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區(縣級市)局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落實科學發展觀評價指標體系年度考核評價辦法(試行)

《廣州市區(縣級市)局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落實科學發展觀評價指標體系年度考核評價辦法(試行)》是廣州市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年度考核對考核評價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基礎性作用,努力形成促進科學發展的幹部考核評價機制,客觀公正地考核評價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以考核引領和激勵科學發展而制定的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年度考核對考核評價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基礎性作用,努力形成促進科學發展的幹部考核評價機制,客觀公正地考核評價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以考核引領和激勵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廣東省市廳級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落實科學發展觀評價指標體系及考核評價辦法(試行)》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把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目標和要求轉化為可考核的指標,堅持科學導向,以人為本,實事求是、分類指導,發揚民主、民眾公認,公開透明、實操易行,堅持邊實施、邊改進、邊完善,引導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樹立和落實正確的政績觀,充分發揮考核的導向、激勵和約束作用,促進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創造經得起實踐、歷史和民眾檢驗的政績。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市管的區(縣級市)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區(縣級市)法院院長、區(縣級市)檢察院檢察長,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門及市法院、市檢察院(以下簡市直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年度考核。
第四條 領導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發揮職能作用、完成目標任務等情況,重點考核貫徹中央、省、市重大決策部署的執行力、心繫民眾、解難題辦實事的服務力,團結合作、加強自身建設的凝聚力。
領導幹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等情況,重點考核理想信念、正確政績觀、工作思路、組織協調、履職成效、工作作風、廉潔自律等德能勤績廉方面的現實表現。
第五條 對區(縣級市)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考核評價包括實績考核、民主測評和民眾滿意度;對市直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考核評價主要是機關工作效能考評。
對領導班子的總體評價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四個等次;對領導幹部的總體評價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
第六條 年度考核一般結合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徵求意見、年終工作總結,在本年年末或翌年一季度進行。區(縣級市)黨政領導班子換屆時,可將年度考核與換屆考察結合進行。
第七條 本辦法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在市委的統一領導下,由市委組織部組織實施。各單位黨委(黨組)要切實加強領導,各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要履行職責,協助開展。
第二章 實績考核
第八條 實績考核是對各區(縣級市)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推進經濟社會發展的情況進行定量考核。
第九條 實績考核以縱向比較為主,橫向比較為輔,形成客觀的定量考核評價意見。
第十條 根據廣州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將我市12個區(縣級市)分為中心城區、新城區、縣級市三個區域類型。不同區域的發展要求、指標設計和指標權重有所不同。
第十一條 每個區域類型的實績考核評價指標按經濟發展、社會發展、人民生活、生態環境等四個指標組設定,包括共同指標和類型指標(見附屬檔案一)。
指標選擇堅持可操作性,體現廣州特色和區域特點。
第十二條 實績考核總分為100分。每年2月初,由市發展改革委、市統計局、市經貿委、市教育局、市建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勞動保障局、市國土房管局、市水務局、市公安局、市法制辦、市法院、市衛生局、市信息辦、市環保局、市市政園林局、市林業局、市司法局、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市信訪局、市安監局、市人口計生局、市城管局等部門和市人大選舉聯絡人事任免工委、市政協提案委負責提供數據,出具數據分析意見,並送市統計局。必要時,應對有關數據和情況進行實地核查。市統計局負責匯總、統計後,於2月底送市委組織部。
第十三條 實績考核經統計、匯總,形成初步結果後,應在區(縣級市)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班子和紀委領導班子中反饋和一定範圍內公示,並由市委組織部收集各方面的反映,研究提出修正意見。
第三章 民主測評
