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工人技術業務培訓考核管理辦法

廣州市工人技術業務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穗府(1991)41號一九九一年七月十七日廣州市人民政府頒發)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辦學條件與培訓要求,第三章 考核內容與辦法,第四章 發證與管理,第五章 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根據國務院批准的《工人考核條例》和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廣州市職工教育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
第三條工人技術業務培訓考核,包括就業前培訓考核,在職的崗位培訓考核和技術等級的培訓考核。
第四條廣州市勞動局負責綜合管理、統籌協調廣州地區的工人技術業務培訓考核與管理工作。
教育、人事等部門應協同搞好工人技術業務培訓考核工作。
第五條各區、縣勞動局,企業主管局(總公司)和企、事業單位勞資部門應配備專職或兼職人員負責管理本地區、本行業、本單位的工人技術業務培訓考核工作。
第六條各企、事業單位,要把工人技術業務培訓考核工作納入廠長(經理)任期目標責任制,並作為考核領導和企業上等級的條件。

第二章 辦學條件與培訓要求

第七條舉辦工人技術業務培訓班的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辦學指導思想和培訓目標;
(二)根據部頒或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技術業務等級標準、崗位規範要求,有教學大綱、培訓計畫和教材;
(三)應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專職幹部和具有一定水平相應專業工種的專(兼)職教師;
(四)有適應教學的場地(課室與實習操作場所)、教具、設備和經費;
(五)有各項學校管理制度、教學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
第八條培訓課時。就業前崗位培訓,一般是五十至八十課時;在職的普通工、工序工崗位培訓不少於五十課時;技術工種初級工培訓為一百五十至二百課時;中級工為二百五十至三百五十課時;高級工為三百五十至四百五十課時。
第九條就業前培訓和崗位培訓的教學大綱和教學計畫,由辦學單位根據各工種有關部和行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規範要求制定,報辦學審批單位備案;技術業務等級培訓採用部或行業主管部門統一編寫的教學大綱、計畫和教材,但可根據實際情況作調整;特種作業人員培訓的教學大綱和教學計畫,由發證部門按國家標準制定。

第三章 考核內容與辦法

第十條工人技術業務考核分為錄用考核、轉正定級考核、上崗轉崗考核、本等級考核、升級考核和技師、高級技師任職資格的考核。
第十一條工人技術業務等級考核和崗位考核內容,以國務院各主管部門頒發的《工人技術等級標準》、《特種作業人員安全考核標準》及《崗位規範》為依據。沒有部頒標準的或引進新技術設備而設定的新工種,由企業主管部門制定,報經省行業主管部門審批。
技師和高級技師按任職條件進行考評。
第十二條技術工人考核,按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和高級技師的順序逐級考核晉升。各企、事業單位要逐步實行培訓、考核、使用、待遇相結合的考工升級制度,在每年晉升工資時,必須對工人技術業務理論、實際操作技能、生產工作成績和思想政治表現等進行全面考核,合格者才能升級。
第十三條工人的技術業務考核辦法,技術理論(應知)考核,按初、中、高三個等級順序進行,主要採取閉卷筆試;操作技能(應會)考核,按八級制(實行五級制的按五級制)逐級進行,可結合生產或作業項目,也可選擇典型工件進行。考核成績採用百分制,六十分為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可補考,補考仍不合格的,應調換工作崗位,重新確定其技術等級和工資待遇。

第四章 發證與管理

第十四條工人技術業務培訓、考核和發證實行分級管理。
(一)初級工以下(含初級工)的培訓,考核和發證,由企、事業單位負責。
(二)中、高級工的培訓、考核和發證,由企業主管局(總公司)、直屬大廠負責,報市勞動局備案。
(三)技師和高級技師的培訓、考核,由區、縣、局(總公司)、直屬大廠負責,報市勞動局審批,並由市勞動局發證。
(四)區、縣負責所屬單位的中級工培訓、考核和發證;其高級工培訓、考核和發證由市勞動局負責。
(五)社會辦學(包括就業訓練中心)的就業前技術業務培訓、考核和發證,由市勞動服務公司負責;技術等級培訓、考核和發證(包括市各行業工人技術業務考評審員會的考評管理工作)由市勞動局負責。
(六)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按國家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逐步實行持證上崗制度。技術工人憑《技術等級證書》、《技師合格證書》上崗;普通工、工序工憑《崗位合格證書》上崗;特種作業人員憑《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上崗。
第十六條各單位錄用新工人,應優先從對口技術業務培訓考核,取得證書的人員中錄用;實行“雙證制”,即待業人員要憑培訓畢(結)業證和待業證;技工學校畢業生憑畢業證書和技術等級證書辦理應聘錄用手續。
第十七條建立辦學審批制度。凡舉辦工人技術業務培訓班的單位,須填報《廣州市工人技術業務培訓班辦學呈批(備案)表》,按分級管理許可權審批。經批准辦學的,發給《辦學許可證》。
第十八條凡面向社會招生的辦學單位,如需刊播招生廣告的,必須持有《辦學許可證》,並填寫《廣州市工人技術業務培訓班廣告審批表》,按分級管理許可權審批。廣告單位應根據批准的廣告內容刊播,未經辦理審批手續的,一律不予刊播。
第十九條《高級技師合格證書》、《技師合格證書》和《技術等級證書》由國家勞動部統一印製;
《技師聘書》、《飲食服務技術師級證書》、《家用電器維修技術考核合格證書》、《汽車機車維修技術考核合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技工學校畢業證》、《辦學許可證》等由市勞動局統一印製;
就業前培訓的《培訓結業證書》由市勞動服務公司印製;
《崗位合格證書》由企業、事業單位自行印製。

第五章 罰則

第二十條凡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十七條規定的,除宣布所發證書無效責令停止辦學外,並沒收非法所得,追究當事人或主辦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審批的勞動管理部門,責令當事人發布更正廣告,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廣告管理條例》予以查處。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擅自製發證書者,除宣布所發證書無效外,還應視其情節輕重,沒收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額一倍至五倍的罰款,並可建議其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中外合作、合資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及私營企業單位的工人培訓考核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廣州市勞動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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