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鄉照明管理辦法

廣州市城鄉照明管理辦法是一份政府檔案,內容是城鄉照明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城鄉照明管理辦法
  • 第一章:總則
  • 第二章: 城市道路照明的規劃
  • 第三章:村鎮道路照明的規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鄉照明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改善城鄉道路照明環境,規範城市景觀照明,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照明的規劃、建設、維護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鄉照明的規劃、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應當遵循以人為本、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美化環境的原則,並與城鄉經濟、文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的城鄉照明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照明建設管理機構依照本辦法具體負責全市城鄉照明的相關規劃、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
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鄉照明工作,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級的照明建設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內城鄉照明的相關規劃、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規劃、城市管理、交通、環保、經貿、國土房管、林業和園林、旅遊、公安、科技和信息化等部門及供電企業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協同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全市城鄉照明工作。
第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鄉照明建設、維護和管理的監督考核制度,定期組織對照明設施建設計畫的編制和執行、照明能耗、照明實際效果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六條 從事城鄉照明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資質;相關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執業資格。
第七條 城鄉新建道路或者新建、改建、擴建應當設定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其照明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和投入使用。
第八條 鼓勵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光源和低能耗環保產品設定城鄉照明設施,提高城鄉照明的整體水平。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有關產業政策以及相關技術標準,會同市質監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適用於本市的照明行業新技術、新材料目錄,並定期更新和對外發布。
第九條 本市對占用、利用公路進行的城鄉道路照明建設免收占用利用公路路產補(賠)償費。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損害城鄉照明設施的行為:
(一)在城鄉照明設施上刻劃、塗污;
(二)向城鄉照明設施射擊或者拋擲物體;
(三)盜竊城鄉照明設施;
(四)在城鄉照明設施上堆放物料、懸掛除公益宣傳品和燈飾燈景外的其他物品;
(五)在城鄉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定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鹼、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
(六)擅自在城鄉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定公益宣傳品和燈飾燈景;
(七)擅自在城鄉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他設施或者接用電源;
(八)擅自遷移、拆除、改動、利用城鄉照明設施;
(九)擅自操作城鄉照明開關設施或者改變其運行方式;
(十)其他可能影響城鄉照明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二章 城市道路照明的規劃、建設和維護管理
第十一條 城市道路照明建設內容應當納入城市道路專項規劃。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城市道路照明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建設計畫以及專業建設標準和建設指引。
已經由村民委員會改制為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地區道路照明應當納入城市道路照明發展規劃,統籌考慮。
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照明的年度建設計畫由市照明建設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需要日常維護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市照明建設管理機構負責編制年度日常維護改造計畫,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定。
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照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市照明建設管理機構或者區、縣級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到場進行技術指導。
第十四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投入使用之日起2個月內,為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試運行階段。建設單位應當記錄試運行階段的各項監測數據,保證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完好和正常運行。
試運行階段期滿後,建設單位應當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試運行階段的情況進行檢測和評估。評估後達到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移交條件的,可以向市照明建設管理機構提出移交申請。
第十五條 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可以移交給市照明建設管理機構進行統一維護和管理。移交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城市道路專項規劃中關於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內容;
(二)為已完工的完整獨立標段工程;
(三)符合道路照明設計、安裝以及施工質量標準,通過竣工驗收;
(四)符合環保、消防等專業要求;
(五)工程施工技術(竣工)檔案資料經質量監督機構審查認可和城建檔案館預驗收合格,符合竣工驗收備案管理要求;
(六)試運行階段評估結果為良好以上;
(七)其他進行維護和管理需要的條件。
第十六條 市照明建設管理機構同意接收建設單位申請移交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書面交接契約,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七條 市照明建設管理機構可以採取招標投標的方式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進行日常維護,逐步實現社會化管理。對採取契約能源管理方式進行節能改造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按照本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選擇維護管理單位。
受委託單位應當做好以下維護和管理工作:
(一)保持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正常運行,保證道路照明主幹道的亮燈率達到98%,次幹道、支路的亮燈率達到96%。
