二條本會依照本章程第五十三條解散後,須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會解散後,除開展清算工作外,不得再以本會名義開展其他活動。清算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須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三條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經2015年4月26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廣州市草根助學促進會費標準和管理辦法
為規範本會會費收取、使用和管理,保證本會工作正常開展,根據民政部、財政部民發[2003]95號(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結合本會實際情況,特制訂本會會員繳納會費標準和管理辦法。
一、會費收取標準
(一)個人會員,會費標準為200元/年。
(三)團體會員,會費標準為2000元/年。
二、會費繳納時間與方式
會員按年度繳納會費,每年一次。其中老會員每年4月31日前一次繳清;新會員,被批准入會後一個月內繳納當年會費;當年7月1日以後批准入會的,按年度會費繳納標準的50%繳納。
三、會費使用範圍
(一)必要的辦公支出;
(二)舉辦本會大型會議、行業調研、各類培訓、經驗推廣、信息溝通等活動的開支;
(三)編印刊物、發放宣傳資料;
(四)印製會員標識物件和紀念品;
(五)慰問生病住院會員;
(六)會員生日聯誼活動;
(七)表彰優秀會員;
(八)其他應支出的費用。
四、會費管理
(一)會費由秘書處負責收取及管理,並開具《社會團體會費統一收據》。
(二)本會日常經費開支由秘書長審批,重大活動或主要項目開支由會長審定。
(三)本會財務賬目由專職會計負責,嚴格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理事會和會員的質詢和監督。
(四)財務收支情況由秘書處定期通報會員、向會員大會報告,每年提交監事會審計。
(五)對於突遇變故、造成經濟困難的,或山區教育工作者,經本人申請、常務理事會研究同意,免交會費。
(六)對於無故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表決後取消會員資格。
五、會員繳納會費公開原則
按金額排序,相同金額,按時間排序,同一時間按姓名筆畫排序。
六、本辦法由理事會負責解釋。
七、本辦法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實施。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