第十四條 民主測評是對區(縣級市)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現實表現進行定性評價。
第十五條 區(縣級市)黨政領導班子民主測評內容按照思想政治建設、領導能力、工作實績、黨風廉政建設四個類別設定(見附屬檔案二)。
第十六條 區(縣級市)領導幹部民主測評內容包括共同項目和類別項目(見附屬檔案三)。共同項目為政治素質和思想道德修養、開拓創新能力、處理複雜問題的能力、廉潔自律等情況;類別項目按黨委書記、區(縣級市)長,黨委副書記,區(縣級市)常委、副區(縣級市)長,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等6組職位相應設定。
第十七條 區(縣級市)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民主測評,結合向區(縣級市)黨委全委會報告年度工作進行。參加人員一般為:區(縣級市)黨委委員,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紀委副書記、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黨委、政府工作部門和人民團體的主要領導成員,街(鎮)黨政主要領導成員,各民主黨派、工商聯的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第十八條 民主測評樣表及評價要點、區(縣級市)黨政領導班子工作總結、領導幹部述職述廉報告、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指標、評價對象的職責分工等情況,應當在召開測評會議前發放,以保證參加測評人員能夠有充分時間審閱材料、準備意見。
第十九條 民主測評表中,區(縣級市)黨政領導班子評價意見分優秀、良好、一般、較差四個評價等次;領導幹部評價意見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評價等次。民主測評表由各區(縣級市)黨委組織部負責統計、匯總後,報市委組織部。
第二十條 根據實際需要,可通過個別談話、專項調查等方式,核實民主測評的有關情況。
第四章 民眾滿意度
第二十一條 民眾滿意度是指社會各界對區(縣級市)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工作成效和公眾形象的定性評價。
第二十二條 區(縣級市)黨政領導班子民眾滿意度評價內容從依法辦事、政務公開,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機關服務水平和效能建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民眾信訪事件處理,民眾性文體活動開展,公民道德教育,創建文明城區(村鎮、單位),擴大就業和社會保障,道路交通管理,改善生產生活環境,中國小教育管理,公共衛生管理,黨的基層組織和黨員隊伍、幹部隊伍、人才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等方面進行評價(見附屬檔案四)。
第二十三條 區(縣級市)領導幹部的民眾滿意度評價內容從政治素質、工作作風、開拓創新、履行職責、公眾形象等方面進行評價(見附屬檔案五)
第二十四條 民眾滿意度評價一般結合每年區(縣級市)黨委全委會議,或在年初人大、政協召開例會期間,採取填寫調查問卷的方式進行。
參加評價的人員,包括來自基層、未參加民主測評會議的區(縣級市)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街(鎮)村(居)幹部,及其轄區內民眾代表,各占20%,參評人員可以隨機抽樣選擇,人數不少於100人。
第二十五條 民眾滿意度評價意見分為滿意、比較滿意、不滿意、不了解四個等次。評價表由各區(縣級市)黨委組織部負責統計、匯總後,報市委組織部。
第二十六條 根據實際情況,市委組織部可委託有關部門或社會中介組織採用發放問卷調查表、政府網站評議等多種方式,在社會各階層幹部民眾中開展民眾滿意度評價。
第五章 機關工作效能
第二十七條 機關工作效能是指通過機關民主測評、區(縣級市)直對口部門評價和部門代表互評方式,對市直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發揮職能作用、完成目標任務等情況進行定性評價。
(一)機關民主測評。主要了解市直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現實表現。一般結合部門年終工作總結,在述職述廉的基礎上進行。參加測評人員為本部門全體機關幹部、直屬單位領導成員和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領導班子機關民主測評內容按照思想政治建設、領導能力、工作實績、黨風廉政建設四個類別設定(見附屬檔案六)。
領導幹部機關民主測評內容包括政治素質和思想道德修養、政策水平、團結協作、業務能力和開拓創新能力、精神狀態、工作作風、學習態度、履行職責、處理複雜問題、基礎工作、廉潔自律等情況(見附屬檔案七)。
(二)區(縣級市)直對口部門評價是指各區(縣級市)直對口部門對市直部門的行政效能進行評價,包括推動科學發展、依法辦事、科學決策、統籌協調、團結協作、務實創新、服務基層和民眾、部門(系統、行業)管理、行風政風建設等情況(見附屬檔案八)。參加評價人員包括區(縣級市)直對口部門中層以上幹部和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
區(縣級市)直對口部門評價工作由區(縣級市)黨委組織部協助開展。
(三)部門代表互評主要是對市直部門工作滿意度進行評價,包括推動科學發展、依法辦事、工作作風、公眾形象等情況(見附屬檔案九)。
部門代表互評由市直各部門派代表參加,同時邀請部分黨代表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工作服務對象代表參與。
第二十八條 領導班子機關民主測評和區(縣級市)直對口部門評價意見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四個評價等次;領導幹部機關民主測評評價意見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評價等次;部門代表互評評價意見分為滿意、比較滿意、不滿意、不了解四個評價等次,均採取填寫評價表的方式進行。評價表由市直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回收、統計後,報市委組織部。
第二十九條 市直部門領導班子的考核評價得分,根據對機關工作效能定性考評情況按百分制轉化,計算公式為:M=P×50%+X×30%+H×20%。其中,M為部門領導班子考核評價得分,P為班子民主測評得分,X為區(縣級市)直對口部門評價得分,H為部門代表互評得分。
第六章 程式和結果形成