(二)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發生故障的,24小時接受報修,接受報修的電話號碼應當向社會公布。一般故障應當在24小時之內處理完畢;嚴重故障除不可抗力外,應當於5日內處理完畢。
(三)建立健全有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技術資料和檔案,逐步實現運行管理、檔案資料管理的現代化、科學化和自動化。
(四)其他關於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維護管理的工作。
第十八條 未移交給市照明建設管理機構維護和管理的其他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由建設單位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要求進行維護和管理,並接受市照明建設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居民小區內,除市政道路以外的其他道路的照明設施由小區業主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十九條 由市照明建設管理機構維護和管理的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其運行維護費用應當納入市本級年度城市維護建設項目支出計畫安排。
第二十條 因建設工程施工或者其他原因需要遷移、拆除、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應當先徵求該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意見,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並委託相關單位採取遷移、防護、設立臨時道路照明設施等必要措施後方可動工。工程完成時,應當同時恢復或者新建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所需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因應急搶險對城市道路照明設施造成損壞的,應急搶險單位應當及時通知該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並在應急搶險結束後的5個工作日內補辦審批手續並通知所在地的照明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修復。
第二十一條 申請遷移、拆除、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應當提交以下資料:
(一)申請表;
(二)城市道路照明設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意見;
(三)《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或者其他證明工程合法的資料;
(四)證明工程施工確實需要遷移、拆除、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相關資料;
(五)施工單位的情況;
(六)採取遷移、防護、設立臨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等必要措施的情況和恢複方案;
(七)資金落實情況的證明檔案;
(八)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資料。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 因樹木自然生長不符合安全距離標準,影響照明效果的,該樹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自行修剪,其中修剪直徑5厘米以上枝條的,該樹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按規定報林業和園林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進行修剪。
因颱風、暴雨、突發事故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樹木危及城市道路照明設施安全運行的,該設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可以採取緊急措施進行修剪、砍伐,並在險情排除後5日內按規定補辦相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三條 舉行重大慶典活動,在路燈桿上臨時設定公益宣傳標語或者燈飾燈景的,應當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活動結束後,有關單位應當在3日內拆除、清理,恢復路燈桿原狀。
第三章 村鎮道路照明的規劃、建設和維護管理
第二十四條 區、縣級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村鎮道路照明專項規劃,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鎮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村民委員會,依據本區、縣級市村鎮道路照明專項規劃,組織編制村鎮道路照明建設計畫,報區、縣級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組織實施。
區、縣級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各鎮的村鎮道路照明建設計畫匯總後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跨鎮的村鎮道路照明建設計畫,由區、縣級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協調。
第二十五條 村鎮道路照明建設資金通過下列渠道和方式籌集:
(一)鎮人民政府的財政資金;
(二)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補貼的資金;
(三)村集體自有資金、社會資金以及其他渠道和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二十六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以經濟、實用、安全為原則,制定適合本市的村鎮道路照明建設技術規範。
區、縣級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村鎮道路照明建設進行技術指導。
第二十七條 鎮人民政府在組織實施村鎮道路照明建設時,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進行工程建設項目的招投標。
第二十八條 村鎮道路照明建設工程實行項目業主負責制。工程項目應當按規定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工程質量責任制,並實行監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村鎮道路照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通知區、縣級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到場進行技術指導。
第三十條 村鎮道路照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後,建設單位應當向鎮人民政府提供詳細的照明設施清單以及竣工檔案等維護與管理需要的相關資料。鎮人民政府應當與建設單位簽訂書面交接契約,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鎮人民政府負責村鎮道路照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所需經費納入鎮本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二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准,村鎮道路照明設施可以由市財政出資統一建設。由市財政出資統一建設的村鎮道路照明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後由建設單位移交給所在地的區、縣級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移交後的村鎮道路照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所需經費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第三十三條 鎮人民政府所在的區、縣級市設有照明建設管理機構的,鎮人民政府可以委託區、縣級市照明建設管理機構對本轄區內的村鎮道路照明設施進行統一維護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 鎮人民政府或者區、縣級市照明建設管理機構可以採取招標投標的方式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對村鎮道路照明設施進行日常維護。
第三十五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村鎮道路照明管理制度,加強管理,及時維護,保持亮燈率和設施完好率。
