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徵收中外合營企業土地使用費暫行辦法

《廣州市徵收中外合營企業土地使用費暫行辦法》是廣州市人民政府1985年3月18日印發的一份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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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穗府[1985]30號
【發布日期】1985-03-18
【生效日期】1984-07-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穗府(1985)30號一九八五年三月十八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中央、各省、部隊駐穗各單位:
國務院國發〔1980〕20號文《關於中外合營企業建設用地的暫行規定》申明:“中外合營企業用地,不論新徵用土地,還是利用原有企業的場地,都應計收場地使用費”。為了貫徹國務院有關用地的規定,更有效地對城市土地實行綜合開發、利用和管理,制定《廣州市徵收中外合營企業土地使用費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在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可向廣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反映。

檔案內容

廣州市徵收中外合營企業土地使用費暫行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五條的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利用外資工程等(以下簡稱合營企業)需在廣州興辦各項事業,不論新征地還是利用原有場地,均須按本辦法的規定,繳交土地使用費。有關用地和交費事宜,由合營企業或委託中方的法人單位辦理。
土地使用費不含征地補償、拆遷安置、道路、管線、公共設施等費用。
第三條
需新征土地的合營企業,按《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的規定辦理申請用地手續,經市規劃部門核定用地後到市房產管理部門繳交土地使用費,領取土地使用證。
利用原有場地的合營企業,應持外經部門批准的契約和市規劃部門核定的用地檔案,到市房地產管理部門繳交土地使用費,領取土地使用證後方得使用土地,辦理供水供電、建築報建、開業等事宜。
合營企業對於準予使用的場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其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四條
土地使用費按不同地區分級,不同行業分類,以元/年平方米為單位計算。
(一)地區劃分
一級地區(市中心區):東山、越秀、荔灣區
二級地區(一般市區):海珠區和天河、芳村地區以及沙河、三元里區公所管轄的地區
三級地區(近郊區):黃埔區以及石井、新□、鶴洞、東圃區公所管轄的地區
四級地區: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太和、人和、竹料、鐘落潭、江村、羅崗、石龍、九佛區公所管轄的地區
(二)行業劃分和收費標準
工業用地:一級8-12元,二級6-10元,三級4-8元,四級2-6元。
商業服務用地:一級45-70元,二級35-55元,三級15-35元,四級10-25元。
遊樂場建築用地:一級35-50元,二級25-35元,三級12-20元,四級6-12元。露天遊樂場折半。
商品住宅用地:一級18-25元,二級14-18元,三級10-14元,四級5-10元。
露天堆放場、採石場:0.5-5元。
農牧漁業用地:0.3-3元。
如以土地為條件參加合營的,則合營的中方應將所得利益的百分之五十作為土地使用費繳交廣州市土地使用費徵收管理所。
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對上述地區、行業的劃分和收費標準可作相應調整。
第五條
新建企業在基建期間,按上述收費標準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繳交土地使用費。基建期工業為二年,其他為一年。
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公益事業用地,可免交土地使用費;技術先進的產業,經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審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享受優惠或特別優惠的待遇。
第六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土地使用費,由合營企業繳交,如以土地折價作中外合資企業股本的或,由中方以土地、房屋為條件參加合營的,均由合營的中方負責繳交土地使用費。
第七條
土地使用費從核發土地證之日起計算,本辦法公布前已施工、開業或投產的,從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計算,以後逐年於九月底前繳交。
第八條
在同一建築物內有多種經營的合營企業,按其企業經營大綱及設計資料,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按各種性質所占比例審定其土地使用費收費數額。
第九條
合營企業繳交土地使用費,須憑市房地產管理部門核發的繳款通知書,到建設銀行交納。
第十條
逾期繳交土地使用費的,每日罰滯納金千分之五,未經批准而非法占地,或擅自擴大用地面積和改變土地使用性質,以及其他違反我國法律、法規和規定的,分別不同情節,責令其停止施工、罰款、修改設計、退縮、撤離等處理。對情節嚴重的,應報市政府批准,責令其停業、停產。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費屬城市建設的專項收入,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掌握,用於城市建設,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條
與華僑、港澳同胞合營企業或外商、華僑、港澳同胞獨營企業的用地,亦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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