第三十條 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考核評價工作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提交總結。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分別提交工作總結和述職述廉報告,同時填寫年度考核登記表。
(二)會議述職。召開民主測評會議,領導班子主要負責同志代表領導班子述職,同時作個人的述職報告,班子其他成員作口頭述職或書面述職。進行書面述職的,述職述廉報告應當提前印送參會人員,以保證參會人員能夠充分準備意見。
(三)按程式在區(縣級市)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中開展實績考核、民主測評、民眾滿意度評價;在市直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中開展機關工作效能考評。
(四)提出考核等次意見。根據個人總結、會議述職,結合實績考核得分、民主測評、民眾滿意度和機關工作效能考評等有關情況,以及平時掌握了解的情況,各區(縣級市)黨委及市直部門黨委(黨組)集體研究提出領導班子成員考核結果的初步意見,報市委組織部。
(五)徵求意見。徵求市紀委、監察局,市人口計生局,市委政法委,市審計局以及相關部門(主要有“一票否決”工作的部門)意見。對市直部門的考核評價,須徵求分管市領導的意見。
(六)報批審定。市委組織部對各區(縣級市)黨委及市直部門黨委(黨組)提出的自評考核等次意見進行審定。其中,領導班子擬評為優秀、一般和較差等次的,班子正職擬評為優秀、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等次的,報市委審定。
(七)向考核對象書面反饋考核結果。考核對象如有異議的,應在接到考核評價結果通知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市委組織部申請覆核。市委組織部應及時覆核,反饋結果。
第三十一條 區(縣級市)領導班子的考核評價等次以實績考核得分為主要依據;市直部門領導班子的考核評價等次以機關工作效能考評得分為主要依據。
第三十二條 領導班子的考核總分一般得90分(含90分)以上的可評為優秀等次,75分(含75分)以上的可評為良好等次,60分(含60分)以上的評為一般等次,60分以下的評為較差等次。
領導班子在民主測評或民眾滿意度評價(部門代表互評)中,其中有1項定性考核內容的優良率(優秀、良好率之和)或滿意度(滿意、比較滿意率之和)低於三分之二的,一般不得評為優秀等次;有3項定性考核內容的優良率或滿意度低於三分之二的,一般不得評為良好等次;有超過5項定性考核內容的優良率或滿意度低於三分之二的,一般應評為較差等次。
第三十三條 領導班子按以上要求確定考核評價等次後,如有關工作被“一票否決”的,該領導班子的考核評價等次相應降低一個等次;如某項工作全市有多個區(縣級市)處於落後狀態,按職責需由市直機關部門負連帶責任的,該部門的考核評價等次相應降低一個等次。
第三十四條 領導幹部的考核按總分100分計算。
區(縣級市)班子正職、副職考核評價得分的計算公式分別為:M1=M×60%+P1×20%+Q1×20%,M2=M×50%+P2×25%+Q2×25%。其中,M1、M2分別為班子正職、副職考核評價得分,M為領導班子的考核總分,P1、P2分別為班子正職、副職個人民主測評得分,Q1、Q2分別為班子正職、副職個人民眾滿意度得分。
市直部門正職、副職考核評價得分的計算公式分別為:M1=M×60%+P1×40%,M2=M×50%+P2×50%。其中,M1、M2分別為班子正職、副職考核評價得分,M為領導班子考核評價得分,P1、P2分別為班子正職、副職個人民主測評得分。
第三十五條 領導班子被評為優秀等次的,班子正職年度考核一般評為優秀等次,班子副職根據得分按20%的比例確定優秀等次;領導班子被評為良好等次的,班子正職和副職根據得分按15%的比例確定優秀等次;領導班子被評為一般或較差等次的,班子正職和副職在本年度內不得評為優秀等次。
區(縣級市)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分別在全市系統內按15%的比例確定優秀等次。
第三十六條 領導幹部評為優秀等次的,一般應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一)民主測評優秀、稱職得票率之和達到90%以上;
(二)民眾滿意度評價中滿意、比較滿意得票率之和達到90%以上。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評為基本稱職等次;
(一)民主測評基本稱職、不稱職得票率之和超過三分之一;
(二)民眾滿意度評價不滿意得票率超過三分之一。
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評為不稱職等次;
(一)民主測評基本稱職、不稱職得票率之和達到50%;
(二)民眾滿意度評價中不滿意得票率達到50%;
除優秀、基本稱職、不稱職外,其餘為稱職等次。
第三十七條 考核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領導班子、黨政正職及分管副職當年不能評為優秀等次:
1.轄區責任範圍內發生兩次重大或者一次特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2.轄區責任範圍或市直部門工作職責範圍內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處置不力,並對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影響的;
3.領導班子成員中有受到撤銷職務以上處分的;
4.受中央、國務院或省市黨委、政府通報批評的;
5.有其他嚴重問題的。
第三十八條 確定考核等次時,要堅持全面、歷史、公正原則。如因國家重大政策調整或重大自然災害影響考核結果的,對客觀因素應予考慮。
第七章 結果運用
第三十九條 考核評價意見和結果,應當作為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培養教育、獎勵獎戒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運用年度考核評價結果,應當突出體現樹立注重品行、科學發展、崇尚實幹、重視基層、鼓勵創新、民眾公認的導向作用,努力營造促進科學發展的良好氛圍。按照“善於科學發展者上,不會科學發展者讓,阻礙科學發展者下”的要求,對自覺堅持科學發展、善於領導科學發展、實績突出、民眾公認的幹部,要大膽選拔使用;對不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辦事,搞形式主義、形象工程,以犧牲環境、生態為代價片面追求經濟成長的幹部,應當實行問責制。