第三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可以指定專人配合鎮人民政府做好村鎮道路照明設施巡查工作,發現村鎮道路照明設施丟失、損壞以及在村鎮道路照明設施線路上有私拉亂接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向鎮人民政府報告。
第三十七條 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共同做好愛護村鎮道路照明設施的民眾性宣傳教育工作。
第四章 城市景觀照明的規劃、建設和維護管理
第三十八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城市景觀照明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九條 編制城市景觀照明專項規劃,應當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結合城市自然地理環境、人文條件,對全市景觀照明的總量和布局進行科學設定,確定設定景觀照明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路段、區域的範圍,並劃定城市景觀照明的重點地區和禁止設定區域。
第四十條 編制城市景觀照明專項規劃,應當徵求相關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和專家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四十一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景觀照明專項規劃,組織編制重點地區城市景觀照明的設定規劃,報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後組織實施。
重點地區城市景觀照明的設定規劃應當明確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設定地點、位置、形式、色彩以及亮度等具體要求。
第四十二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市景觀照明專項規劃,組織制定城市景觀照明的年度建設計畫,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四十三條 下列建築物、構築物應當按規劃設定城市景觀照明設施:
(一)珠江前、後航道兩岸和新城市中軸線以及兩側一線地塊的建築物、構築物;
(二)珠江新城、白雲新城、白鵝潭地區核心區、琶洲—員村地區核心區等四大城市重要功能區的建築物、構築物;
(三)城市主要橋樑、橋涵、河道、車站、機場、廣場、公園、街心花園,以及市中心城區的港口碼頭等公共設施和公共場所周邊一線的建築物、構築物;
(四)內環路以內的環市路、東風路、中山路、廣州大道、康王路、人民路、解放路、北京路等城市主要道路兩側以及各主要路口周邊一線的建築物、構築物;
(五)北京路、江南大道、人民路、第十甫路、上下九路、長堤、東山等繁華商業街區的臨街20層以上建築物、構築物;
(六)具有歷史紀念意義的建築物、構築物和文物建築;
(七)城市標誌性建築物、構築物;
(八)其他在經批准的規劃中確定需要設定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
在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時,如出讓的土地屬於前款規定的應當設定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區域,規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規劃條件中明確設定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要求,國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組成部分。
第四十四條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由下列單位和個人(下稱設定人)分別負責設定:
(一)公共設施和公共場所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由管理或者運營單位負責;
(二)新建、改建、擴建建築物、構築物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由建設單位負責,已交付使用的建築物、構築物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由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負責;
(三)戶外廣告和臨街門面招牌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由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負責。
第四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應當設定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其主體工程的規劃設計方案中應當包含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設計方案。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當審查該項內容。
施工圖審查機構在進行施工圖審查時,應當對施工圖設計檔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影響主體結構的安全性進行審查。
第四十六條 已交付使用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設定城市景觀照明設施而未進行設定的,設定人應當按照有關技術要求加建城市景觀照明設施。設定人不按要求加建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縣級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督促其落實設定工作,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七條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建設費用由設定人承擔。由市照明建設管理機構或者區、縣級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設定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建設費用由市、區、縣級市財政資金相應承擔。
第四十八條 已設定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設定人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0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中關於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驗收情況以書面形式報送所在地的區、縣級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九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市景觀照明設施集中控制系統,對重點地區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開啟和關閉逐步實現集中控制。其他地區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經市人民政府決定,可以納入集中控制系統進行統一管理。
第五十條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維護和管理按以下規定實行:
(一)列入市本級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進行建設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屬於在公共建築物、構築物和居民住宅樓上建設的,由政府進行維護和管理,費用由財政資金承擔;屬於在商業樓宇(含寫字樓、酒店和公寓)和其他經營性建築物、構築物上建設的,政府可以將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產權轉讓給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人,轉讓後由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人負責維護和管理,財政適當給予電費補貼。
(二)未列入市本級固定資產投資計畫進行建設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由設定人進行維護和管理,費用自行承擔。納入全市集中控制系統的,財政可以給予電費補貼。
(三)由政府進行維護和管理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除納入全市集中控制系統的以外,其他均由所在地的區、縣級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維護和管理,所需費用納入區、縣級市財政預算。
