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業主決策電子投票規則

《廣州市業主決策電子投票規則》,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發布的規則。

基本介紹

全文,政策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報告關於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精神,提高社會治理智慧型化水平,通過網路化信息化方式提升業主行使表決權的便利程度,更好地維護業主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業主、業主大會採用業主決策電子投票系統進行投票表決的活動及相應監督管理。
  本規則所稱業主決策電子投票(以下簡稱“電子投票”),是指以業主、業主大會採用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業主決策電子投票系統(以下簡稱“投票系統”),對物業管理活動中依法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進行投票表決的活動。
  按照本規則規定已建立物業服務區域電子投票資料庫的,業主、業主大會應當優先採用投票系統進行表決。
  使用投票系統免費,但網際網路、通訊等運營商依法收取的服務費除外。
  第三條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本規則,負責投票系統的建設、維護和管理,負責全市電子投票的監督管理工作。
  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電子投票的監督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指導、協助、監督本轄區電子投票活動,調解處理電子投票中的糾紛。居民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做好與電子投票有關的工作。
  市、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要加強電子投票的宣傳培訓,推廣使用電子投票。
  第四條 屬地公安部門負責協助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核實專有部分標準地址(房號)。
  通訊運營商負責協助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實業主用於電子投票的手機號碼。
  第五條 本規則所稱投票組織者,是指對依法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組織業主投票表決的機構或者單位,包括: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人等。
  投票組織者的主體資格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其他行政單位因工作需要使用投票系統的,應當經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第六條 本規則規定應當向全體業主公開的事項,投票組織者可以通過書面通知、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開,或者按照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的其他方式公開,徵集業主意見,接受業主監督。
  公開事項內容較多的,投票組織者可以通過公眾號等網路平台向全體業主公開。
  物業服務區域內樓棟較多的,投票組織者應當將公開事項涉及的相關信息在樓棟入口或者大堂等顯著位置公開。
  第七條 本規則規定公開自然人業主的姓名、手機號碼的,應當保護業主隱私,只能公開業主的姓氏、手機號碼的前3位和後4位數字,其餘信息應當用*號代替。
  第八條 《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納入電子投票範疇。
  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應當經《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比例的業主參與表決,並經規定比例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不得授權、委託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委員會等其他主體決定《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事項。
  第九條 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籌投票系統資料庫的建立、維護和管理工作,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投票系統資料庫的建立、維護和管理工作。市、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投票系統資料庫的安全管理工作。
  市規劃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與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票系統資料庫所需信息的共享和更新機制。市規劃和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已登記的專有部分地址(房號)、專有部分面積、業主姓名(法人業主名稱)、業主身份證件號碼(法人業主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相關信息共享給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照本條第二款規定,與區規劃自然資源行政管理部門建立相關信息的共享和更新機制,採集投票系統資料庫所需信息。在業主、業主大會開始電子投票前,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更新投票系統資料庫相關信息。
  第十條 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採集尚未辦理不動產登記的專有部分相關信息:
  (一)可以組織物業服務人、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採集專有部分地址(房號);
  (二)按照《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認定業主和專有部分面積;
  (三)將已採集的專有部分地址(房號)、專有部分面積、業主姓名(法人業主名稱)、業主身份證件號碼(法人業主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信息錄入投票系統資料庫。
  第十一條 自然人業主的商品房、車位等不動產登記的身份證件信息是居民身份證、華僑普通護照、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的,可以通過“廣州物業管理”公眾號的人臉識別功能,填報本人經實名認證的手機號碼。
