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樓巴管理暫行辦法

《廣州市樓巴管理暫行辦法》是於2007年7月15日實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樓巴管理暫行辦法
  • 施行時間:2007年7月15日
  • 有效期:五年
  • 發布者:廣州市交通委員會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運行管理,第三章 服務規範,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樓巴安全運行,規範樓巴服務行為。保護乘客的人身、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交通部《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道路運輸車輛維護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樓巴,是指起訖點至少有一端在住宅小區裡面、為進出住宅小區人員提供有償或無償服務的中型以上的客車。
樓巴分為營業性樓巴和非營業性樓巴。與乘客直接或間接發生費用結算(包括運費單獨結算或其它的取酬方式)的樓巴為營業性樓巴,與乘客沒有發生直接或間接費用結算、由樓巴運行方為樓盤業主提供的、無償的、福利性的樓巴為非營業性樓巴。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樓巴的運行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現有樓巴的運行方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新開行樓巴的運行方應當依照本辦法辦理相關行政許可或者備案手續。
第五條 樓巴運營應當遵循遵紀守法、誠實信用、公平競爭、優質服務的原則。
樓巴運行方應使用符合國家有關車輛類型、性能、技術等級和污染物排放等標準的車輛,並應依法使用清潔能源和安裝公共安全視頻監控系統,保證車輛安全、環保運行。
住宅小區應依法提供公共客運配套設施,以便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安排公共客運線路服務小區,方便住戶出行。
第六條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領導本市樓巴的管理工作,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蘿崗區、從化市、增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領導本行政轄區樓巴管理工作。
市、區(縣級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行政轄區內樓巴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其中包括督促落實安全責任制、檢查車輛技術安全、查處違章經營行為、協調處理突發事件。
公安、建設、國土房管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樓巴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運行管理

第七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營業性樓巴經營的,應當取得客運經營許可。
第八條 申請從事營業性樓巴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
1.具有合法經營主體資格的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
2.有相應的辦公、經營場地和管理人員;
3.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駕駛人員和車輛安全生產管理的制度。
(二)車輛
1.運行方自有的用於營業性樓巴經營的客車5台以上,客座95個以上;
2.車輛類型等級達到行業標準《營業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規定的中型普通級及以上;
3.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
4.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5.車輛技術等級應當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二級以上技術等級;
6.車輛污染物排放符合國家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
(三)駕駛員
1.應持有有效的駕駛證;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4.經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並按要求參加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組織的在崗教育培訓及通過年度考核;
5.外地駕駛員應持有本市公安部門核發有效的暫住證明。
第九條 申請經營營業性樓巴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經營範圍在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蘿崗區、從化市、增城市行政區域內的,向所在地的區(縣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經營範圍跨本市兩個區(縣級市)行政區域的,由樓盤所在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加具意見後,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十條 申請經營營業性樓巴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申請表》;
(二)企業章程文本;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託書;
(三)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文本;
(四)投入車輛的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二級及以上)、客車等級評定證明及其複印件(普通級及以上);
(五)已聘用或者擬聘用駕駛員的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及其複印件。
第十一條 市、區(縣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營業性樓巴經營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或不予許可的決定。
對予以許可的,應當出具《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並在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標註的經營範圍為縣內或縣際包車客運(營業性樓巴)。
第十二條 申請人憑《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到工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區(縣級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憑市、區(縣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向轄區內樓巴配發《道路運輸證》,標註的經營範圍為縣內或縣際包車客運(營業性樓巴)。
第十三條 營業性和非營業性樓巴的運行方,應當將樓巴所服務的樓盤名稱、樓巴運行路線、樓巴運行安全管理制度、車輛所有人、車輛數、車牌號、樓巴管理人員和駕駛員、車輛技術等級、聯繫人、聯繫電話等資料,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或屬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樓盤所在地在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蘿崗區、從化市、增城市行政區域內的,向當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備;樓盤所在地在其它區域的,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相關報備情況告知公安、建設、國土房管等相關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營業性樓巴和非營業性樓巴運行方應加強對車輛維修的組織管理,切實做好車輛日常的例行安全檢查,依據國家標準《汽車維護、檢測、診斷技術規範》(GB/T18344)規定的作業項目和程式對樓巴進行定期維護,確保車輛的技術狀況良好。
營業性樓巴和非營業性樓巴運行方應當每年將樓巴送本市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檢測,技術等級達不到二級或以上的不得作為樓巴運行工具;樓巴應每季度進行一次二級維護。

第三章 服務規範

第十五條 樓巴的運行路線應當符合公共運輸換乘接駁原則,實行以點到點的方式運營,不得占道設立停靠點。
第十六條 樓巴應當按照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核定載客人數載客,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不得超載超速行駛。
第十七條 營業性樓巴運行方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包車客運的規範要求進行經營,保障乘客利益。
第十八條 營業性樓巴運行方應當隨車攜帶《道路運輸證》及包車契約,並將《道路運輸證》首頁按A4紙規格放大並過塑,作為營業性樓巴的標識,放置於車頭不影響安全駕駛的位置。
第十九條 營業性樓巴和非營業性樓巴運行方應當建立安全、運營、服務和車輛技術等管理制度,建立樓巴的車輛技術檔案和管理檔案,並妥善保管。對相關內容的記載應當及時、完整和準確,不得隨意更改。
樓巴的車輛技術檔案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車輛基本情況、主要部件更換情況、修理和二級維護記錄(含出廠合格證)、技術等級評定記錄、類型及等級評定記錄、車輛變更記錄、行駛里程記錄、交通事故記錄等。
第二十條 營業性樓巴乘客應當由住宅小區開發商、物業公司、業委會或其它機構作為包車租用人來組織,並與樓巴運行方簽訂包車契約。
第二十一條 營業性樓巴運行方不得招攬包車契約外的乘客乘車。
第二十二條 營業性樓巴收費由樓巴租用人與樓巴運行方結算,按行駛里程或者包用時間計費並統一支付費用。
第二十三條 營業性樓巴未取得客運經營許可的,不得作為有償運輸工具,由租用人另行租用具有客運經營許可的車輛代替。
第二十四條 非營業性樓巴運行方應在樓巴車身顯眼且不影響安全駕駛的位置張貼免費字樣的標識,將車輛綜合性能檢測結果複印張貼與車廂內,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營業性樓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區(縣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出營運:
(一)年度內發生負同責以上重特大交通事故1次及以上;
(二)年度內發生營運違章或者服務質量有效投訴3次及以上;
(三)不符合營業性樓巴經營資格條件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營業性樓巴違反本辦法的,由市、區(縣級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非營業性樓巴違反本辦法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未改正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有關情況通報市建設部門或者市國土房管部門,由市建設部門、市國土房管部門分別協助督促非營業性樓巴的相關樓盤開發商、物業公司糾正。
第二十八條 營業性樓巴和非營業性樓巴違反有關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樓巴的排氣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由環保等部門依照《廣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5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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