電費補貼的具體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後,全市統一實施。
第五十一條 維護和管理責任人應當加強日常維護和安全運行管理,保持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完整、功能良好和容貌整潔,保障安全運行和使用,對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陳舊以及設施損壞的,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更換。
第五十二條 納入全市集中控制系統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市照明建設管理機構可以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負責維護管理工作。
區、縣級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對其管轄範圍內的城市景觀照明設施進行維護和管理。
第五十三條 城市景觀照明設施應當按照以下規定開啟:
(一)平日開啟時間:4月1日至9月30日的開啟時間為每日19:30至22:30;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的開啟時間為每日19:00至22:30。
(二)城市景觀照明的重點地區在傳統節日以及重大活動期間的開啟時間按第(一)項規定開啟並延長至23:00。
(三)因特殊情況需臨時開啟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按市照明建設管理機構的通知執行。
(四)在電力供應緊張時期,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決定和全市錯峰用電實施預案,可以縮短開啟時間。
管理景觀在前款規定的時間以外仍需開啟城市景觀照明設施的,由維護和管理責任人自主決定,但不得影響他人的工作和日常生活,也不得違反關於錯峰用電的相關規定。
第五章 節約能源
第五十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科技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支持城鄉照明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節能、環保的照明新技術、新產品,開展綠色照明示範試點活動,提高城鄉照明的科學技術水平,推動我市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和國際競爭力的照明新興產業發展。
第五十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城鄉照明的有關專項規劃,制定城鄉照明節能計畫。
市照明建設管理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城鄉照明節能計畫,制定節能技術措施,嚴格控制城市景觀照明的範圍、亮度和能耗密度,在電力供應緊張時期,根據市人民政府的決定,控制城市景觀照明規模,縮短開啟時間。
第五十六條 市照明建設管理機構應當結合我市照明行業新技術、新材料目錄的發布時間,定期對城鄉照明建設、維護和管理單位開展節能教育和崗位節能培訓。
第五十七條 市照明建設管理機構應當定期檢查、組織評估城鄉照明建設、維護和管理單位的照明節能控制措施,總結、推廣先進的照明節能技術經驗,提高城鄉照明建設、維護和管理單位的節能水平。
任何單位不得在城鄉照明中有過度照明等超能耗標準的行為。
第五十八條 城鄉節能照明設施可以多渠道、多元化投資建設。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節能改造由市照明建設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市照明建設管理機構可以採取契約能源管理的方式,以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專業性能源管理公司管理城鄉照明設施。節省的電費返還在城市維護費中列支。
道路照明設施的節能改造應當在滿足相應的照明標準的前提下進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城鄉照明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和投入使用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縣級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關實施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在城鄉照明設施上刻劃、塗污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向城鄉照明設施射擊或者拋擲物體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四項規定,在城鄉照明設施上堆放物料、懸掛除公益宣傳品和燈飾燈景外的其他物品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未造成城鄉照明設施損壞的,可以並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造成城鄉照明設施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五項規定,在城鄉照明設施安全距離內,擅自植樹、挖坑取土或者設定其他物體,或者傾倒含酸、鹼、鹽等腐蝕物或者具有腐蝕性的廢渣、廢液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六項規定,擅自在城鄉照明設施上張貼、懸掛、設定公益宣傳品和燈飾燈景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七項規定,擅自在城鄉照明設施上架設線纜、安置其他設施或者接用電源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八項規定,擅自遷移、拆除、改動城鄉照明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擅自利用城鄉照明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200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九項規定,擅自操作城鄉照明開關設施或者改變其運行方式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區、縣級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實施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設定城市景觀照明設施而未設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維護和管理責任人拒不履行清洗、修復、更換義務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城市景觀照明設施不按規定開啟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區、縣級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在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備案過程中,發現有不符合城市景觀照明專項規劃內容的,應當責令設定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設定人未報送或者逾期報送城市景觀照明設施備案,或者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報送備案的,由區、縣級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有過度照明等超能耗標準行為的,由區、縣級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盜竊城鄉照明設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城鄉照明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按照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城鄉照明是指在戶外通過人工光以保障人們出行和戶外活動安全的功能照明以及以裝飾和造景為目的的景觀照明;
(二)城鄉照明設施是指用於城鄉戶外夜間照明的照明器具以及配電、監控、節能等系統的設備和附屬設施等;
(三)村鎮道路是指連線鎮與村之間的公共道路。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的《廣州市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秘書處 2012年8月2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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