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程式

《廣州市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程式》是1992年8月4日發布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92]75號
【發布日期】1992-08-04
【生效日期】1992-08-04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程式
(穗府(1992)75號一九九二年八月四日)
一、本程式根據國家體改委頒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體改生〔1992〕31號)制定。
二、本程式適用於在廣州市以發起方式或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發起人訂立發起人協定後,可委託其中一個在廣州市註冊的發起人辦理設立公司的手續。
公司發起人是指訂立發起人協定,提出設立公司申請,擬定公司章程,認購公司股份,並對公司設立承擔責任的法人。
三、發起人提交設立股份公司的申請報告,經其主管部門審查並簽具意見後,一式十二份報廣州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下稱市體改委),經市股份制試點聯審小組(下稱聯審小組)審查批准後,即可成立籌備機構進行籌備。
國營企業憑市體改委發出的聯審小組批准檔案向市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申請辦理資產評估立項;非國營企業憑此批准檔案向其產權單位申請辦理資產評估立項。
四、公司籌備機構向體改委提交設立公司的協定書、申請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公司章程、資產評估報告、驗資報告、招股說明書和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等檔案一式十二份。由聯審小組審查同意後呈市政府分管股份制工作領導同志審核批准,由市體改委行文批覆。按規定需由國家體改委和中國人民銀行審批的股份制試點,由市有關部門上報審批。
五、在市體改委批覆後,公司籌建機構應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籌建登記手續。籌建登記後在銀行開設臨時賬號進行認股或募股。以現有企業作為發起人改組為公司的,可免辦籌建登記手續,並由原企業法人代行籌建事宜。
六、公司籌建機構憑市體改委批准設立公司的批文,向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申請辦理認股或募股的有關手續。
七、公司股份繳足後,籌建機構須於四十日內召開創立會議。創立會議聽取、審查發起人關於設立公司的報告;通過發起人擬定的公司章程;選舉公司的董事;選舉公司的監事。
八、創立會議後三十日內,董事會應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辦理企業法人登記,並報送有關檔案。經核准同意登記、領取《法人營業執照》,公告公司成立。
九、公司完成註冊登記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攜帶有關檔案到市財政、稅務部門辦理財務和稅務登記。
十、本程式由市體改委負責解釋。在設立過程中遇到問題,由市體改委協調。
附屬檔案:
按《程式》設立公司需提交的有關檔案的必備條款
一、設立公司的申請書,應概要說明:
(一)發起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
(二)公司的名稱、目的及宗旨;
(三)公司的資金投向、經營範圍;
(四)公司設立方式,總投資、股本總額、發起人認購比例、股份募集範圍及募集途徑;
(五)公司的股份總數、各類別股份總數,每股面值及股權結構;
(六)發起人基本情況、資信證明(原有企業改組為公司的,應說明改組理由);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八)提出申請的時間,發起人的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加蓋發起人單位公章。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司的名稱、住所;
(二)發起人的生產經營情況、資信狀況和投資能力(原有企業改組為公司的,還應包括近三年生產經營、資產與負債、利潤等情況);
(三)公司總投資、股本總額,股份溢價發行測算、所需借貸資金、淨資產占總資產比例;
(四)資金投向、規模、建設周期與費用估算;
(五)公司產品或經營範圍、發展方向及市場需求狀況;
(六)經濟效益預測;
(七)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三、公司章程必須寫明:
(一)公司名稱、住所;
(二)公司的宗旨、經營範圍;
(三)公司的設立方式及其股份發行範圍;
(四)公司的註冊資本、股份總數、各類別股份總數及其權益、每股金額;
(五)股份轉讓辦法;
(六)股東的權利、義務;
(七)股東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
(八)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或經理)及其職權;
(九)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十)經營管理機構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十一)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
(十二)公司利潤分配辦法;
(十三)公司財務、會計、審計制度的原則;
(十四)勞動管理、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規定;
(十五)章程修改的程式;
(十六)公司的終止與清算辦法及程式;
(十七)通知和公告辦法。
在不違反《股份有限公司規範意見》的規定下,公司章程可對上列條款以外的其他事項作出規定。
四、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由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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