  前款規定不動產登記身份證件之外的其他自然人業主、法人業主的代表可以將本人經實名認證的手機號碼提供給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由相關委員會將手機號碼提供給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
  第十二條 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建立、完善物業服務區域的投票系統資料庫:
  (一)按照本規則第九條、第十條規定採集專有部分地址(房號)、專有部分面積、業主姓名(法人業主名稱)、業主身份證件號碼(業主法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信息;
  (二)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組織物業服務人、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核對專有部分地址(房號)等信息。專有部分地址(房號)等信息存在缺漏的,應當及時完善。
  物業服務區域投票系統資料庫已建立的,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告知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投票組織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將投票系統的業主清冊提供給投票組織者。業主清冊包括:專有部分地址(房號)、專有部分面積、業主姓名和業主手機號碼(姓名和號碼按照本辦法規定作隱私處理)。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投票組織者可以通過公示業主清冊等方式,組織業主核實業主清冊。
  第十三條 投票系統資料庫相關信息有變更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在收集相關信息後向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變更:
  (一)業主手機號碼發生變更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收集業主變更後的手機號碼。但在“廣州物業管理”公眾號已通過人臉識別功能填報手機號碼的業主需變更本人手機號碼的,是由本人先行解除與公眾號的綁定,再由本人重新綁定時錄入變更後的手機號碼。
  (二)專有部分地址(房號)、專有部分面積、業主姓名(法人業主名稱)、業主身份證件號碼(業主法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等信息發生變更,且投票系統尚未採集到該專有部分變更信息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收集相應變更事項的身份證件、不動產權屬證明等複印件。
  變更前款第一項信息的,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變更;變更前款第二項信息的,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核心實相關信息後變更。
  第十四條 投票組織者在向業主公示組織電子投票的通知前,應當將表決議題、投票時間等事項書面告知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
  表決議題、投票時間等事項符合《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本規則等相關規定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導投票組織者進行電子投票,將業主清冊提供給投票組織者,並協助投票組織者將表決議題、投票時間等信息在“廣州物業管理”公眾號向業主公示。
  表決議題、投票時間等事項違反《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本規則等相關規定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投票組織者提出指導意見,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投票組織者應當按照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指導意見予以更正。
  電子投票期限不得少於5日,不得超過30日。
  第十五條 投票組織者應當於電子投票開始30日前,將表決議題、投票時間、業主清冊等信息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向投票範圍內的業主公示,告知業主接收意見的聯繫方式,公示時間不少於15日。因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或者組織業主表決的,可以於電子投票開始前通知投票範圍內的業主並告知臨時組織投票的事由。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確認。
  公示期間,投票組織者應當通過召開座談會等方式聽取業主意見並集體討論。業主對公示的表決議題、投票時間等信息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實名向投票組織者提出,投票組織者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5日內處理並答覆。經核實異議成立的,投票組織者應當調整投票開始時間,並重新公示。
  投票組織者未及時處理業主異議或者業主對答覆不滿的,業主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訴。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在10日內提出處理意見,公示事項違反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投票組織者限期改正。未經改正,投票組織者不得組織業主投票。
  公示期間,業主對公示的業主清冊有更正意見的,業主應當按照本規則規定提供相關材料,向投票組織者或者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更正意見;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收集的相關材料報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變更、完善投票系統資料庫。
  第十六條 投票組織者應當於電子投票開始時間3個工作日前,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交表決議題、投票時間等書面資料。
  投票組織者提交的前款資料符合《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本規則等相關規定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投票組織者將表決議題、投票時間等信息錄入投票系統。
  第十七條 電子投票前,業主應當關注“廣州物業管理”公眾號,按照操作指引將業主身份與公眾號綁定。業主可以在公眾號接收投票信息後進行投票。