第四十條 被評為優秀等次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可以適當形式給予通報。
領導幹部擬提拔使用的,近3年年度考核必須為稱職以上等次。
領導幹部連續3年被評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一次,符合條件的應按有關規定和程式確定為後備幹部,選拔使用幹部時優先考慮。
領導幹部考評結果的使用,涉及工資福利、級別晉升等有關問題的,參照《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執行。
第四十一條 領導班子換屆或職位出現空缺進行民主推薦前,應將各年度考核結果提前發給參加民主推薦的人員參閱。
第四十二條 領導班子被評為一般、較差等次的,主要領導應向市委書面說明情況,提出限期整改意見。其中被評為較差等次的,班子成員一年內不得提拔使用或平職交流到重要崗位任職。
第四十三條 領導幹部被評為基本稱職等次的,對其進行誠勉談話,一年內不考慮提拔使用或平職交流到重要崗位任職;被評為不稱職或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根據實際情況,對其進行組織調整或降職安排。
第四十四條 考核評價意見和結果要列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的重要內容,針對存在的問題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第四十五條 考核評價中反映領導幹部的有關問題,凡是線索具體的,要及時進行核實;一時難以核實清楚的,要做好解釋說明工作;發現有違紀問題的,應嚴肅查處。
第四十六條 領導班子的有關考核評價情況,應當在區(縣級市)或部門的中層以上領導幹部中通報。領導幹部的有關考核評價情況,應當向本人反饋。其中,班子正職由市委組織部負責反饋,班子副職由區(縣級市)或部門黨委(黨組)主要領導負責反饋。
第四十七條 各單位黨委(黨組)應當把年度考核工作作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管理與監督、激勵與約束,推動和改進工作的重要措施,切實加強領導,保證年度考核工作的順利進行。
各單位組織人事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精心組織,加強指導。要按照管理許可權規範領導幹部崗位職責,分類別、分項目建立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年度考核評價檔案。要注意把年度考核與任職考察、換屆考察有機結合,共享考察成果。
第四十八條 年度考核應當與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黨員領導幹部述職述廉、年度目標責任制考核等工作相銜接,注重相互補充、相互印證。
第八章 組織實施
第四十九條 考核評價工作由市委組織部負責實施。要加強統籌協調,建立健全數據採集的有效機制,避免多頭考核和重複考核。要積極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提高考核評價工作效率。
第五十條 由省管領導幹部兼任的區及部門領導班子正職,可以代表領導班子述職,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不參加所在區和部門的領導幹部年度考核。
交流任職的領導幹部,在現工作單位進行考核並確定等次。其交流前的有關情況,由原單位提供。
掛職鍛鍊的領導幹部,在掛職單位進行考核並確定等次。掛職鍛鍊不足半年的,在派出單位進行考核。
參加學習、培訓的領導幹部,在派出單位進行考核,並注重結合學習、培訓表現確定等次。
第五十一條 領導幹部在現崗位工作不滿半年的,在原班子按原職務進行年度考核評價;接受立案審查尚未結案的,參加考核評價,但暫不確定等次,待問題查清後再行確定;受黨紀政紀處分的領導幹部的年度考核評價,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實行考核評價工作責任制。考核評價工作人員要增強責任意識,全面、客觀、公正評價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對違反規定程式導致考核結果失真的,視其情節輕重,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考評對象故意違反規定,造成考核評價嚴重失真失實的,其年度考核按不稱職等次論處。
第五十三條 在考評工作中,考評人員、考評對象、有關部門和人員必須遵守以下紀律:
(一)嚴禁弄虛作假,誇大、縮小、隱瞞、歪曲事實,提供虛假數據和資料;
(二)嚴禁被考評單位干擾和妨礙考評工作;
(三)嚴禁搞非組織活動;
(四)嚴禁泄露考評機密信息和結果。
第五十四條 加強對考核評價工作的監督,建立健全公開舉報制度。任何個人或組織都可舉報考核評價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虛作假行為。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中心城區包括越秀區海珠區荔灣區天河區白雲區黃埔區;新城區包括花都區番禺區南沙區蘿崗區;縣級市包括從化市增城市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可根據試行情況,結合中央和省市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新要求,以及工作部署、民眾關注的問題等,進行相應調整。
第五十七條 對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的工作機構、紀檢機關、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以及擔任市直部門“三總師”(總工程師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等專業技術領導職務和擔任非領導職務的領導幹部的年度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
各區(縣級市)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對街(鎮)和區(縣級市)直部門黨政領導班子及領導幹部的考核評價實施細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由中共廣州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試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