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音像製品和錄像放映管理的暫行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音像製品和錄像放映管理的暫行規定
  • 發布日期:1986年4月10日
  • 生效日期:1986年4月10日
  • 類別: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905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6-04-10
【生效日期】1986-04-1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音像製品和錄像放映管理的暫行規定
(一九八六年四月十日)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直屬各單位:
根據中辦發[1985]45號、粵辦發[1985]29號、粵辦函[1986]91號檔案精神,為加強音像製品和錄像放映管理,特作如下規定:
一、市、縣、區成立社會文化管理委員會,對本地區的音像製品管理及其他社會文化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工負責。音像製品和錄像放映歸口廣播電視部門管理。公安部門負責放映點安全秩序和對播放、製作、販賣反動淫穢音像製品的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音像製品市場的監督管理。
二、錄像放映點只限在市區街道,郊縣所屬(區、鎮以上)的廣播電視、文化、工會和共青團等部門所轄的固定文化娛樂場所開設。禁止一切私人經營錄像放映,取締非法的地下放映點和以“聯營”方式轉讓播放許可證的放映點。
錄像放映點不屬營業性質,不須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但需領取廣播電視部門發放的許可證和公安部門發放的安全合格證。放映點每月應向當地廣播電視局匯報播放片目和管理情況。一年審核登記一次。
市、縣、區廣播電視局每月可向錄像放映點收收取入額2%的管理費,其他部門不得向放映點收取管理費。
三、錄像放映點只準播放國家批准的音像出版單位出版、發行的錄像帶和廣州市廣播電視局發出的可放片目。
錄像放映點播放的錄像帶(包括自購),必須報當地廣播電視局備案,經加蓋“審片專用章”後,才能播放。
四、錄像放映票價一般不超過電影票價,具體票價由當地物價部門審定。
五、音像製品必須由國家批准的音像製品出版單位出版,沒有營業執照的單位不得從事音像製品的商品復錄生產業務,凡沒有註明出版或復錄生產單位名稱的音像製品,任何單位都不得經銷。否則,依法沒收;對內容反動、淫穢的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六、凡經銷或經辦出租節目錄像帶的單位,必須經當地廣播電視局批准,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並向當地公安部門備案。
七、凡沒收的音像製品一律交由廣播電視部門處理。凡帶節目的音像製品均應消磁,不得將不消磁的音像製品自行處理。
八、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這方面工作的執勤人員和持有廣州市廣播電視局、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制發的錄音錄像製品《檢查證》的人員,有權對廣州地區的音像製品和錄像放映進行檢查。
九、對違反本規定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由廣播電視局按情節輕重給予經濟制裁,吊銷可放證,或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十、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過去的有關規定,如與本規定不一致,按本規定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