  投票系統於投票開始時間起自動向業主綁定的公眾號傳送投票信息,在投票截止時間自動終止投票。
  投票期間,業主可以在公眾號查詢本人表決意見、已經投票的業主總人數和專有部分總面積。
  第十八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在電子投票前或者在電子投票期間,將未綁定公眾號業主的地址(房號)、未投票業主的地址(房號)告知給投票組織者。投票組織者可以動員業主綁定公眾號進行電子投票。
  第十九條 投票系統採集的一個專有部分有兩個以上業主,且兩個以上業主身份均與“廣州物業管理”公眾號綁定的,投票系統採用該專有部分的電子投票表決意見是第一個投票業主的意見。
  業主應當對本人的電子投票表決意見負責。
  第二十條 電子投票期間,因客觀原因不能使用電子投票但需要投票的業主,可以委託居民委員會或代理人投票。
  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業主委託投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委託居民委員會投票的,業主應當向居民委員會提交書面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業主本人對表決議題的表決意見及委託期限,並出示業主身份證明和不動產權屬證明;
  (二)委託代理人投票的,代理人應當向居民委員會提交業主的書面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業主本人對表決議題的表決意見及委託期限,並提交業主的身份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明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或者提交公證機構出具的能夠證明業主委託投票的公證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三)居民委員會應當根據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供的業主清冊核實業主身份;
  (四)在電子投票時間截止前,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會同居民委員會應當將業主表決意見在投票系統中錄入。在電子投票時間截止後,向居民委員會提交業主書面委託投票意見的,不得計入電子投票結果。
  業主委託居民委員會或委託代理人投票,又在電子投票期間進行了電子投票的,投票系統採用的業主表決意見是業主電子投票的意見。
  居民委員會可以在物業服務區域收集業主書面委託書,為業主委託投票提供便利。居民委員會應當妥善保管業主書面委託書,保管期限不少於5年。
  第二十一條 參與電子投票表決的業主應當明示同意、反對、棄權的表決意見;未明示表決意見的業主不得計入參與表決業主的專有部分面積和人數,未投票表決業主的投票權數不得計入已表決票。
  電子投票表決議題在兩個以上,且業主僅對其中部分議題表決的,投票系統在統計表決意見時,只統計該業主已表決意見,該業主計入參與表決業主的專有部分面積和人數。
  第二十二條 投票系統在電子投票截止時間起,自動統計表決意見,生成電子投票的表決匯總結果和表決明細。業主可以在“廣州物業管理”公眾號查詢表決匯總結果。
  表決匯總結果包括:參與表決投票業主的專有部分總面積、總人數及占比比例,未參與表決投票業主的專有部分總面積和總人數,全體業主表決意見的匯總結果等。
  表決明細包括:參與表決投票業主的地址(房號)、專有部分面積、投票形式、表決意見等。
  投票系統保存表決匯總結果、表決明細的期限不少於5年。
  第二十三條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於投票系統生成表決匯總結果、表決明細後的1個工作日內,將表決匯總結果、表決明細的電子文檔送達給投票組織者。
  投票組織者應當自收到表決匯總結果、表決明細的次日,將表決匯總結果、表決明細向投票範圍內的業主公示,公示時間為15日。
  投票組織者未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公示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責令其限期公示並通告全體業主;逾期拒不公示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自逾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公示。
  第二十四條 對表決匯總結果、表決明細有異議的,異議提出人應當在表決匯總結果、表決明細公示期間以書面形式實名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提出查驗本人書面委託書的,業主應當出示身份證明和不動產權屬證明。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居民委員會將書面委託書供其查驗。經查驗,書面委託書載明的表決意見與公示表決意見不一致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在投票系統重新錄入表決意見,並由投票系統自動統計生成表決結果並通告。
  (二)有證據證明不是業主進行電子投票的,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反映並提交相應證據。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核實。經核實情況屬實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重新統計並通告表決結果。
  (三)對業主人數、專有部分面積等業主投票權數提出異議的,業主、物業服務人、建設單位應當提交相應證據材料。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核實。經核實,異議的業主投票權數不符合《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八條、第一百零九條等規定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重新認定業主投票權數,重新統計並通告表決結果。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自受理異議之日起30日內對異議進行核實處理;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30日。經核實異議不成立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書面答覆異議提出人,並告知業主大會會議組織者。
  第二十五條 投票組織者違反規定未優先採用投票系統進行表決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並通告全體業主。
  投票組織者違反本規則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並通告全體業主。
  第二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違反本規則規定,經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但拒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向業主大會提議罷免業主委員會全體委員。
