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福建福州商會

廣州市福建福州商會是於2010年12月正式成立的,地址為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臨江大道5號保利中心703。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福建福州商會
  • 時間:2010年12月
  •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臨江大道
  • 性質:民間團體
商會概述,商會規章制度,

商會概述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閩、粵兩省經濟迅速發展,福州市和廣州市作為友好城市, 經濟合作和交流不斷加強,來穗工作、創業和學習的福州籍人士不斷增加,搭建同鄉溝通交流平台、互通資訊尋找共同商機,成為廣大在穗福州籍企業家的共同意願和強烈期盼,在福州市委統戰部、市工商聯的直接關心下,在穗社會各界福州籍人士大力推動及廣州市政府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下,經過緊鑼密鼓的籌備, “廣州市福建福州商會”(以下簡稱商會)已獲廣州市民政局準予籌備成立批文(穗民間【2010】62號),商會於2010年12月正式成立。
廣州市福建福州商會

商會籌建得到了廣大福州籍企業家的積極回響和熱情參與,已有超過400家涵蓋地產、建築、建材、服裝、電子、箱包、鐘錶、食品、貿易、物流等多個行業的在穗福州籍企業加入商會,未來商會將進一步吸收、發展在穗榕籍企業家,擴大商會規模,增強商會實力。
商會位於全國三大CBD之一的廣州珠江新城保利中心,緊鄰珠江,俯瞰羊城,風景秀美,我們誠摯地邀請您加入廣州市福建福州商會,共享溝通平台,贏得發展商機,為福州與廣州兩地的經濟建設發展貢獻一份力量!
商會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臨江大道5號保利中心703

商會規章制度

廣州市福建福州商會規章制度
前言
為加強廣州市福建福州商會(以下簡稱商會)的組織建設,提高商會的工作效率和質量,使商會更好地為廣大會員服務,促進商會和會員企業健康發展,根據《廣州市福建福州商會章程》的要求,特制定如下規章制度。
一.會長輪值制度
為使商會有序地開展工作,商會實行由會長牽頭,常務副會長參與的會長輪流值班制度,負責商會每月會務工作,職責如下:

1、值班負責人在值班期間負責代表商會接待來訪會員和賓客,代會長出席有關部門召開的會議等;
2、值班負責人在值班期間遇到與商會有關的重大事項,不應隨便處理,應及時上報會長或會長辦公會議;
3、值班負責人在值班期間,未經會長(或會長辦公室會議同意),不得在商會會所為本公司的業務召開會議和接待客戶;
4、值班負責人在值班期間,應認真履行職責,若工作需要,須到商會會所處理有關事務;
5、值班負責人在值班期間,應認真做好值班記錄。(其中包括本月發生或參與的重大事情,本人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等);
6、為公平起見會長輪值制度原則上不換班,如需個人原因當月不能輪值的,請提前半個月知會會長,並通知辦公室辦理相關的手續,以便安排他人代替,否則視為失職。
7、值班負責人應按照值班表,認真做好交接班工作。
二.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
(一)會議制度
商會每年召開的主要會議如下:
1. 會員代表大會
每年至少召開一次(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召集;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到會會員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應將大會決議形成會議紀要,由全體監事簽字確認後,向全體會員公告。
2. 理事會議
由會長或會長委託的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到會)的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將會議決議形成會議紀要,由全體監事簽字確認後,向全體理事公告。
3. 常務理事會議
由會長或會長委託的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到會)的常務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議應將會議決議形成會議紀要,由全體監事簽字確認後,向全體常務理事公告。
4. 監事會議
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由監事長或監事長委託的常務副監事長召集和主持;監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三分之二以上(到會)的監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議紀要應向全體會員公告。
5. 會長辦公會議
每季度召開一次,由會長或會長委託的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參加會長辦公會議的人員是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監事長列席,若工作需要,名譽會長也可以列席會議;會長辦公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到會)的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辦公會議應將會議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常務理事公告。
6. 商會常務會議
每季度召開一次,由會長或會長委託的常務副會長召集和主持;參加商會常務會議人員是會長、常務副會長和秘書長,監事長列席,若工作需要,名譽會長、副會長也可以列席會議;商會常務會議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半數以上(到會)成員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商會常務會議應將會議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常務理事公告。
(二)議事規則
1、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商會常務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監事會議,對研究決定的問題要做到會前充分準備,反覆醞釀,會中認真討論,慎重決策,會後不折不扣貫徹落實。
2、商會每年召開的主要會議,應本著民主集中制,少數服從多數,以及簡明高效、充分協商、團結和睦的原則,研究決定有關事項。
3、召開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商會常務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監事會議,應提前一周,將會議的時間、地點、主要議題通知參加會議人員。
4、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商會常務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監事會議的議題,一般由商會辦公室(或秘書處)根據有關領導的意見擬定,也可事先由辦公室(或秘書處)匯總參會者的意見,提交有關領導審定後擬定。
5、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商會常務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監事會議議題的表決,可採用舉手表決和無記名投票表決兩種方式。
6、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商會常務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的決議和實施的全過程,應受監事會的監督和查詢。
(三)注意事項:
1、與會者應守時守紀,不遲到,不早退,不無故缺席,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席會議,秘書長以上人員須向會長請假,其他人員須向秘書長請假。
2、會議遲到十分鐘者,罰款500元;超過30分鐘視為缺席,無故缺席者罰款5000元。
3、理事以上人員無故或沒有得到批准,不參加會議年累計兩次以上,商會領導有權予以批評。
4、每次會議由辦公室主任做好會議記錄,由辦公室主任整理成會議紀要,經會長或會長委託的常務副會長審閱後分發給與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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