  經業主大會決定罷免業主委員會全體委員的,由物業管理委員會組織選舉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冒充業主或者指使他人冒充業主進行電子投票,不得偽造或者指使他人偽造業主的選票、表決票、書面委託書或者業主簽名。
  有前款規定行為的,按照《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給業主、業主大會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術故障等情況導致投票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儘快恢復投票系統正常運行,區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告知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投票組織者。
  第二十九條 經物業服務區域內占業主總人數5%以上業主提議有事項需要召開業主大會會議表決的,提議業主可以持表決議題、同意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簽名表等相關書面資料,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申請使用投票系統徵集其他業主是否同意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意見。
  經核實,提議業主人數達到物業服務區域內業主總人數5%以上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可以參照本規則規定,使用投票系統徵集其他業主對是否同意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意見。同意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的業主人數達到物業服務區域內業主總人數20%以上的,應當按照《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條等規定召開業主大會會議。
  第三十條 本規則規定的專有部分建築面積、專有部分總面積和業主人數、總人數按照《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認定。
  專有部分面積、專有部分總面積和業主人數、業主總人數以投票系統資料庫中已登記的專有部分面積、業主人數為計算範圍。
  第三十一條 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投票組織者、投票系統開發維護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業主信息,不得用於與電子投票無關的活動。同時,禁止任何單位、個人泄露、篡改業主信息。
  泄露、篡改業主信息對業主造成損失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於印發廣州市業主決策電子投票規則的通知》(穗建規字〔2019〕8號)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一、修訂檔案的背景、依據、目標和任務
  (一)背景。《廣州市業主決策電子投票規則》自實施以來(我局同步建立了電子投票系統),在我市實現了業主可以採用方便、快捷的電子投票方式,對物業服務區域內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項進行表決。業主大會採用電子投票表決不僅方便、快捷,而且表決結果真實可信,對保障業主行使表決權、規範我市物業管理活動發揮了較好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益。《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於2021年1月1日施行,條例依據民法典對業主大會會議的表決規則、會議程式及監督管理等相關方面做出了新的規定。因此,為進一步規範我市物業管理活動,切實保障業主行使表決權利,原規則中的部分內容亟需修訂。
  (二)依據。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
  (三)目標和任務。《廣州市業主決策電子投票規則》(以下簡稱《規則》)修訂後會對於保障業主對共同決定事項行使表決權可以產生積極的社會影響,更加有利於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
二、主要內容
  (一)《規則》的適用範圍。
  《規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業主、業主大會採用業主決策電子投票系統進行投票表決的活動及相應監督管理。《規則》所稱業主決策電子投票(以下簡稱“電子投票”),是指以業主、業主大會採用市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業主決策電子投票系統(以下簡稱“投票系統”),對物業管理活動中依法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進行投票表決的活動。
  (二)使用電子投票的條件。
  按照《規則》規定已建立物業服務區域電子投票資料庫的,業主、業主大會應當優先採用投票系統進行表決。
  (三)電子投票組織主體。
  《規則》所稱投票組織者,是指對依法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組織業主投票表決的機構或者單位,包括:物業管理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人等。
  投票組織者的主體資格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規定。
  (四)業主信息隱私保護。
  《規則》規定公開自然人業主的姓名、手機號碼的,應當保護業主隱私,只能公開業主的姓氏、手機號碼的前3位和後4位數字,其餘信息應當用*號代替。
  (五)電子投票可以表決的事項。
  《廣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納入電子投票範疇。
  1.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3.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4.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6.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7.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8.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9.物業服務區域調整、業主自行管理、物業服務契約、物業服務費、共有資金、業主委員會委員及專職工作人員補貼標準等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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